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保护管理制度

一:求《女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

我国女工劳动保护规定

一、国家对孕妇保护规定。

①国家规定孕妇禁止在以下工作场所作业。有毒物质如铅、苯、汞、铍、镉、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己内酸胺、氯丁二稀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生产抗癌药物或乙烯雌酚的场所;剂量当量超过国家卫生防护要求限值的放射性场所。

②国家规定孕妇不能从事以下作业;

连续负重(每小时负重次数6次以上)每次负重5公斤或间断负重每次10公斤以上的作业;高空作业一级(系指距地面2米)以上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工作中需要频繁做弯腰、攀高、下蹲动作的作业;伴有强烈的全身和局部振动的作业;

③国家规定孕期应做到以下劳动保护;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孕满7个月后应给予工间休息;孕满7个月后不得上夜班(指晚二O点到次日早六点的班);孕妇不应加班加点(指不得占用法定休息日和8小时以外的时间);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孕妇在预产期前应休息两周。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1.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2.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

3.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   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三、关于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息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关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人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就业特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国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动部、财政部文件,劳力字〔1992〕27号)等法规和文

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二、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余下全文>>

二: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保护措施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基本内容《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世界各国劳动法和劳动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规定中所指的女职工,包括所有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已婚、未婚的女性职工。为保证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就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特殊的劳动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特殊保护都作了具体规定。法律规定中所指的未成年工,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保护。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劳动法》第59条明确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是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千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的劳动。所以,《劳动法》规定,禁止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劳动法》还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其他禁忌性劳动。按照原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这些禁忌从事的劳动除矿山井下作业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外,主要有:森林采伐作业、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三、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女职工的月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是完成人类自身再生产重担所必不可少的时期,因此,在女职工生理机能发生变化的期间,更需要对女职工加以特殊的保护。(一)经期保护《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笫三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即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的作业。不得安排月经期的女职工在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不得安排月经期的女职工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二)孕期保护《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者工作。也不得安排其在正常劳动时间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怀孕女职工,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需要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三)产期保护产期保护是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保护。女职工在产期内,享受一定时期的生育假和生育待遇。《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国家规定产假,是为了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女职工90天产假,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股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如果孕妇早产,可以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余下全文>>

三:如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如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独山子新闻传播中心 同毓梅

认真贯彻落实好《妇女权益保障法》,履行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各类企业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女职工的社会地位,直接反映着企业的进步和文明程度,尤其是以男职工占大多数的行业,女职工则要比男职工接受更加严峻的考验。近些年来,尽管改革发展为女职工施展才华提供了极好的机会,但由于女职工生理条件的因素,在人类自身再生产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所以,正确对待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在新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这件事情处理得好与坏,将直接影响女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能否正常发挥。那么,企业如何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呢?我们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问题。

一、以制度作保障,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职工对企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是通过职代会这一基本形式来实现的,女职工代表作为职代会的组成部分,代表着绝大多数女职工的心声,比其他男代表更知道应该怎样维护自身的权益,如:妇女的生育生理健康权、劳动保护权、安全卫生权等。因此,女职工要在职代会中发挥和切实维护自身权益的作用,首先要争取女职工代表的人数达到女职工人数的比例;其次要提高女代表自身的素质,这一点应该是最重要的;三要组织女代表积极参与职代会的各项议程和各种活动;四要组织帮助女代表提出有份量的、高水平的权益和特殊利益。五要在企业薪酬制度改革、工资奖金分配、职工医疗保险、女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生育费用报销、目标管理考核等方面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和建议,都得到了公司的高度重视,并得到较为圆满的答复和有效解决。

以制度作保障,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签定集体合同,把维护女职工基本利益和重大利益的事情通过合同的形式,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这也是对职工利益的深层次维护。如将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卫生费、生育待遇等特殊保护内容写进集体合同,使集体合同的条款更贴近实际,更明细规范,以便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公司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加以规范,并实施到位,由此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从而使女职工参与企业改革、创新、发展和管理的积极性更加高涨。

二、强化女职工自身素质建设,提高自我维护能力。

现当今社会,是一个知识爆炸的社会,知识更新之快,始料不及,大浪淘沙,适者生存。这就是现代社会人才的适用规律。女职工要想在企业、在社会获得一席之地,受到多种保护,获得属于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就必须提高自身素质,除自我加压,自己学习外,还应该借助工会这个大集体,开展一系列以女职工素质达标竞赛为主体的活动,通过业余学习、岗位练兵、岗位培训、技术比武、业务考核、提合理化建议活动等形式,为女职工提供施展才华的平台,提高女职工的综合素质,使女职工以作为求地位,以贡献求发展,凭真才实学和实力维护自己的权益。要多学习和宣传与妇女权益有关的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婚姻法》、《计划生育法》等,通过专题讲座、法律知识竞赛、典型案例分析、心得交流、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使广大女职工了解法律赋予自己的权益,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和权益,增强自我维护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近几年来,厂区妇联和女职工委员会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如:“十佳护士、十佳环卫工人、十佳军嫂、十佳女性创业者、十佳教师”等,每年还有许多女技术能手代表企业参加全国性的技术比武,......余下全文>>

四:该怎样才能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五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第七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第八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九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第十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第十二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第十三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第十四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第十......余下全文>>

五:请问女工卫生费用是哪部法律法规规定的?

卫生费是有得但女工卫生费好像还是头一回听说,应该没有这样得规定

六:如何维护女性的就业权益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然而,现实中,无论是在招聘、工作环节还是退休环节,女职工权利遭到侵害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招聘规定男性优先 歧视女性应受罚 “到北京十来天了,参加了四五场招聘会,可现在还没找到合适的工作。”说这话的叫赵颖,去年大学毕业时没找到专业对口单位,就听了父母的劝说,入职到一家经贸公司做行政。干了几个月后,她对工作实在提不起兴趣,便在春节前辞了职。

“我学的是电气,属于热门专业,应该好找工作,我们班大部分男生找的工作都对口,唯独到我这儿,需要电气专业毕业生的单位都嫌我是女的。春节后是招聘高峰,本以为机会多,没想到看上的企业都是限招男性。”赵颖告诉记者,她同宿舍的一位同学,去年就因为没找到合适的工作,最后索性不找了,改去考研。 赵颖学的电气专业属于理工科,女生学这个的很少,她觉得这恰恰是自己的优势:“我们比男生细心,而且干起活来更踏实。那些招聘快递员、保安员、外卖送餐等岗位的单位,如果只招男性我能理解,但电气这种技术岗位没必要非得全是男性嘛。”

针对赵颖的疑问,记者采访了一位招聘负责人,他说:“如果招女生,大学毕业时她们已经20多岁了,谈恋爱、结婚,接着就是生小孩。现在政策是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就能生二胎,要是招聘的女职工再生两个孩子,这加起来得耽误多少工作啊。而且在她们怀孕到生育、哺乳这段时间里,还不能跟她们解除劳动关系。所以领导说了,有些岗位招聘只限男性。”

点评:国家保障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劳动权利,《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为了女大学生能顺利找到工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还发布了《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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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单位因涉......余下全文>>

七: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因生育享受的产假不少于多少天?

不少于

90天

八: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环境保护制度

建议做一下OHSAS18001及ISO14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全包括了

九:劳动法有没有规定妇女每年要做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并没有关于女职工每年体检的规定,自然也就没有体检项目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主要强调同工同酬、根据妇女特点安排工作、晋级晋职和评定技术职称男女平等,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十:中国是如何保障妇女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工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保护妇女权利的专门性法律 。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和一些地方性法规中都有保护妇女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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