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一:著作权法第11条第二款与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什么区别

你举的那个例子作者应该是甲所在的单位。按照第11条的规定,因为这项宣传工作是由甲所在的单位所主持的,代表的也是单位的意志(甲是按照单位所拟的提纲写的文章),并且由单位来承担宣传所产生的责任。第11条不是我们所谓的“职务作品”,“职务作品”体现的不是单位的意志。在这样的情况下,真正创作完成作品的自然人对作品没有任何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包括署名权。而16条的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是“一般功务作品”,这与11条做大的区别就是体现的不是单位的意志,而是作者自己的意志,这种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而非单位所有,只是单位可以优先使用就是了。例如,中学教师为备课所撰写的教案,虽然也属于为了完成学校交付的授课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但教案体现的是教师自己的意志,也不需要学校为此进行特定投资,所以属于一般职务作品,教案的著作权归该教师所有,学校只是有个优先使用权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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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的朋友一知半解= =第16条第2款是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的权利,第1款作者享有的是完整的著作权,不仅仅是署名权。

二:《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内容是什么

第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三:单位组织编写的教辅著作权属于个人吗

不属于

四: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归属是如何规定的?

现在的著作权法最新的是2010年的,但是我还没详细看。我援引2001年的为你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自己,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只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的权利。但是也有特殊情形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详细的你可以查看该法条。另外,我补充一下,你也可以就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问题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合同,职务作品完成后就按照合同协商好的内容履行,避免发生纠纷。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五: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第十六条【职务作品的概念及著作权归属】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359号 2002年8月2日公布 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六: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作了哪些明确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采纳哦

七:著作权人包括那些?

包括公民和法人。法人也可以是著作权人。

八:如何查询软件著作权作者信息

作者就是著作权人啊,要是说的是公司员工的话那是查不到的,著作权人就是公司了,只有自然人申请的才能查到自然人信息。咨询可以百度 星光智库,我们能做加急业务,谢谢。^_^

九:给别的公司培训后,那个对方做过的笔试的试题和试题的电子版是自己保留还是给对方? 10分

按著作权法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如果没有约定,著作权适用《著作权法》归你拥有。你有署名权和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但你们单位有使用上的优先权。如果单位提出归其所有,要看你们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你们的协议是优先于法律的。你觉得合适才会签约啊,你可以和你们单位谈。

十:教案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教案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教案并没有被明确纳入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保护范围。

但根据《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教案作为一个教师对其教学工作的经验总结和积累,凝聚了教师的心血和智慧,它可以并且应该具有独创性(至于这种独创性的多少及价值高低,并不应该成为判断教案是否属于作品的标准。此问题在很多有关著作权的权威著作中已有详细论述,此外不再展开。),因此教案是符合作品定义的,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另外,从《实施条例》第四条关于文字作品的具体规定来看,文字作品显然不应仅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四种,其它所有符合作品法律定义的文字作品均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教案的著作权由教师享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而该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可见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职务作品已有相当细致的规定。按此规定,禒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是原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所在单位)享有著作权则是例外。

(三)校方毁失教案本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详细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十种行为,但唯独没有规定导致著作权的唯一物质载体灭失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因此有位法学专家在央视《今日说法》栏目中曾声称,即使教师对其教案拥有著作权,其附载教案内容的教案本被校方毁失,虽致使教师无法再行使其对于教案的著作权,校方的毁失行为也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因为一方面要怪教师怠于行使其著作权,另一方面著作权法对此类行为并无明文规定。

关于教师未能及时将其享有著作权的教案从校方那里取回是否属于怠于行使其著作权的行为,我认为这实际上涉及到如何看待著作权的性质及其行使方式的问题。著作权在本质上是权利人对其作品表达形式、作品传播和使用的专有控制权、支配权。

在法学上,所谓的支配权,是相对于请求权而言的一种权利,系指权利人可以不依赖他人而直接对客体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义务人只要不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即可;同时,支配权也意味着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方式上既可以积极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可以消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积极行使权利;权利人这种消极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对其权利的影响只受法律有关时效或保护期限的限制,即只要在时效范围内或仍在保护期限内,权利就仍然存在,而不会因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而直接导致其权利的消灭。

著作权作为一种支配权,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需要向义务人请求积极配合,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确定何时及如何行使自己的著作权:著作权人既可以积极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如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也可以消极的方式行使自己的著作权,如不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同......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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