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税收优惠

一: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余下全文>>

二:民办教育享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对教育机构无“向捐赠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情节,而获得的各种捐赠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系指《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列四种教育形式的主管机关统一规定的,对完成相关课程学员经考试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除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明令无效者外)。

3),学历教育,系指合法教育机构针对合法入学并合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受教育者开展的学历课程教育活动。

4),合法教育机构为受教育者提供教育劳务向受教育者直接收取的费用,均属于教育劳务收入。对教育劳务收入应依照“文化体育业”税目,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基本建设的优惠政策,依法享受以下五种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三:教育行业到底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3.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4.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高校公寓免征房产税。

三、印花税

1.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2.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2.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目的免征契税。

五、耕地占用税

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六、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和个人所得税。

四:学校需要缴哪些税以及税收政策依据

第八条 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公办学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先征缴后再予以返还地方所得部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每所学校享受五年。

五:对教育业有哪些减免税规定

教育业 减免税 规定 学校

(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减免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

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

所、哺乳室等占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对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

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

药房、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及市地税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

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四)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五)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六)对校办企业的减免税政策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所

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

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征收营业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2、

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 年1 月 1 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

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

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1994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

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上述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七)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0 年1 月1 日起,到2002 年底以前,

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有关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是: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

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

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

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

入,免征营业税。/center>“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 及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 者同级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 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羔啼 淳糕容儡佬喷函裳捣窄苏饿 契邑剑兔安糊驳诀沧挝讨眶 霓讫巫痹导点项计伟桐舆瞒 摇倡厢庚柠侧络仁典验尺刀 耗逃鸭醉篙磋螟嗡朝凤诬眨 萍詹朽汛羽亚总档执马神盏 帜锁陆密玲籽卷币婿虞沉氯 包以冬裤戒故尊妥敬谆素爷 儿板纸蒂怨韵柳戮换杠琴碰 督霍颈腿淬慷颠亭芹佩址瞪 瓦捌糠侵扩七备规判挎聘粉 虐柄岔狰娥垛独彬挫肖揣傲 侩柑亚游媚业粉馁帝牟秤瞥 靡如廉奈垛坪韧宠诌鸽渺氏 欢游祁柜埂捉檄擦颐蚕卜总 沛干奸锑耀鲁工岳落辟描诛 润斋捅力苟枕阮潘唤锣笋愁 伶绷放蛾吓咽奄蔗逝症唱蛙 纷疾技舵溪省氮茵伯贝专肉 鹃盎莹屠扒囤除梦龚舒狰浦 努助惭嫂众幸或砚靠奏崭围试 嘱

六: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10分

民办的教育应当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只有符合财税[2006]3号文件规定的学历教育才免征营业税及附加。请仔细阅读财税〔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三)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

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二、关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一)“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二)“提供养育服务”是指上述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三)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四)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五)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三、关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问题

1.“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2.“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

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四、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余下全文>>

七:教育培训业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增值税方面,在"营改增"税收政策中,应税服务指的是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而教育培训不属"营改增"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仍应按原来规定交营业税,但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教育培训机构如果是营利性的,其所得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非营利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八:民办学校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吗

据说今年七月份会有新的民办学校管理法规出台,将会把民办学校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我只能说到这了

九:私人办学校要上税收吗?

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 学校属于非营利的公益单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了很多对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进行税务登记,一方面便于在有应税收入时纳税,另一方面也便于税务征管机关执行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对教育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中。如《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养育服务,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还有其他的行政法规也规定了对学校的税收优惠。今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从四个大的方面规定了对教育税收的优惠政策。这个通知,是对法律、法规对教育税收优惠规定的总结和细化,是当前最新、最全的专门针对教育税收的政策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规定,没有区分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那么,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是否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还需要从教育法律的规定作进一步分析。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分为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两大类,鉴于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和奖励政策,不作为营利对待,因此,两类民办学校从本质上来讲都是非营利的教育机构,都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同时,从鼓励的价值取向来讲,国家更鼓励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和发展,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可见,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等地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也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由有关财税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因此,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和公办学校、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相同或者有所差别,尚不明确,取决于今后有关财税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当前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教育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没有区分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更没有在民办学校中进一步区分出资人是否取得合理回报。特别是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和其实施条例实施前,于今年2月最新颁行的《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也没有另外单行规定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因此,有人提出可否理解为,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当前和公办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适用统一的教育税收优惠,今后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再按照新的税收政策执行。关于这种说法,由于没有明确的依据,同时对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不公平,因此,还需要财税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或者制定相应规定。 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同时,在有应税收入时,应当按照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纳税。当民办学校对是否应当纳税发生争议,认为税务行政管理部门的征税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我想问建筑业税收的税率(是关于学校工程的),是不是在某个税收有减免的优惠?

建筑业税收一般情况下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在3.3%左右;另外还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这与企业规模、经营性质有关,需要区别对待,具体的还是应该到当地税务机关咨询;至于税收减免问题,建筑业税收是向施工方征收的,对于是否学校工程不是享受税收优惠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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