林场内部管理制度

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 国有林场实行场长负责制。国有林场场长的产生,采取聘任、委任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办法。具体产生方式由其主管部门确定。国有林场场长产生后,应当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条 场长负责管理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等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本场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二)提请或者决定本场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三)依法提请行政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本场管理人员;(四)依法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林场工作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组织制定工资调整、资金使用、财务预决算等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六)决定本场岗位责任制、承包责任制方案。(七)其它需要由场长行使的职权。第四十一条 国有林场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为基础的收入分配制度。国有林场应当结合所承担的主要任务,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条件,按有关人事政策公开招聘人员,实行竞聘上岗、择优聘用、以岗定酬、合同管理。第四十二条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林场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工资调整方案、住房分配方案等事关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财务、人力资源、森林资源管理、护林防火等部门及管辖区内的管护站(点)、瞭望台,并配备相应的人员。第四十五条 国有林场开办的企业,应当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组建独立法人实体经营,林场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二: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是法规还是规章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是法规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于2011年11月11日由国家林业厅局以林场发〔2011〕254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设立、变更与撤销,森林资源经营与保护,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附则6章48条,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县级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林场综字[2010]14 号 场圃总站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2010年工作要点》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现将《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201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密切联系各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做好全年工作。附件: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2010年工作要点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2010年 工作要点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种苗站,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主管处(室),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林木种苗站。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2010年2月25日印发

附件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2010年工作要点 2010年是承上启下的关键年,场圃总站2010年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提出的林业中心工作,继续按照加快推进林木良种化进程、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步伐、加快推进油茶产业发展、加快推进森林旅游产业发展的工作思路,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努力把各项业务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一、林木种苗工作(一)争取林木良种补贴政策落实到位。一是继续研究落实林木良种生产使用补贴政策,同时开展试点工作。二是制定《林木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二)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一是出台《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二是分树种建立技术协作组,提高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经营管理水平。(三)宏观指导苗木生产。一是开展苗圃基本情况调查和政策研究。二是确定一批重点苗木生产基地,培育良种壮苗。(四)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种苗质量。一是继续开展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和执法检查活动。二是修改完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三是围绕《种子法》实施10周年,组织开展系列活动,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种子法》的各项规定。(五)突出重点扎实抓好油茶良种种苗生产与质量管理。加强油茶采穗圃建设与管理,加大油茶种苗市场监管力度,确保油茶良种苗木供应。(六)出台《全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结合全国林业“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出台《全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2010-2020年),指导今后一个时期的良种基地、种质资源保存和基层机构能力建设,推进全国林木种苗科学发展。(七)加强林木种苗等信息化工作。全面启用林木种苗、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三个数据库,收集相关数据,为行业管理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二、国有林场工作(一)全面启动国有林场改革工作。认真总结各地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经验,《国务院关于加快国有林场改革的实施意见》颁发后,召开国有林场改革工作会议,全面启动国有林场改革工作。(二)组织实施国有林场危房改造,改善林场民生。出台《国有林场危房改造管理办法》,实施好16.6万户的国有林场危房改造。制定《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积极争取国有林场道路、饮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林场人居环境,保障林区民生。(三)继续做好国有林场扶贫工作。组织召开国有林场扶贫工作会议,总结10年来国有林场扶贫工作成效,争取扶贫投入,研究部署下一步扶贫工作。出台《国有贫困林场界定标......余下全文>>

四:如何看待国有林场税费改革问题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落实《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尽快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现就国有林场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国有林场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国有林场是我国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后备森林资源培育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双重任务,在我国林业建设中起着示范和骨干作用。发展国有林场事业,繁荣国有林场经济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林业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当前,必须抓住机遇,更新观念,拓宽视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二)“九五”至2010年,国有林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培育森林资源为重点,以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综合效益为中心,坚持“以林为本,合理开发,综合经营,全面发展”的办场方针,实行分类经营,分类管理,尽快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并体现国有林场特点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逐步形成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国有林场经济新格局,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森林资源培育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科学划分国有林场类型,实行分类经营

(三)根据《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以森林分类经营为基础,综合考虑区域自然、社会、经济状况,按照不同的生产经营目的,将国有林场划分为商品经营型、生态公益型和混合经营型三类,实行分类经营,分类管理。

