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有信访制度吗
信访制度,是我国依据自身特殊国情所独有的一项实现权利救济和民意表达的重要制度。国外虽然没有信访制度,但也有类似于信访制度的相关制度,并发挥着同样的作用。在国外,类似的制度称为申诉专员制度。
我国信访制度与国外申诉专员制度的比较: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申诉专员制度起源于1809年瑞典宪法规定的“司法申诉专员。(Justitieombudsman,简称Jo)”。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Jo从有资格担任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的人士中选任,以维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为使命。Jo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且没有退休年龄上的限制。但每年必须向议会提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审查,不能获得议会信任的Jo得以投票过半数的表决结果被免职。
在南非,政府通过建立公共监察专员署来改善公共管理。公共监察专员制度有利于加强南非宪政民主的建设,加强民众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南非宪法特别规定,公共监察专员是独立的,它对国民大会负责。
我国是亚洲监察专员协会的成员,但我国的监察制度与真正意义上的监察专员制度有着很大的差异。首先,我国的监察机关属于政府系列,并没有完全独立,也正因为如此,我国的监察部门的权限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限制。其次,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仅耽于国家公务员的操行,对政府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内的行政行为监察几乎空白,这样使得监察机关对于我国信访活动的作用微乎其微。我国的监察制度与信访制度之间并没有建立起有机的联系。
二:请问我国的信访制度在美国 英国叫什么?
给你找一篇文章,你看看。
上访,是向各级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反映冤情、民意,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为处理信访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专门设立有国家信访局,各级政府、人大及政协也设有信访办公室。
美国没有上访这个事情,但也并不是不存在“冤情”,只是美国对于“冤”有他们的一套办法解决和对待。
他们首先会通过这个部门的投诉或者客户关系部门来协商解决,美国各个政Fu部门和各个公司都非常重视用户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冤屈。在这个层面上很多问题会得到解决。
如果和对方部门直接投诉解决不了问题,那么下面美国人通常会找个律师先去把自己的情况跟律师谈。律师都很有职业操守,会把客户的整个事件分析明白,哪个地方是关键,哪个地方是无理要求,哪个地方我们可能胜诉,包括是否建议你打官司都会给你讲的很明白。这个时侯当事人会衡量是否打官司,有的时候因为冤屈不大,衡量之后就不在起诉了,有的时候认为冤屈很大,就一定要找个说理的地方。在这个环节,很多由于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大部分都会大退堂鼓了。
找过律师之后依然认为自己是受害者(受了委屈),就可以去法院起诉了,法院会受理,这里要特别之处的,美国的法院是完全独立的系统,法院有很高的权威,他的核心是公平。大家看过TVB的电视剧,法院里悬挂是什么?——天平。这是法院的象征,这一点保证了当事人对于事情公平度的认可程度。
那么法院也可能会犯错,那么不同意下层法院的审理结果怎么办?那就一级一级的上诉。美国州法院是四审制,一审、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美国联邦法院是三审制,地区法院(一审)、巡回法院(上诉法院)、美国最高法院(终审)。相对中国的二审终审制要复杂的多。为啥还有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的区别?其实这也好理解,州法院是解释和审判州立法有关的法律条文,联邦法院是解释和审判联邦立法有关的法律条文。不过实际上很少有官司可以打到最高法院,一是、各级法院对案件会充分负责,审判结果一般会得到各方的认可。二是实际上审理速度会很慢,打到最高法院可能要十多年的时间。
以上说的是走法律系统解决当事人“冤屈“的问题。
法院当然解决不了所有的问题,而且法院也是只对法律条文的适用负责,而社会发展很多问题是之前没碰到过的,法律条文没有规定,或者本身法律条文是不对的,比如在1950年之前对美国黑人的歧视法律条款。
那这些问题(”冤屈“)怎么办?那么这个时候美国宪法中规定条款又用上,他们可以抗议,举着牌子就上街了,当然他们不会影响交通,但会选择人比较多的场所,比如城市广场。我们经常会听新闻上说,美国某某地方上街抗议了,抗议的结果分成两种,一种是自己举了N多天牌子都没有人搭理他。说明他的问题”冤屈“并不能得到更多人支持,估计他会很快撤掉,自己的问题也就解决了。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更多的人关注,如果这个抗议得到更多人的关注,或者更多人的支持,那么新闻媒体也会跟进,这个”冤屈“就会得到更多胆的关注,解决起来也就有了社会压力,这些问题大多会得到解决。
另外还有个解决办法,如果你真有冤屈,你可以找区、县、市、州、国会各级议员。议员基本上就是“事岔”,说白了就是对各个部门没事找事,骨头里挑刺的人。还可以找各个媒体,媒体在美国称为”第四种权利“,是总统、议会、法院之外的第四种权利,也就是监督权。不要小瞧这种权利,如果爆料够狠,总统一样下台。
