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禽经营管理

一:活禽交易哪个部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定点屠宰管理以及与活禽交易相关的动物防疫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行为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相关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从业人员感染禽流感等相关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和经营者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林业、商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活禽交易相关管理工作。

二:拉活禽进上海需要什么手续吗

这个是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您可以具体研究一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2013年6月19日

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2013年6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活禽交易市场秩序,预防和控制禽流感等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公众健康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市场的行业管理;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活禽交易市场的行业管理。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动物卫生监督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活禽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城管执法、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质量技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活禽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置要求)

定点活禽批发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活禽市场设置标准。

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的设置,除应当符合本市活禽市场设置标准外,还应当与零售市场其他经营区域隔断,有独立的出入口。

活禽市场设置标准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监部门制定、颁布。

第五条(规划定点交易)

本市活禽批发市场、活禽零售交易点实行规划定点交易。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交易点数量和分布的方案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活禽批发市场定点的具体工作;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活禽零售交易定点的具体工作。

中心城区不得设立活禽批发市场。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禁止在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以外从事活禽批发、零售交易活动。

第六条(活禽交易品种)

本市除鸡、肉鸽、鹌鹑被允许在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交易以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不得从事鸭、鹅等其他活禽交易。

第七条(暂停交易)

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市政府根据对禽流感等疫病疫情的预测和预警,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决定实行活禽暂停交易措施。暂停交易的具体措施和时间,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公告。

暂停交易期间,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禁止活禽交易。

第八条(外省市入沪活禽的管理)

从外省市运载活禽进入本市,应当凭有效检疫证明经指定道口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证、验物和消毒。在取得道口签章后,方可进入本市定点活禽批发市场交易或者活禽屠宰场进行宰杀,不得直接进行活禽零售交易。

暂停交易期间,外省市活禽除运至本市活禽屠宰场进行集中宰杀外,不得直接在本市进行交易。

第九条(追溯管理)

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工作。

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以及活禽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使用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应当对交易出场的每批活禽出具流通追溯单据。

市和区(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凭证入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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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菜市场怎么管理最好,有没有经验之谈的?

以下希望能帮到朋友您。

菜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菜市场建设,规范菜市场经营管理,保障市场供给,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内六区及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区域内投资建设、经营管理菜市场以及在菜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地区,其菜市场的建设、经营和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进行果蔬、油、禽蛋、肉类、水产等农副产品及加工食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 菜市场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保障菜市场健康发展。对投资建设和经营菜市场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菜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菜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菜市场周边地区乱摆乱卖等违法行为进行清理。公安、市容、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质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全市菜市场布局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菜市场布局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八条 编制菜市场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布局。菜市场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二)便民利民。菜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三)协调发展。菜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九条 菜市场一般按照每万人1000至1500平方米、服务半径1000至1500米的标准规划建设。

第十条规划部门审批新建居民区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本市菜市场布局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明确菜市场的位置和面积。菜市场位置和面积一经确定,应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十一条 现有居民区未达到本市菜市场规划要求的,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划要求组织改建、补建菜市场。

第十二条 开办菜市场应当设立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应当向所在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菜市场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新建菜市场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本市菜市场建设标准的,可享受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的优惠扶持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本市菜市场建设标准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菜市场应当在建成后6个月内开业经营。无法按时开业或无力继续经营的,应当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菜市场转作他用。

第十五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的经营者,可以在菜市场内划定一定区域,允许其临时入场经营。

第十六条 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菜市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登记、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卫生、消防、环保等其他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对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违反菜市场管理制度的,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七条 菜市场经......余下全文>>

四:江苏活禽交易市场什么时候可以恢复

北京暂停活禽交易已经一年有余,究竟各大市场还会不会恢复活禽交易?昨天,市农业局召开会议,落实农业部“全国冬季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会议”精神时,市农业局有关负责人表态,北京的活禽市场今后将不会再放开。 去年11月,受禽流感影响,市政府在贯彻“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电视电话 会议中通知,全市暂停活禽交易活动,同时,全市的鸟市经营及各种鸽子的放飞活动也被禁止。此后,虽然禽流感威胁渐远,但北京活禽市场是否会解禁一事,却一直没有明确。 今年6月16日,市农业局又发出通知称,北京活禽交易可以有条件恢复。通知称,凡从事活禽(包括鸟类)经营活动的市场以及摊位,必须由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活禽交易。但记者从市农业局相关部门了解到,市场上并没有摊位通过审核,活禽交易仍未恢复。 昨天,市农业局有关负责人透露,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2006)89号文件,要求“率先在大城市逐步取消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北京决定执行文件,活禽交易市场今后将不会再放开。农业部门将和工商、城管部门联合打击市场内外的活禽交易和屠宰行为。 昨天,市农业局对“两节”前禽流感防控工作进行了部署。农业局将在元旦和春节之前联合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开展一次动物卫生监督专项执法检查或联合执法,加强对指定进京路口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畜禽私屠滥宰、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畜禽产品场外交易、无证或假证经营、逃避检疫监督等违法行为。要按程序对相关场所进行消毒,切断病毒潜在的传播途径;进一步加强对养殖场所的封闭管理,防止人、畜禽和车辆无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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