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规定发包人违约情况有哪几种?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二:工程发包人违约应负哪些责任?

律师回答: 主要内容包括: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三:发包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建设施工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鼎晟律师主任律师纪永成律师说,《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作出了规定,《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根据上述规定,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况包括: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发包人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以保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发包人解除条件是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不履行次要义务,不能构成发包人解除合同的义务。不履行主要义务应以造成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为判断标准。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承包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承包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并拒绝修复。

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建筑工程不能使用,承包人构成违约,承包人应当修复,承包人拒绝修复,那么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属违法行为,该行为无效,严重损害了发包人的合法权益,致使发包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更多的可以网上找沈阳合同纠纷律师纪永成到官网查看更多资料和案例解析。

四: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承包人如何处理

承包商在行使停工权时,一定要注意把握三点:第一:适度的把握,就是说,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款项,要达到“致使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的程度”。如果发包方只是偶尔程度较轻的延误支付,尚不足以影响施工进程,承包商就进行停工,其顺延工期的要求很可能得不到主张:第二:承包商因发包方延迟支付工程款而放慢工程速度甚至停工时,一定要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操作。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当然有权停工。而且,因此而产生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自己承担,承包人的工期则作相应顺延。国内的施工合同范本第26.4条也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所谓违约责任包含两种:一是工期顺延,工期损失由发包人自行承担;二是承包人停工期间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很多承包商因为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淡薄,操作不当,造成应当顺延的工期不能顺延,应当获得的赔偿得不到赔偿。例如,笔者就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某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包方连续3次未支付进度款,承包方多次交涉未果,遂下令停工,并口头通知了发包方。一个多月后方才恢复施工。后来,承包人为追讨工程款向法院起诉,发包人则以承包商工期违约提起反诉,要求承包商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承包人认为,工程逾期,是因为发包人未支付进度款导致工程停顿造成的,责任应由发包人自己承担。但在举证过程中,承包人连什么时候停工,什么时候复工的证据都提不出来,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工程逾期到底是谁的责任。因此,当出现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当然有权停止施工。但是,要确保停工期间工期顺延,损失得到赔偿,承包商一定要按照程序操作,一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在操作方面,注意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书面催告发包人限期支付工程款。2、如发包人逾期未予支付,承包商准备停工,应向发包人发出停工通知书,通知书要载明停工的具体时间。3、与此同时,对现场的设备设施以及未使用的各项材料进行统计拟出清单,请监理或者甲方代表签字确认。4、复工时注意与对方共同确认具体的复工时间。按照上面的程序操作,如双方发生纠纷,承包商应当顺延的工期以及各项费用的赔偿,如设备租赁费等,也就有据可查,更能得到确认和主张。例如,按照国际通用的FTDIC合同条件,如果业主方没按规定的时间付款,承包商在提前给业主21天的通知后,有权放慢工作速度或暂停工程进展。也就是说,即使发包方支付违约,承包商也必须按一定期限书面通知对方付款,期满后,才能行使停工的权利,停工造成的拖期才由对方承担,否则,承包商可能承担违约停工的责任。

五:在什么情况下发包人可以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影响合同法律关系的消灭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1、行为是指合同法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或行为;

2、事件包括法律事件和自然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属于客观现象。

承包人的违约情况:

1、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其他人;

2、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是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3、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理不合格工程;

4、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程延误;

5、缺陷责任期内未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如果承包人出现以上违约情况,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承包人时合同解除。

特别提醒:如果对你有帮助请采纳..........

六:哪些情形承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生“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七:什么是违约行为,违约责任承担形式有哪些,并分析在施工合同中的具体应用

一、违约行为(又称违反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

二、违约承担形式包括:

1、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

5、定金责任(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115条)。

三、在施工合同中,根据不同情形判定违约责任。

承包人的责任:

第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第二,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发包人的责任:

第一,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第二,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第四,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第五,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八: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有哪些?

(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九:2013版《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哪些情形发包人应补偿合理利润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建筑工程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  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其中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其新建、改建或扩建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附属构筑物设施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水塔、自行车棚、水池等。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指与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相配套的电气、给排水、暖通、通信、智能化、电梯等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筑与建设工程的区别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显然,建筑工程为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与建设工程的范围相比,建筑工程的范围相对为窄,其专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因此也被成为房屋建筑工程。  故此,桥梁、水利枢纽、铁路、港口工程以及不是与房屋建筑相配套的地下隧道等工程均不属于建筑工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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