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重整程序怎么走
你问的太宽泛了,基本程序是向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受理后会指定破产管理人来接管企业,之后的程序就由管理人主导了!
如果有具体问题可以查破产法,也可以HI我!
二:企业破产重整流程有哪些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
十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三:某支股票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是什么意思
你好!重整和重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通过简单举例来说明:某一上市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产生了巨大的债务,最终由于资不抵债而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于是该上市公司开始停牌,进入破成程序过程;在这过程中,法院,政府部门联合公司和债务方成立一个小组,其工作的内容就是负责处理公司的善后问题---简单说就是将公司的现有资产进行核算,然后用来清还外面的欠款---这个过程就是“重整”;重整所产生的结果有两种:1,和各个债券方达成了一种协议,通过引入外资或者其它的方式可以使公司起死回生,如果者有第三方愿意接入,那么该公司就进入“贰组”,通常“重组”如果成功,那么对股票将是非常有利的;2,如果在重整的过程中,和各个债务人没有达成谅解。那么该公司就正式宣布破产,进行拍卖资产等来处理公司现有的资产,然后将所得用来清还所欠债务;那么这时你所买的股票也就一文不值了;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四:破产重整程序的基本特征
从重整制度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重整制度是债务清偿法与企业复兴法的结合,社会利益与私权保护相调和的产物,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从程序效力而言,重整程序的优先性主要体现在,法院裁定重整后,债务人涉及的破产清算、和解、强制执行及因财产关系所引发的诉讼等程序都应停止。[2]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94条即直接如此规定。遗憾的是,重整程序的优先性在《破产法》中并无明文规定,但是通过对《破产法》结构的研究发现:三大破产程序在破产法中的排列顺序是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重整程序位列三大程序之首,重整理应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得到优先考虑。重整程序的优先性也从侧面反映出社会本位的立法理念在我国《破产法》制定过程中产生的深刻影响。
五:破产重整程序的程序发动
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1)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2)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初始申请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可以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的,应当裁定许可债务人进行重整并予以公告。
六:000972法院受理破产重整,请问破产重整流程如何?最好详细的!谢谢!
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法7、70条)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破产法73条)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法79条)
《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包括: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破产法81条)
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触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破产法82、84条)
十一、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法86、88、92条)
十三、《重整计划》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入财务状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提交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
(破产法89、90、91条)
十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法93条)
至此,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结束。...余下全文>>
七:公司重整的程序是怎样的
不是,如果企业符合破产条件,可以直接申请破产~或者被迫进入破产程序~
八:破产重整程序当中,企业还可以自己营业吗
企业重整期间,可以由债务人自行进行营业管理,但需要人民法院批准,且需要在管理人监督下进行。
九: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算宣告破产吗
没明白你这怎么刚批准就终止了呢,在申请宣告破产程序中还不算破产,给你个机会重整如果还是翻不了身 就宣告破产了进入执行程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