当然,美国人为什么不上访还有一个原因:美国的市长、县长、区长、州长和总统是没有上下级关系的,也就是当你对州长不满意,你找奥巴马没用,因为州长不听奥巴马的。你......余下全文>>
三:中国的信访制度在国外叫什么
应该叫"由政府出资的民意调查机制"
四:想问一下国外的信访机构
国外也有类似的信访制度,比较有特点的是:
1.日本的行政相谈和苦情制度;
2.法国总统通信局和共和国协调员制度;
3.韩国民愿委制度;
4.加拿大的公民投诉机制。
就你的问题,着重介绍加拿大的“公民投诉机制”。
加拿大的公民投诉渠道有两个:一是通过所在区的各级议员代为反映,联邦政府设置由议员组成的申诉专员署;二是通过联邦政府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
加拿大联邦申诉专员署设立在联邦议会下面、完全独立于各党派和政府部门的机构,主要受理对联邦政府各部门在行政中的过失投诉。申诉专员署有权决定对投诉事项是否进行独立的调查,如果公民叮映的情况属实,该署就会提出报告或建议;要求对存在问题的政府部门加以解决。否则就会向议会报告并公之于众。
五:外国有没有信访部门,有没有上访的现象
我觉得应该有类似的部门啊,不过应该不是叫信访
六:国外民主政治可供我国借鉴的地方
我国对外国法律制度的借鉴是有传统的,早在80年代初中国法学会成立大会上,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彭真就要求中国的法学工作者“研究法学必须吸收古今中外的有益的经验……法学会要研究古今中外的法律,不管进步的、中间的、反动的,不管是奴隶主的、封建的、还是资本主义的,都要研究,取其有用的精华,去其糟粕和毒素。”我国借鉴外国法律制度主要体现为四种形式:一是与立法政策有关的借鉴,即对某一类立法或某一项立法带有指导性,或对其他立法有直接影响的规则;二是了解研究外国有关法律中的若干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以启发思路;三是法律结构和法律技术上的采纳;四是吸收某些具体规定和具体做法,以增加某一立法或制度的客观适用性。无论哪种借鉴,都要从中国客观实际出发,以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尚不完善的环节为重点,把是否符合我国实际和人民的利益作为法律移植的评判标准。实践中,外国经济商务领域的法律和涉及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借鉴的直接可能性较大,而有关人、婚姻、家庭、财产、劳动关系等领域的法律,由于基于根本不同的价值观念的,直接借鉴非常困难,更多的是理念或技术层面的借鉴。
回归主题,个人认为,以下外国法律制度对我国当前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一定借鉴启示的意义:
1、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如低保。德国于1957年颁布的《农民老年救济法》标志着德国逐步建成了独立的、全面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有效应对了欧洲一体化推进加剧农业领域的竞争压力与德国农业人员较低生活水平之间的矛盾。此外,日本的低保制度相对完善,在法律层面上具有相当可操作性,也算得上是日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成功建成的重要经验之一,其具有的显著特色和基本经验对构建与完善我国农村低保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
2、地方立法程序方面的法律制度:一些国家(尤其是联邦制国家)在地方立法程序建设上颇有心得,以美国规章制定程序为例,其关于非正式程序、正式程序、例外程序、混合程序、协商程序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对我省地方政府立法有一定的启示。如在改革地方规章制定程序上,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法制理念要由重实体转向重程序,由重扩权转向重约权;修改规章制定规定,要增加公众参与的有关程序等。
3、基层自治方面的法律制度:以城市社区自治为例。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订了城市社区自治的法律法规,在经历过一定时期的社区治理后,形成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居民主导型模式、以新加坡为代表的行政主导型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混合型模式和以我国香港地区为代表的服务导向型模式。探讨和比较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社区自治立法、总结其立法规律,对于当前修改《居组法》、完善我国城市社区自治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4、电子政务方面的法律制度:美国、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家电子政务法规体系建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电子政务组织法,包括电子政务的主管部门及其职权职责,以及电子政务的设置及其法律地位;信息公开法,指政府在面向公众进行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电子政务安全法;电子签名法;电子政务财政法,主要调整电子政务财政资金的来源、预算、使用及其监督等事项;电子政务监督法。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提供了参考来源。
5、农地征收补偿方面的法律制度:美国的农地征收制度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 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的法治经验是人类优秀文明共同的成果,对当前中国正在积极推行新一轮的农地征收制度改革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我国可以参考其农地征收的宪法准则、农地管制性征收和补偿机制,并借鉴成熟的市场机制和法制框架下的农地征收经验,对中国当前农地征收制度的改革提供有益建议。