--商品经营型林场以经营商品用材林、名特优新高效经济林为主,条件优越的林场也可以工副业为主,实行基地化生产、系列化加工、产业化经营。商品经营型林场为生产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林场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核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按基础产业给予扶持。林场原有投入渠道和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不变;商品用材林基地、基础设施、林产工业及多种经营项目列入基础性建设项目管理,实行政策性投入;收入分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生态公益型林场以经营公益林为主,以造林、育林和保护为重点,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的生态和社会效益。同时,要积极优化林种、树种结构,发展多种经营,增强自身活力。生态公益型林场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事业化管理。维持原有投入渠道,稳定和完善有关扶持政策。社会性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按事权划分原则,纳入国家和地方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计划;林场事业性支出,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多方筹集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途径解决。

--混合经营型林场兼有商品经营型和生态公益型林场两种职能,应根据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及资源状况,因地制宜地确定发展方向。混合经营型林场为生产性事业单位,实行事业化管理,林场内部可实行企业化核算。原有投入渠道和优惠政策不变。林场所发挥的生态公益效益,按政策规定享有经济补偿。同时,林场要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积极发展二、三产业,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

(四)国有林场经营类型的划分,要按区域制订分类标准,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先重点、后一般的办法,分期分批划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搞好试点,摸索经验。国有林场分类经营的具体办法由林业部另行制定。

三、稳定推进国有林场组织结构调整,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

(五)国有林场组织结构调整要与其产业布局相协调。在现有国有林场中,可区别不同类型选择一批支撑力大、带动性强、辐射面广的林场作为发展重点,塑造国有林场群体的龙头和骨干。国有林场相对集中的地方,可以以骨干林场为核心,组建实体性质的国有林场总场。条件成熟的地方,也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组建紧......余下全文>>

五:国有林场改革最新消息

一、国有林场改革的总体要求摘自人民网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按照分类推进改革的要求,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现管护方式创新和监管体制创新,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导向、保护优先。森林是陆地生态的主体,是国家、民族生存的资本和根基,关系生态安全、淡水安全、国土安全、物种安全、气候安全和国家生态外交大局。要以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场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为坚守生态红线发挥骨干作用。

——坚持改善民生、保持稳定。立足林场实际稳步推进改革,切实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林场稳定。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以“因养林而养人”为方向,根据各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实际,探索不同类型的国有林场改革模式,不强求一律,不搞一刀切。

——坚持分类指导、省级负责。中央对各地国有林场改革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适当支持。省级政府对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改革措施。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生态功能显著提升。通过大力造林、科学营林、严格保护等多措并举,森林面积增加1亿亩以上,森林蓄积量增长6亿立方米以上,商业性采伐减少20%左右,森林碳汇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有效增强,森林质量显著提升。

——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通过创新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多渠道加大对林场基础设施的投入,切实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拓宽职工就业渠道,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使职工就业有着落、基本生活有保障。

——管理体制全面创新。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确、人员精简高效、森林管护购买服务、资源监管分级实施的林场管理新体制,确保政府投入可持续、资源监管高效率、林场发展有后劲。

二、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和保护方式。将国有林场主要功能明确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与功能定位相适应,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的组织方式,合理界定国有林场属性。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继续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从严控制事业编制;基本不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主要从事市场化经营的,要推进转企改制,暂不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要剥离企业经营性业务。目前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原则上保持企业性质不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公益林管护,或者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探索转型为公益性企业,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其属性。

(二)推进国有林场政事分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国有林场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落实国有林场法人自主权。在稳定现行隶属关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位、规模和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合理优化国有林场管理层级。对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林场,根据机构精简和规模经营原则整合为较大林场。科学核定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经费纳入同......余下全文>>

六:县级国有林场场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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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

2、制定具体管理制度,保护和管理经营范围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3、组织调查森林资源和主要对象的分布、数量,掌握其消长变化情况。

4、进行植被、土坡、气象、生态等科学考察和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途径。

5、对珍稀动植物的生态进行观察、研究,负责珍稀动物资源的引种、驯化、保护和发展,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

6、加强社会协作,为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服务。

www.pdpyw.com/...0.html

参考资料:http://linye.cqtl.cn/ReadNews.asp?NewsID=1591

七:安徽省国有林场改革设定的行政岗如和晋聘

创新管理机制。在内部管理上,科学核定国有林场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以岗位绩效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制度,经营性活动实行收支两条线。公益林管护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可以通过合同

