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

一:哪些情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公务员法》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二:哪些人员不能录用为公务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含试用期内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考生与招录单位在职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予回避,不能报考该招录单位。

三:哪些人不能被录用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现役军人;

(5)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6)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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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有哪些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名。

五:什么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伐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六:公务员法规定,哪些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新疆公务员:

下列人员不属聘用范围(涉及时限的均含试用期,并截止至2017年3月20日):

1.在职国家公职人员;

2.现役军人;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4.被辞退未满5年的国家公职人员;

5.曾经在国家公职人员试用期内因违纪违规、考核不合格未满5年的人员;

6.未按规定时间到岗及录用、聘用后因故取消国家公职人员、“天池计划”人员录用资格未满3年的人员。

国家公务员:

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主要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央机关直属市(地)级机构职位、县(区)级及以下职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5%左右的计划用于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的中央机关直属机构县(区)级以下职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61号)采取措施适当降低进入门槛。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曾在市(地)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6年10月。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七: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没有。计划外生育的人也可以报考公务员,因为这是人的一项权利

但是如果本身是公务员又超生的话,可稜会被开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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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务员录用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考察与体检;(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余下全文>>

九:《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哪些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不得报考公安机关、监狱。

十:在中国的内地,一旦被开除不能被任何部门录用为公务员是对还是错

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违纪违规,触犯法律,比如考试违规;在公司触犯规定,偷盗、打架被开除的;被开除党籍的;有不良信息的记录的。那么考公务员、事业单位,都可能录用。但是被公司强制开除的例外。

《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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