6、公民申......余下全文>>
七:上访条例
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余下全文>>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外国专家局设5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一)办公室(人事司、财务司)。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后勤、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外国专家的安全保卫工作。(二)政策法规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重要文件;承办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承担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和新闻发布工作;承办“友谊奖”等对外国专家的奖励事宜;承担协助处理引进国外智力重大事件工作;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三)经济技术专家司。拟订经济技术管理领域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承担经济技术管理领域国家专项经费资助的重点外国专家聘请计划审核报批;组织实施经济技术管理领域的国家重点聘请外国专家规划。(四)教科文卫专家司。拟订教科文卫领域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承担教科文卫领域国家专项经费资助的重点外国专家聘请计划审核报批;组织实施教科文卫领域的国家重点聘请外国专家规划。(五)出国培训管理司。拟订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承担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国家专项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核报批和其他培训项目审核;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承担有关出国(境)培训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规行为。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六)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国家外国专家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4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
九:国外反腐监督机制对我国有哪些借鉴意义?
借鉴国外反腐的有益经验,要立足中国国情,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5]进行更深入的探索。1、适应市场经济建立发展的速率,加快政治体制的改革步伐。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于经济改革,现实问题中的种种结症无不汇集于此。是中国腐败活跃、蔓延的根本性原因,它在使我们面临陷入“按贪污腐化的权力来进行社会排序和资源分配的第三个体制” [6]的实际危险。没有政治体制的改革,我们无法真正有效对腐败进行根本的治理。政治体制改革,应以建立国家宪法为最高权威,切实实施宪政的民主政治体制为目标。坚定不移地推行更真实的民主选举,构设相互制衡的权力格局,搭建法治公开的社会平台。正如吴教琏所说:“要确立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施行宪政、不允许有任何至高无上不受约束的权力主体存在。肃贪反腐的成功,归根到底要靠民主的政治制度。” [7]目前,加快政体改革,要重点关注三个问题: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党内民主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创新“吏治”制度,扩大领导干部的直选。二是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人大制度,确立和发挥人大这一最高权力机关在反腐工作中的应有地位和作用。应促进人大选举的实质民主性,实施人大代表的职业化,确实履行好立法、监督、财政、人事的职能。并真正启动对相关官员问责、弹劾、罢免程序,而不是对此长期置而不用,成为摆设。三是进一步推进法治进程,实现反腐的法制化。宪法是党领导下制定的,“法治”是党的新的治国方略,党自身应该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坚持依法治国,必定又要求司法权的相对独立。要探索宪法框架下的司法独立性,强调“党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探索法治形势下党的领导方式。2、创新反腐组织形式,理顺职能,解开束缚,确立反腐机构独立法律地位。国际反腐专家指出:“许多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都缺乏有信度的接受民众申诉和执法的机构。解决这个问题有两种基本选择方案,要么改进法院等现存机构,要么创建新的机构。”“反腐改革中不可逆转的措施之一,是推动建立独立的反腐监督机构。” [8]参考国外经验,可将国内反腐机构作新的设置和职能安排。首先成立人民监察委员会,直接对人大负责。通过立法,赋予其调查、强制作证、询问、传讯、扣押、冻结、罢免建议等权力。将现有的各级信访部门,行政系统内部监察部门归于其中,独立行使职权并对其负责。实行审计部门单列,直接对人大负责。