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借款合同纠纷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如果有签订合同的话,还可以选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二: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认为,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贷款方和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当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从该批复可以看出,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时,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处适用的是“贷款方”所在地,而不是“贷款”所在地即贷款行为发生地。
三:借款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是否还可以选择法定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约定管辖的法院需是法定管辖法院范围内的法院,如果不是,这种约定无效,可以向法定管辖法院起诉。
四:关于借款纠纷诉讼,如何确定法院管辖权呢?
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属借款合同之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骸行地问题批复:“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3年11月17日 法复〔1993〕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 究,现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货 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 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 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 行地。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观点:民诉法解释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及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导读: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对于被告住所地的确定一般没有争议,但确定合同履行地非常复杂,争议较多。为统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使之更加明确具体,减少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规则。本期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此问题的司法观点及相关案例。
观点一: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规则,适用于除民诉法解释特殊规定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网络买卖合同以外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时,分三个层面处理。
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从而确定合同履行的管辖法院,除该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不考虑该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以及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与约定的不同。
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具体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币的,则以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二是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三是争议标的为前述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如动产、财产权利的交付等,则以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再次,民诉法解释规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两种特例。一是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但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的,则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的,即时结清的合同,则直接以实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观点二:民诉法解释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释规定与民诉法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按照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民诉法解释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释规定与民诉法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司法解释中涉及到合同履行地确定的规定,凡与该条规定不一致,且不属于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适用特殊规则的合同类型的,都不再适用,只能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批复规定的内容与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不一致,今后不再适用。
观点三: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
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按照“争议标的”种类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准确把握“争议标的”是关键。该条规定使用“争议标的”一词,主要是来源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并借鉴其他国家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就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因此,可以称为“涉诉债务”。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义务的履行地,合同义务履行地根据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可以是一个履行地,也可以是不同的履行地。双务合同和多务合同,当事人分别负有不同的合同义务,通常每一合同义务都有其履行地,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如是。当事人因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发生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时,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则以当事人争议的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的合同履行地。这既明确简单,又符合纠纷管辖的最密切联系地点的原则要求。即使是单务合同,如果存在两项以上的不同合同义务时,也可能出现两个以上履行地的情况。发生合同纠纷时,也要以争议的合同义务来确定履行地。对“争议标的”的理解,......余下全文>>
七:民间借贷纠纷或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如何认定的最新相关信息
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即原告所在地)法院均可以管辖。
分析:一、民事案件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民间借贷属于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法院可以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合同履行地,如无明确约定,即原告所在地。
有约定的,按约定;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补充协议;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原告所在地。
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八:未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纠纷案件应如何确定地域管辖?
我院受理一起对借款纠纷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上诉案件。某银行向异地某公民发放一笔贷款,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担保,只有一份借款借据。在借据上借款方盖了私章,贷款方未盖公章但其行长签了字。对本案的地域管辖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发放贷款的某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本案虽无借款合同但有借款借据,在借据上对借款金额、利率、偿还时间均做了具体约定,故对该借据可视为借款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可确定由贷款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异地的借款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为银行一般只能向当地企业、事业、个体户或公民个人发放贷款。本案中贷款方违规向异地公民发放贷款,既未签订借款合同,又不设定担保,只填制一份借款借据,贷款方又未加盖公章,这样的借据不能代替借款合同。国务院发布的《借款合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且应具备贷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保证条款、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双方还应签字盖章。该借款借据不具备借款合同必须具备的要件,不能视为借款合同。所以,本案没有借款合同,就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而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异地的借款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以上两种意见哪一种正确?请予解答。我们认为:来信中的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者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本案中,贷款方(某银行)与借款方(某公民)之间虽未严格按照《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签订借款合同,但是双方所签的借据约定了借款的金额、利率、偿还时间等借款的具体权利义务,并且银行法定代表人和借款人都在该借据上签了字。该借据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
九:法律问题...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能否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
根弗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中“接受货币一方”就是出借方,即出借人可以在其所在地起诉借款方等当事人。
十:借款合同中能否约定法院的管辖范围
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约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