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近代的“宪法”一词就是从日本引进的。而日本19世纪后期兴起的自由民权运动,则给了中国人一个不同于西方的、国家主义的新视角。中国的立宪之路更与甲午战争、日俄战争两次战争经验密切相关。人们从日本立宪而强大的事实中受到教益,产生了立宪的愿望,促成了20世纪初第一部宪法的出台。所以,日本很大程度上可以算作中国立宪之路的导师。 中国宪法序言第七段这样写到:“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我想试着从中寻找中国宪法发展之轨迹。一 首先,我想简单回顾一下新中国成立之前宪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文化本是偏重国家主义、主张一切和谐共存的。在近代,中国遭遇了严重的民族危机,国家的存亡与富强成为最高的价值诉求。宪政思想随着列强的坚船利炮输入中国,乃是不幸的现实。在对传统的热爱和对思想启蒙的渴望的矛盾中,国人逐渐觉悟出宪政的必要性:宪政是挽救民族危亡,实现民族振兴的一剂良药。 在这样的时代语境下,忽略了个人与国家利益上的不一致,预设了国家利益的优先性,并促使中国选择了以富强为最高价值法则的,民族国家本位的,共和主义宪政模式。因此,国家利益代表者的统治就是合法的,民众对于增加国家利益以增加自身利益的关心,远远超过了对统治者如何统治的关心。宪法是作为推进社会进程的工具而被设计出来的。救亡图强的诉求使得强大的政府成为必要,这恰与宪政所秉持的限权态度南辕北辙。正如张千帆教授所言,“国家主义情结是中国立宪最主要的动力,也是历次立宪运动最根本的局限性”。 由于宪法的产生和实施缺乏相应的条件,从1908年历史上首次规范君权并提及公民权利的《钦定宪法大纲》开始,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的宪法、临时宪法以及宪法草案就有十几部,宪法成为各派政治力量宣示统治“合法性”的“名器”,宪法文件虽层出不穷,宪政理念却难以落实。 二 宪政以稳定的政局为寄托,新中国的成立带来了宪法发展的契机。然而,民族气质、历史逻辑以及意识形态,使得宪政仍旧不是一条朝发夕至的坦途。 (一)宪法的发展历程 1949年9月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多部组织法,构建了立国的宪法基础。 从中国1954 年制定第一部宪法开始,先后经历了 1975,1978,1982 年三次全局性的改动,而七八宪法分别于1979 、1980 年经过修正,现行的八二宪法也经历了1988 、1993 年、1999 以及 2004 年的修正。主要宪法文件如下: 1、1954年宪法。 共同纲领虽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其规定却不符合共产党的政治、经济目标。在政权性质上,是一个由各方面人士参加的统一战线政权。没有民选建立的政权机关,由政治协商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这是由建国初期政治力量对比、经济条件和思想观念等因素决定的。 在各种条件具备后,第一届全国人大最终于1954年9月召开,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该宪法吸收了苏联36年宪法和中国立宪史的经验,以及一些世界宪法惯例,带有明确的社会主义色彩和过渡性。规定了人民民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司法独立原则,专设“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一章,赋予人民更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五四宪法没有突出宪法的法律属性,强调宪法为政治服务。在制度理念的建构上则忽略了国家权力、公民权利不一致的一面;且未对政治权力的......余下全文>>
二:中国宪法发展史是什么?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49年秋,解放战争取得了基本胜利,新中国即将诞生。是年9月21日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以及其他方面的重要国策和总任务等。由于当时人民革命战争还在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在广大新解放区尚未进行,人民群众尚未充分组织起来,故不具备召开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并制定宪法的条件,只能以《共同纲领》作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最高准则。因此,《共同纲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在这次会议上还通过了有关国家标志的若干决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自决议之日起,改名北平为北京。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新中国诞生之年为1949年。三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会议对国徽图案未能作出决定,后由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决定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由毛泽东主席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新中国成立后的3年间,我国先后完成了全国大陆的统一,完成了土地改革,进行了镇压反革命和抗美援朝斗争,以及其他的民主改革运动,实现了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恢复和发展了国民经济。这时,已经有可能组织普选,并在普选的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各地根据选举法开展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普选。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刘少奇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9月20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宪法是建国后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毛泽东同志作为宪法起草委员会的主席,亲自主持制定了1954年宪法。他曾用两段生动的语言,科学地阐明了宪法与宪政的概念。他说:"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又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弗生了国家领导人员:毛泽东为国家主席,朱德为国家副主席;刘少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董必武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54年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在我国确立以来,其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特别是10年"文化大革命",使我国宪法制度遭到严重的破坏,直到1978年底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才开始全面恢复在我国曾发挥了巨大作用的社会主义宪法制度。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由于这部宪法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修改制定的,加上"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致使它存在着严重的错误。1976年10月,粉碎了"四人帮",结束了"文化大革命",我国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广大干部、群众强烈要求纠正"文革"的错误,特别是恢复被"四人帮&qu......余下全文>>
三: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呢
曲折的
四:新中国宪法历史发展的特点是什么?