八: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森林资源经营与保护

第十六条 国有林场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有条件的林场可以采取承租集体林地造林经营的方式,扩大森林资源规模。承租集体林地应当签订书面的承租合同,明确承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大力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新技术,加快中幼龄林抚育步伐,大力发展珍贵用材树种,积极培育大径级林木,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第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第十九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其中跨地(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调整森林经营方案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并完善森林经营档案。第二十条 国有林场进行林木采伐,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和造林育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并依法进行更新造林。作为单独采伐编制限额单位的国有林场,年度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实行采伐许可指标单列。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工作。第二十二条 在国有林场范围内设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应当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设立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不得改变国有林场的林地使用权归属,并应当明确收益分配方式。第二十三条 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合理区划,设立护林站,健全护林组织,配备森林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职责,确保管护成效。第二十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森林防火的规定,加强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成立护林防火组织,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项森林防火制度,抓好火源管理,组织火灾扑救。第二十五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需要配备森防技术人员,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建设,建立检疫、预测预报制度,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二十六条 国有林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执法人员,加强林政执法,保护森林资源资产。第二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植物;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等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加强管理。第二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维护其生息繁衍的环境。第二十九条 森林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有林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九:县级国有林场场长怎安排

--------------------------------------------------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 2、制定具体管理制度,保护和管理经营范围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3、组织调查森林资源和主要对象的分布、数量,掌握其消长变化情况。 4、进行植被、土坡、气象、生态等科学考察和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途径。 5、对珍稀动植物的生态进行观察、研究,负责珍稀动物资源的引种、驯化、保护和发展,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 6、加强社会协作,为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服务。 www.pdpyw.com/...0.html

十:如何解决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稳定的关系

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国有林场的广大干部职工,扎根山区,艰苦奋斗,兢兢业业,默默奉献,为绿化祖国大地、培育森林资源、推进生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国有林场作为推动林业建设的骨干力量,在促进林业发展、加快生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大部分国有林场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信息闭塞,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人员过多、社会负担过重等原因,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危困问题日益暴露,职工待遇低下,生活困难,体制机制陈旧,职工生产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对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重新定位,对林业的投入大幅增加,对林业的政策倾斜,林业的改革与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大好机遇。国有林场一定要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用好用足政策,全面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国有林场。

一、理清思路,明确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主要任务

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动力,按照“生态优先,兴林富民”总战略的要求,加快改革发展步伐,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好生态公益林,管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生态建设和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建设“经营管理科学、基础设施完备、森林优质高效、产业发展充分、资源经营持续、林区富裕和谐”的现代国有林场,力争使国有林场成为现代林业的示范点、新农村建设的排头兵、和谐社会的新社区,开创林场工作新局面。

加快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生态优先原则。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不断强化公益性职能,提高国有林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森林生态建设中的示范作用。二是“少养人、买服务”的原则。在林场核编的基础上,政府要确保林场事业经费和管护经费落实到位。对于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性活动,可采取“花钱买服务”的方式,优先安置分流职工。三是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培育为核心,不断提高森林质量,实现资源永续利用,充分发挥国有林场重要绿色生态屏障和森林资源战略储备基地的作用。四是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县政府负责,就人员精减、社会统筹、分流安置等形成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动国有林场健康发展。五是积极稳妥原则。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从国有林场的实际出发,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改革的最佳时机和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一)坚持生态优先,建立新型管理体制

推动国有林场由原来的木材生产为主向生态建设为主的转变,确保国有林场持续稳定发挥生态效益,既是生态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必须考虑的基础问题。根据国有林场区位重要、生态公益林比重大、建设管理任务重等实际,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国有林场新型管理体制,不但有利于国有林场事业的健康发展,更有利于维护生态建设的大局。一是明确国有林场性质。按照“对生态公益林比重较大的国有林场,要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要方向”的要求,原则上,对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面积占森林面积50%以上的国有林场,要进一步明确其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性质,可增挂“国有生态公益林保护站(所)”牌子,归口当地林业行政部门主管,主要承担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林业科技示范推广等公益职责。二是核定事业编制和经费。为确保国有林场履行公益性职能,按照“以事设岗、精减高效”的要求,由地方政府根据林场生态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实际确定(如1万亩生态公益林原则上拟配备......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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