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领导带班制度

一:非煤矿山领导带班制度内容 5分

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要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弗是要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下井及升井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等内容。

二是要主动接受监督。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要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进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要严格考核奖惩。矿山企业每月都要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把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并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奖励;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矿山企业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是要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矿山企业带班领导要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带班领导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及升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以存档备查。

这里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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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包括了领导轮流带班下井制度、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领导带班下井考勤奖惩制度、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和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表。

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10分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

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余下全文>>

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集团公司和矿业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兼后勤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安全副总工程师、通瓦副总工程师、生产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

2、带班次数:矿长、党委书记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级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次,副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0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8:30、中班14:30、夜班22:30,分别在井口人车场乘车,与当班员工一同入井。

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每月30日前由矿安监部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稜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

8、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9、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10、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三、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矿组织部会同安监部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5、本制度从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四:煤矿企业带班制度,是真的矿领导带班,还是叫副总级顶替?

煤矿【矿级带班制度】是指各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如;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一正四副的带班工作,必须同进同出。

五:矿领导带班下井弄虚作假怎么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或者未制定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一)领导下井带班计划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公告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的;   (三)未按规定报告和公布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考核结果的。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下井带班领导未认真填写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下井带班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无领导下井带班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矿领导下并带班的矿山企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上限给予处罚,并依法依纪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煤矿矿领导带班计划范文

保 证 书

因同事酒后闹事,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为确保以后类似事件发生特写此书,本人郑重保证今后不会因本人发生类似事件,并坚决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按量完成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努力工作、认真学习。如果违反厂规厂纪,或者做出有损厂容厂貌的行为,愿意接受单位的纪律处分、。

保证人:XXX 年 月 日

黄丽19791123

七:什么是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一、矿领导下井带班管理制度 1、矿领导下井带班规定 (一)矿长、书记 8 次/月以上,分管生产、机电、安全、 通风的副职 14 次/月以上。 (二)矿调度室在安排每月全矿值班时,必须安排矿领导下 井带班,要保证每个班至少有 1 名矿领导下井带班指导作业,与 工人同上同下。 (三)在巷道贯通、初次放顶、排瓦斯、探放水、过断层、 系统调风等关键阶段,矿分管领导,有关业务副总及科室人员必 须亲临现场指导,到达现场后必须电话向矿调度登记汇报,确保 安全生产。

八:煤矿矿长要求井下带班多少个班

煤矿井下领导带班制度 (一)明确各类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和检查的次数。国有重点煤矿生产井区副区长以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每人每月下井18次以上,保证每班有一名副区长以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带班作业,段队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实行三班轮流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上同下;各矿生产序列副矿长以上负责人每人每月下井16次以上;龙煤集团分公司生产序列副总经理以上负责人每人每月下井8次以上;龙煤集团生产序列副总经理以上负责人每人每月下井4次以上。地方煤矿的负责人每月下井带班5次以上,矿长每月下井带班10次以上,负责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下井带班20次以上。 (二)下井带班人员对当班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各系统及作业地点的安全生产状况,掌握当班井下的出勤人数,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煤矿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九: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任务内容是什么?

矿山企业必须坚持领导下井带班作业,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作业,与井下作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执行下井带班制度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报告。对举报和报告属实的,给予奖励

矿山企业领导在井下带班时,应当认真履行下列三项职责:

(一)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全面

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发现和处置各类安全隐患;

(三)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果断决策,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下井带班领导必丁认真填写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交接内容包括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都是抄来的,祝你愉快

参考资料:news.xinhuanet.com/...05.htm

十:什么是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补充: 2、下井矿领导的职责 (一)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 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熟知重点工 程的进展情况,加强对重点工程,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 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 禁超能力生产。 (二)矿领导下井带班的主要职责 (1) 、负责监督检查当班安检员、瓦检员、区队长、班组长 以及作业地点特殊条件下科(区) 、队跟班管理人员按时上岗和 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以及现场各岗位工种人员履行岗位安全 生产责任制情况; 补充: (2) 、负责检查督促现场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特别是 “一通三防” 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3) 负责当班带班范围及巡查区域内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 及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4) 、负责当班严格按矿井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及时发现和 处理“三违”人员; (5) 、负责对带班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 通过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实人、财、物等予以解决; (6) 、负责检查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 补充: (三)矿领导每次下井必须查隐患、抓“三违” ,并在升井 后填写在带班记录上。 二、矿领导下井带班 交接班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 班职责,并按《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 写齐全,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严禁电话或带信 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未在指 定地点交接班或未当面交接班的处罚责任人 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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