新中国第一部临时宪法的简称是:共同纲领
简介:
第一部宪法产生于是1954年9月,它的背影讲起来比较长,因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时候,制定了一个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
几年以后,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共同纲领已不适应历史任务的需要,形势发展迫切要求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前进一步,制定一部更为完备的国家根本*。
1954年1月成立了以毛*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这个起草委员会有党的一些领导人,也有各个xxxx派各方面的人士,代表全国人民来起草宪法。
起草的时候参考了苏联的一些宪法,参考了东欧一些国家的宪法,参考了我国解放前的一些宪法,当时也请了一些法律顾问,象钱端升,是我国的宪法专家,还有语言学家,比如吕叔湘,从语言文字上来修饰宪法,所以宪法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各个方面都照顾到了。
1954年6月14日,宪法草案在全国公布,*人民政府发出通知,号召全国人民对宪法草案进行讨论。
这个全民讨论,讨论了三个月。全国人民自己的宪法渴望已久,今天有了一个人民的宪法,所以人民的热情高涨得很。1954年是特大洪灾。所以交通中断了,大水都冲掉了公路、铁路、当时的讨论意见用飞机运送到北京来,那真是感动人。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4年9月15日在北京召开,会前,由普选产生的人大代表,带着神圣的使命从祖国的四面八方云集北京。大会开幕之前,又一次征求了代表们的意见,并对草案做了最后两处修改。20日,与会代表1197人全票通过宪法草案。
周总理说:"现在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20日通过"
这个宪法首先它确认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确认了工农联盟是国家的阶级基础,也就是说肯定了人民在这个国家中的地位。这个意义非常重大,也就是说宪法制定以后,人民在这个国家中的地位明确化,这个在中国历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
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无论它的内容,还是它产生的过程,都体现了人民在这个国家至高无上的地位。新中国成立以后,先后通过了四部宪法。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是1954年宪法的继续和发展。
五:新中国历史上那四次宪法,我们现在用的是那条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
六:我国宪法发展的历史教训
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的三次修正,宪法内容进一步完善,在我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一,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二,现行宪法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
第三,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第四,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七:试述我国宪法发展的历史教训。
以下资料希望对你有用
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各国宪法和法律保障财产权的目的,一是针对来自他人的侵犯,二是针对来自国家的侵犯。然而,近现代宪法保障财产权的旨意,却是偏重在防止来自国家公权力对人民财产权的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权是防范国家侵犯的防卫权。[1]而行政补偿制度不仅非常形象而深刻的注释“防卫权”理论,而且丰富了“防卫权”的内容:一方面基于财产权的社会性要求,传统的财产权绝对思想受到了限制,从而为现代国家合法干预私人财产权提供了理论依据;另一方面为了平衡国家的这种干预,同时也是为了抵御这种干预权在具体行使过程滥用的可能性,现代法治要求国家在行使这种干预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并给予权益受损人公正的补偿。正是这种“干预”和“补偿”的双重“限制”,奠定了行政补偿制度的宪法基础。现代财产权正处于“防御国家的不当侵犯”与“国家可予正当侵犯”的二律背反中,而消解这一现代性的矛盾,则有赖于各国近代宪法中已经预备的征用补偿条款。[2]
行政补偿的宪法规范结构
(一)合法侵犯私人财产权须以公用为目的。公用征收制度是一个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衡量比较的问题,只有当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且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大于所要牺牲的个人利益时,公用征收才有其存在的合理根据。公共利益由此成为宪法规制和制约公用征收权的一项根本原则,可以说,公共利益既是公用征收的理由,又是公用征收的界限。法国《人权宣言》规定,公用征收只有在“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方可采取。然而,“公共利益”一词在法理上是最不确定、并具有很多争议的概念之一,如何给它确立一些可行的标准成为一个很棘手而又必须面对的问题。有关公共利益的理论学说异彩纷呈,但尚未有学者成功阐明其边界。在实践上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和审查标准同样众说纷纭,其内涵也在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在我国完善行政补偿制度的过程中,为实践中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提供操作性较强的标准,也是我们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合法侵犯私人财产权须以公正补偿为前提。公正补偿是为各国宪法所普遍确认的公用征收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件,也是对公用征收这一国家权力行为的实质性制约。当国家可以任意地剥夺私人财产而可以不予补偿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便是一句毫无意义的口号。尤其在民主政体下,对私人财产权构成最大威胁的,恰恰可能就是民主的多数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并通过民主的程序而实施的无偿征用。为此,就必须由宪法把公正补偿设定为国家在进行公用征收时必须承担的一项无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同时,补偿所必须支付的高昂成本是防止政府滥施公用征收权的有效手段。此外,补偿也是公平负担的必然要求,是文明政府所尊奉的自然公正原则的必然延伸。因此,补偿体现着现代宪法中的平等精神和保障个人权利、制约政府权力的精神,并成为近现代宪法在构建公用征收制度时所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
(三)合法侵犯私人财产权须遵守正当程序。程序作为一种事前控制,受到各国重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凡私有财产,非有正当程序,不得收为公用。”[4]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为财产所有人提供了最重要的保障,也确保了财产所有人享有正当程序的权利。正当程序的一般目的,是为保护个人财产免受政府权力任意行使的侵犯,而对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所进行的限制。正当程序包括程序上的内容和实体上的内容,分别对政府权力的任意行使加以制约。⑴
我国私有财产宪法保护的演变及其结构性缺陷
在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中, “重义轻利”被推崇为一种高尚的思想境界,凡欲为自利正名者必遭口诛笔伐。在新中国建立后近半个......余下全文>>
八:简述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国宪法的发展过程
(一)《共同纲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为新中国的建立而制定颁布的。它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国家基本制度与重大问题及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和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政策,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二)1954年宪法,由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方法和步骤,及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和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三)1975年宪法,由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因特定的历史原因,它从总体上强调阶级斗争为纲,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严重的缺点和错误。
(四)1978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的极左倾向,但由于当时许多是非问题在理论上和政治上还未能分清,因此尽管经过两次修改。1978年宪法从总体上仍不能适应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需要。
(五)1982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是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其体现的基本精神有: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坚持改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国人大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六、什么是国体?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
七、我国的国体是什么?其本质特征有哪些?
就我国而言,现行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在政治上实行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在经济上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精神文明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