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要式行为

一: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有什么不同?

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特定的法定形式和遵循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比如,合同法中规定的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须采用书面方式,是要式行为。

非要式行为则指不要求采用特定的形式和一定的程序,而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任何形式都能成立的行为。 比如,一般的买卖行为,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这里当事人没有约定特定的形式,法律也没有规定特定的形式,是非要式的行为。

二: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的区别

比如放弃继承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书面方式作出,口头作出都是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有证人证明也不行。非要式法律行为则非常广泛,比如买卖合同,当面交付的,可以有书面的合同,也可以没有。

三:什么叫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即法律规定必须具有一定的形式!

不要式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要求具备一定的形式!

四:什么是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

如法律规定某种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这种法律行为就称为“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可分为两类:1、法定形式,即法律规定的形式,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必须依照法定形式办理。2、约定形式,即当事人双方约定某种法律行为所采用的方式,如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公证。“不要式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的对称。

五:民法中非要是行为是什么意思

你好,

所谓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所谓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

划分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的意义在于:要式行政行为就其形式而言是一种羁束性要求,若不具备相应的形式,就会因形式违法而被宣布无效;而非要式行政行为就其形式上讲,是一种自由裁量性规定,采取哪种方式或形式,行政主体有选择余地,原则上不发生因 形式而违法的问题,但同样可能发生不公正或不合理的问题。

六:帮忙举"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的例子"

书面材料乃要式 口头的非

七:要式行为

1.概念。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实施的行为。一定的方式常见的有书面形式、履行登记手续等。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拘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行为的形式,只要该行为意思表示合法,行为即可生效。

2.区分意义:

(1)要式行为须有约定或法律规定。要式行为在于强调民事法律行为的郑重性,一方面为表彰和强化行为的效力,另一方面也是以利于滋生纠纷时便于对事实的证明。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应该包括意思形式的自由,按照自己行为、自己责任的原则,法律很少再干预当事人行为方式,只在个人行使权利涉及他人义务、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事务时,才要求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要式方式进行。即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为要式,须有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限,否则为不要式。

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抵押、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房屋买卖须登记,以及合同法中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须采用书面方式,都属于要式行为。

(2)要式行为的效力。要式行为如未完成特定形式,该行为不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一个例外规定,应该能适用于所有的债权合同,能否适用物权行为,有待于物权法的规定或最高法院对合同法的进一步解释。

八:合同中所提到的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分别是什么意思?

我来用通俗的话解释:要式就是要必须具备文本格式(说白了就是书面凭证),如买卖触同,不要式是指要不要文本对合同本身不产生任何影响,如自然人借款合同

九:支付结算是不是要式行为?支付结算和要式行为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依照法户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行为。

十:什么是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40分

要式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简单地说就是必须具备一定的特定形式要件,比如行政处罚必须要有行政处罚决礌书,现在大多数行政行为都是要式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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