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详细介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其实质是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在国民经济部门间的合理配置即土地资源的部门间的时空分配(数量、质量、区位),具体借助于土地利用结构加以实现。土地资源配置是指对土地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部门之间(用途之间)数量、质量、区位的分布状态。时间、空间、用途和数量是构成土地资源配置的四项基本要素。土地利用结构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占地的比重及其相互关系的总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三章的规定,我国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到省、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手段。 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从全局的和长远的利益出发,以区域内全部土地为对象,对土地利用、开发、整治、保护等方面所作的统筹安排。圈内: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大多数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圈内土地。圈外: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军事项目可以使用圈外土地。 1.是否充分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要求。2.上级规划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控制指标是否落实。3.各类用地协调较好,布局合理,土地利用结果调整依据是否充分,调控措施是否可行。4.土地利用分区是否科学,合理。5.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分解与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是否紧密衔接,控制到位。6.耕地占补平衡挂钩措施是否得到落实。7.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8.规划图内容是否全面,编绘方法是否正确,图面是否清晰。9采用基础资料是否准确,可靠。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三)土地利用战略;(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总规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分区、建设用地管制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1)总目标区域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即三个效益的统一。2)具体目标是总体目标下的子目标,是总目标的具体体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在土地利用结构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长期规划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土地资源的供给状况、土地的人口承载潜力和土地利用战略的研究成果,提出规划年所应实现的土地利用目标。 1.土地利用现状分析2.土地供给量预测3.土地需求量预测4.确定规划目标和任务5.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6.土地利用分区7.确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①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是土地利用宏观管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是土地利用宏观控制的组要依据。②土地利用的合理组织: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时空上对各类用地进行合理布局,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引导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以保证充分、合理、科学、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防止对土地资源的盲目开发。③土地利用的规范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监督各部门土地利用的重要依据。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土规划、城市规划是什么关系?
国土规划是为了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而进行的规划。国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勾划国土开发整治的基本蓝图,进行生产力和人口、城镇的总体布局,明确重点开发地区的发展方向,提出重大国土整治任务和要求。国土规划是综合程度更高的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之一。国土规划要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落实。
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是对城市、村庄和集镇各项建设和发展进行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村镇发展的蓝图,是各项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对城市、村镇所在地区的整个区域,包括城市、村镇用地在内的全部土地作出的统筹安排。因此,在土地利用上,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局部与整体,点与面的关系。两个规划应当协调,主要是城市、村镇用地规划和发展方向的协调。在协调的基础上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城市、村镇用地规模。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哗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用地规模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修改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使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区别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是对未来一段时期内土地利用的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是当前土地利用的现状态势图。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涵和特性是什么?
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在一定区域范围和时期内,根据土地资源现状、潜力和各业用地需求,对城乡土地利用进行的统筹安排和综合部署。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以下几个特性:(1)综合性。又称整体性或总体性。从规划对象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针对的是区域内全部土地,而不是某一种用地;从规划任务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到各部门用地的分配与使用,要综合各部门对土地的需求,协调各部门的土地利用活动,对土地利用结构和土地利用方式作出调整,使之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从规划内容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土地利用安排为核心,同时也包括对土地开发、整治、保护的综合安排。(2)战略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别是全国、省级和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侧重研究解决一些重大的战略性问题,如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用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问题、土地利用结构与用地布局的调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大变化等。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落实地块的规划用途,但它以土地用途分区的方式出现的,一般不涉及具体确定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的范围、经营方向或用地的内部规划问题。(3)长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与土地利用有关的重要经济、社会、环境问题的长期变动趋势作出预测,据此制订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拟订战略性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由于土地利用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是长期的、渐进的,有些影响(如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是难以逆转的,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与利用方式,使之达到预定的目标,也是长期才能实现的。这就决定了需要有一个长期的规划,以使土地利用的变化能与长期的经济社会环境发展演变过程相协调。(4)控制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从纵向讲,下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受到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从横向讲,一个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地区内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土地利用起到宏观控制作用。(5)权威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编制,通过国家权力保证其实施,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行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不同于行业或者部门用地规划。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不同级别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内容上有所区别,市以下规划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1、明确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国务院批准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基本方针是: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2、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通过充分协调和综合平衡,提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即确定规划目标年各类土地面积和布局。其中,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城镇用地面积5项为控制性指标。 国务院批准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项控制指标为:到2010年,全市耕地减少量即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9333.3公顷;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不得少于9333.3公顷;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2.46万公顷(637万亩),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35.67万公顷,占耕地保有量的84%;城镇用地总面积控制在270平方公里以内,其中合肥市中心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50平方公里以内。 3、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根据法律法规,制定配套的、切实可行的政策及措施,保障规划的实施。通常的实施措施包括:制定年度计划、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查、严格城市、镇、村建设规划审查,指导农业结构调整。
六:请问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区别是什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个总体规划,包含较广,包括土地利用结构布局调整、土地利用分区及管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整治、土地保护规划等等。土地利用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设计,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指关于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某一方面的专门规划,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设计属于控制性的详细规划。
七: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三者有什么联系?
国土规划就是这块土地是什么性质,能做什么;城市规划就是在土地上能做多少,比如是盖房子的地,能盖多少栋房子;土地总体规划就是土地怎么分配,多少盖房子,多少种地,不规定具体的地块性质
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依据和原则是什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是: (1)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如《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技术规程》等。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及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3)当地土地利用状况、土地供给能力、土地需求状况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是: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相平衡。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九:国土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异同?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首先是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进行配置,其次在农业与非农业内部进行配置,如在农业内部的种植业、林业、牧业之间配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开发、整治、保护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件、规划图件及相应的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国土规划 是为了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中国领土以内地上、地下、海洋或大陆架的自然、人力和经济资源而编制的最高一级[在区域规划之上]的规划。 国土规划是指对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所进行的综合性战略部署,也是对国土重大建设活动的综合空间布局。它在地域空间内要协调好资源、经济、人口和环境四者之间的关系,做好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城镇体系的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网的配置,把国土建设和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的整治保护密切结合起来,达到人和自然的和谐共生,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国土规划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的战略方向和目标以及规划区的自然、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条件,对国土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进行全面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源综合开发、建设总体布局、环境综合整治的指导性计划,是编制中、长期计划的重要依据。
十: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的区别 10分
城市总体规划要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总体规划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上级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丰富和完善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是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单位是城市上一级的政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单位是国土部门,审批单位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