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怎么才算连带责任
简单地说,没有约定的,就是连带责任!
一、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有两种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为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责任的期限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到期后6个月),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依你所述,你就签个字做了担保人,那你承担的就是连带责任;请注意如果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你的保证期限,那保证期限就是6个月,即从约定还款到期日开始6个月时间;而借条的时效是2年。你的保证期限有可能已经过期了(前提:6个月内债权人未向你主张要钱的)
二:担保人和连带责任担保人的区别
债务担保人有两种担保形式: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的责任是在债务人没有资产偿还的情况下,一般担保人才承担偿还责任;连带责任担保人与债务人有同等偿还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一方追讨偿还债务的权力。
可以参照《担保法》学习。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保证人(担保人)就是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责任,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说债务到期后,若债务人不能还债,才轮到你(保证人)替他还债,并且你也只还债务人不能还的那一部分,债权人不先起诉债务人是不能向您要钱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以直接来找你(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你还了钱后可以向债务人追索你替他还的部分。
注意:1、合同中必须约定好是一般保证 还是 连带保证,如果没约定 或 约定不明,《担保法》上推定为连带保证,于你(保证人)很不利。
2、你也可以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即为多少额度的债务承担保证)、保证期间(保多少时间,建议尽量从短)
四:有关担保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看你的担保合同上写的是连带担保还是一般担保。如果没有约定,那么视为连带担保(《担保法》有明确规定)。一般与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都是连带担保。
如果不是连带担保,作为担保人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债权人必须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财产清偿不能的情况下 才可以让担保人承担
五:担保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担保人在债务人无无法清偿债务时须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也就说正常情况下担保人需要还,但还完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但你所说的不知情不清楚你是对什么不知情?不知情又如何做的担保?
高利贷需要看利息的规定了,如果是利滚利,以及高出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本金及4倍利率以内受法律保护
六: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有什么区别
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定。
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七:合同中的担保人应负什么责任
担保责任 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参考资料:免费非诉讼法律咨询就到法帮网 www.fabang.com/ask/browser.php?tid=42
八:债权人向连带责任担保人主张权利的问题
你好,这个行为不是债权人对担保人主张权利。主张权利应是债务人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
九:一般保证贷款和连带责任保证贷款的区别
一般保证:在确定债务人完全失去还款能力前,保证人可拒绝还款。
连带保证:债务人未按规定还款,无论其有无能力还,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任何一方还款,保证人不可拒绝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