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情况怎么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可以写在《案件调查报告》中,《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要书写,只要你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行政处罚金额在法定的幅度中,就可以了。
法院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实际执法中,应视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合理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就行,不要随意降低或提高处罚标准。我国是个“判例制”的国家,这样做是为了减少以后的行政活动中遇到不必要的麻烦。当事人有其它行为的,比如:故意对抗执法、违法行为经制止后,依然不听劝告,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可以不参考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主要由行政复议机关审查。
二:行政处罚省厅的自由裁量标准一定要执行吗
是的,行政处罚省厅的自由裁量标准是对行政执法主体处罚幅度的规定,不能任意处罚。
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由谁制定
由法律制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其它规范性文件只能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稜类和幅度内制定处罚标准。
四:国家发改委《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河南省价格行政处罚规定》(试行)哪个最具法律效力?
这两个法规都属于部门规章,国家发改委《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河南省价格行政处罚规定》(试行)只适用于河南省,因此《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更具法律效力。
五:什么是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第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第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哗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六:什么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全国各地各级行政机关纷纷推出各种裁量基准,为自由设定“标尺”。例如浙江省金华公安局在全国率先推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受到了媒体的关注和追捧。还有一些地方以公文形式推动裁量基准制度的区域发展,如《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淄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等就是其具体体现。在我们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负责的七个市直部门中,市交通局于2010年起开始执行《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市国土局也通过《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探索实施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的尺度进行约束。
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二、存在的必要性:
1、自由裁量权,需要与相应的现实相适应。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行政执法能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
3、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做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
4、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和法律精神及自己的理性判断加以灵活处理,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有自由裁量权。
三、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四、基本原则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从权力的本身属性来看,任何一项权力都是有腐蚀性和侵犯性,总是趋于滥用。由于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又决定了它的更易于被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构成的违法往往是隐蔽的,不易为人们所识破。在现实生活中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较少,给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留下了隐患。在实际执法中,由于地域不同、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从而也会产生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故此,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考虑而做出的行为。要合乎符合社会客观规律,如责令当事人撤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应视数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几分钟内完成。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仅为正当目的,是针对非正当目的而言的。非正当目的,是指出于私利等非正常的考虑。“私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可分为“直接私利”和“间接私利”两种。“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直接能给行为人带来经济上或政治上的好处;“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虽然不能直接给行为人带来好处,但是却能给行为人带来未来的、可期待的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如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却被处以最高额的处罚,显属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有它的价值取向,那就是法所追求的目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果偏离乃至离法的目的,必然导致行政不合理,自由裁量权也就成了个人私利、图报复的工具了。如为罚款而罚款,为完成罚款任务而执法,既属次种情形。有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标准,并不等于人们都能遵循原则办事,也不等于自由裁量权不会被滥用。对于自由裁量权还需要从道德和法制两方面加以控制。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道德建设,依法制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治理来说,法制与道德,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制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当始终注意把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段讲话,精辟而深刻地说明了道德与法治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为我们控制自由裁量权提供了理论指导,指明了正确方向。
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市级也有省级的,那应当选择使用省级的还是市级的
它在等着谁为它吻干滞留在脸颊的泪珠?
十: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分类
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
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这些自由裁量权是从法学意义上说的,而不
是从政治学意义上说的。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
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
种:
1、 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
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
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例如,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第规定了违反本条规定的“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说,既可以在拘留、罚款、
警告这三种处罚中选择一种,也可以就拘留或罚款选择天数或数额。
2、 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
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例如,《海
关法》第21条第 3款规定:“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也就是说,海关在处理方式上(如变
价、冰冻等),有选择的余地,“可以”的语义包涵了允许海关作为
或不作为。
3、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
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 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
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例如,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第(3)项规定 :“在渔港内
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
生产活动的”可给予警告式或罚款。这里的生产活动对海上交通安全
是否“有碍”,缺乏客观衡量标准,行政机关对“有碍”性质的认定
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5、 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
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
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
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
6、 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
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例如,《行政诉讼法》
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
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
者依法强制执行。”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机关可以自由裁量。
二、不正确行自由量权表现形式
从以上的分类可以自看出,行政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是很广
泛的,几乎渗透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但是,所谓“自由”是相对的,
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正如英国十六世纪某大法官所说:”自
由裁量权意味着,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做某事,而不是根据个人意
见做某事……,根据法律做某事,而不是根据个人好恶做某事,自由
裁量权不应是专制的,含糊不清的,捉摸不定的权力,而应是法定的
、有一定之规的权力。”(注 1)自由裁量权“是一种明辩真与假、
对与错的艺术和判断力,……而不以他们的个人意愿和私人感情为转
移。”(注2)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
现形式主要有:
1、 滥用职权。它是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其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