以保证在权力机关的领导下实现其监督权威。其次,在党内,确立党代会常任制及其在党内最高权威,负责重要的政策决议、重要人事推荐、党内职务任免。采取票决制,各级纪检委均应调整为直线隶属,直接对党代会负责。解决长期未能解决的纪委无法监督党委,特别是主要责人的状况。再次,突出具有法定反腐职能的各级检察院反贪局的反腐职能,使其成为监督罚处一般公务员贪渎腐败的主要机关。又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各反腐机构的独立地位,实现人、财、物单列,用国家财政保证,摆脱目前各反腐机关行反腐监督之职,又受制于被监督者的实际窘景。3、高度重视反腐制度建设的系统性与执行力,建立科学的反腐制度机制。反腐败本质上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加强制度反腐,已成为国人共识。中纪委计划在2010年前建立起我国的反腐廉政的制度体系。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应吸纳国际上政治制度建设的先进理念,制度设置应承认人性的弱点,摒弃“人本善”的中国传统的人性假设,要从权力的产生、授与、分配、运用、监督诸环节上实现制度机制的科学设计。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制衡权力,以道德约束权力的总体效能。要注意制度的体系化、组织化和可操作化,构建一套严密而便于操作的制度系统。通过对权力的这种纵向制......余下全文>>
十:沈阳市人民政府外办孙锦花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外事、侨务、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外事、侨务、口岸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划,检查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外事、侨务、口岸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协调和处理我市重大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事务,承担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二)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对外开放的需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为市委、市政府的外事、侨务、口岸工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三)根据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和市政府的授权,负责归口审核、审批我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和邀请外国人来华工作事宜,负责为我市因公出国和赴港澳人员颁发护照、通行证、申办签证,负责审核各单位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四)负责以市政府及市外办(市侨办、市口岸办)名义举办的大型国际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接待来我市访问的党和国家重要外宾,统筹安排市领导的外事活动。(五)负责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对外国驻我市领事机构的管理和交涉事宜,统筹安排和管理我市机构与外国驻我国使、领馆的交往活动。(六)负责我市与外国友好城市(地区)及其他结好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同外国地方政府、团体、人士的联络工作,负责荣誉市民、市长顾问的报批和管理工作;指导我市民间对外交往工作。(七)负责管理来我市采访的外国记者和外国驻我市的新闻机构及常驻记者,协调处理涉及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八)负责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回沈定居的接收安置工作,依法维护华侨、华人、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在沈的合法权益;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侨务工作,负责侨务工作对象的身份认证和侨务信访工作,负责办理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的捐赠工作。(九)推动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的资金、技术、先进设备和人才的引进工作;负责侨资企业的认证和协调服务工作。(十)开展对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的宣传和文化交流工作,负责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团结友好工作及邀请接待事宜。(十一)负责我市外事、侨务干部和涉外人员的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外事、侨务纪律及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违反外事、侨务纪律问题的处理意见。(十二)管理我市口岸工作,检查、监督口岸各单位履行各自的职责和规定,负责协调口岸各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十三)负责口岸开放与关闭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开辟国际航线工作。(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