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主要内容是什么?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著作权法第十条授权给别人后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著作权第十条相关要件的解析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根据2002年10月12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通常可用真实姓名,也可以用笔名、别名,或隐去姓名不署。不署姓名是署名权的行使方式之一。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在有些情况下,由于社会利益的实际需要,修改权也可以由他人行使。此外,文学作品的使用人为出版发行而作的必要的纯技术性的编辑加工,则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说的修改。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中既包括作品的完整性,也包括标题的完整性。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属于以同样形式制作成品的权利,也即学理上的狭义复制权。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五条:“发行,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发行与复制通常是联在一起的,复制的目的是发行,发行是复制的必然结果,故人们把复制与发行统称为出版。没有作者的授权,出版社不能出版发行作者的作品,制片人不能制作发行拷贝,邮票公司不能印有作者作品的邮票。就图书而言,作者有权决定其作品以何种版本在某一地区发行,禁止在另一地区发行。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出租的对象是特定的,指的是载有作品的物。租赁经营者除经审批者获得租赁经营权,租赁物所有权,还要经著作权人授权才可出租。按照本项规定,享有出租权的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对别的作品如图书并未赋予著作权人出租权。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该权利赋予原件物权所有人享有,如果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内容涉及第三人的肖像,著作权人行使展览权还要受到肖像权人权利上的限制。如果涉及第三人隐私,还要注意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的规定:“表演,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表演既包括现场表演,也包括机械表演。所谓现场表演是指演出者运用演技向现场观众表现作品的行为;所谓机械表演则是指以物质载体的形式,如唱片、影片或激光唱片、激光视盘等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方式。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不同于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向外传送到节目中,只要使用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无论传送这些节目信号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是否为此营利,均......余下全文>>
三:著作权法第10条 是否表明人身权不能放弃
恩 人身权 确实不能放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内容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著作权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 表 演第三节 录音录像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 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时事新闻;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 著作权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作者; 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余下全文>>
五:什么是著作权法中的复制
复制是指,把作品,不论是无形的还是固定形式的,将作品内容存储到有型的物体上。
比如,作家,弹出的盯比较优秀的曲子。 在没有,录像、录音等手段时,这是这个作品是无形的。当,做成DC,DVD.MV等等时,已实物形能够储存反复欣赏。那么叫复制。
在文学作品中,不只是复制、印刷、扫描复制,即使是手抄、手打都叫复制。
六: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1、适用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第一,侵权行为使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遭受损害。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前提。第二,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或传便损害事实的发生。第三,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第四,行为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2、民事责任形式(1)停止侵害。为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扩大损害后果,受害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例如,根据受伤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出版侵权图书的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图书,对已出版的图书应当收回、封存、销毁。(2)消除影响。侵权人承担这项责任,应采取有效方式,说明事情真相,消除其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带来的消极影响。(3)公不赔礼道歉。即应当是以可使公众了解的方式。承认侵权,并向著作权人表示歉意。(4)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以自己的财产抵偿,弥补自己的行为给受需人造成的损害。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以实际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标准,不允许获得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金。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通常规定了停止侵害、恢复不誉等和有限的经济赔偿。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其实施犯罪行为所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表现:1、侵犯著作权罪。我国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第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第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第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像。第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对于上述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或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新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责任的形式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行政处罚条款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制裁。1、选用行政处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根据《著作权行政行罚实施办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余下全文>>
七:著作权法四十条第三款详解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余下全文>>
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发表的含义是()
C.采取任何方式将作品公之于众
十:关于著作权的一些问题 50分
据我所知侵权了。见《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