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一:企业的分公司和企业分支机构有什么不同?

当一个企业进行国外或外地投资时,它可以在建立常设机构、分公司或予公司之间进行选择。由于一些低税国、低税地区可能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投资者的利润不征税或只征收较低的税收,并与其他国家、地区广泛签订了税收协定,对分配的税后利润不征或少征预提税。因此,跨国法人常乐于在这些低税国家、地区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用来转移利润,逃避高税国税收。

从法律上讲,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分公司则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从税务的角度讲,不论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应在其所在国缴纳所得税。但是,大多数国家对在该国注册登记的公司法人(子公司)与外国公司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分公司)在税收上是有不同规定的。前者往往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往往承担有限纳税义务。此外,在税率、优惠政策等方面,也互有差异。这在设立公司时,是必须筹划的一个问题。

分公司的税收待通往往不同于子公司。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利润,除征收公司所得税外,还要开征一种“分支机构税”。如分支机构成为外国公司的子公司时,此税相当于对其分配股息所征的所得税额。多数国象征收分支机构税时,是就分支机构扣除应征的公司所得税后的全部利润征收,即使事实上并无汇出利润也要征收此税,即不考虑这笔利润是否汇往总公司作为股息。也有些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还有些国家只就利润的汇出部分征税,也称为“汇出税”。我国原规定的对外资企业汇出利润课征10%的预提税即属于这一性质。

对跨国公司而言,将其某些附属机构设为子公司,而将另一些设立为分公司,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应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1)设立子公司在东道国只负有限责任的债务(虽然有些需母公司担保),但设立分公司时,总公司则需负连带责任。

(2)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另外,某些国家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比分公司低。

(3)许多国家允许在境内的企业集团内部公司之间的盈亏互抵,子公司就可以加入某一集团以实现整体利益上的纳税筹划。设立分公司时,在经营的初期,境外企业往往出稜亏损,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4)于公司有时可以享有集团内部转移固定资产增值部分免税的税收优惠;而设立分公司时,因其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5)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诸如特许权、利息、其他间接资等,要比分公司向总公司支付,更容易得到税务认可。

(6)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得多,资本利得可以保留在子公司,或者可以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而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7)母公司转售境外子公司的股票增值部分,通常可享有免税照顾,而出售分公司资产取得的资本增值要被课税。

(8)境外分公司资本转让给子公司有时要征税;而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则不征税。

二:企业分支机构的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分支机构就是说有独立的资格,独立承担盈亏,独立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法律上认可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资格,对于企业,主要是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如公司,公司的子公司

三:关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所 称 “ 分 支 机 构 ” 是 指 企 业 法 人 投 资 投 立 的 、 有 固 定 经 营 场 所 、 以 自 己 名 义 直 接 对 外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其 民 事 责 任 由 其 隶 属 企 业 法 人 承 担 的 经 济 组 织 。

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能否成为保证人?

案例:    甲公司一直与乙公司的分公司有业务往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遂向乙公司的分公司请求,希望乙公司能为甲公司向银行贷款时,提供担保。因为甲公司的经理和乙分公司的经理是大学同学,所以乙分公司经理经过考虑,表示愿意以分公司名义为甲公司作保证人。    问:乙公司的分公司是否可以作为债务的保证人?    分析: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内,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内部职能部门。一般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们只能按照企业法人的指示开展各项业务。那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呢?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能成为保证人只能是根据授权。    《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那么,可以知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必须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否则不能成为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对外提供保证,等同于法人自己对外提供保证。保证合同是分支机构代法人签订,加盖分支机构印章,但责任应由法人承担。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分支机构的财产属于法人所有,法人授权分支机构对外提供保证,分支机构在对外提供保证时即为法人的代表人。当发生纠纷,分支机构有财产的,则以分支机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分支机构没有独立财产的,分支机构和法人是共同被告;在法人以其财产承担对债权人的保证责任后,但是法人有权向被保证的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第2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对外提供保证的,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无法人授权的情况下,分支机构对外保证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4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该除外规定表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单独应诉或单独起诉,即作为单独的诉讼当事人。    商业银行仅总行具备法人资格,设在各地的分行、支行均不具有法人资格,均为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保证如发生纠纷,分支机构为单独的诉讼当事人,不必再列商业银行总行为案件当事人。    《担保法司法解释》对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发生诉讼的当事人地位所作的特殊安排,也是考虑到保险公司的特殊性质和诉讼效率的原则要求,其基本原理与操作法则与对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的考虑基本相似。

五:如何区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你好,分支机构是诉讼主体,职能部门不属于诉讼主体,没有主体资格.例如:北京某公司上海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北京某公司财务部属于职能部门.

六:法人的分支机构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

企业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分公司;一种为办事处

比如电信三巨头(移动、联通、电信在各地的分公司),比如中国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在各地的分支银行、营业所。比如普通公司在各地的分公司。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财产,是属于企业法人的财产。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和营业登记。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未经核准登记即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法律规定必须予以处罚。

七:分支机构与法人区别

首先你要理解法人资格,所谓的法人资格,就是法律上可以把你认为是一个独立的主体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自负盈亏,不能独立对外承担债务等,这些都要通过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

比如说,如果只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子公司欠了别的公司钱,从法律上来说,别人不能要求母公司赔偿,而分支机构则因为不能独立对外,债权人可以向总公司追偿

八: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有法人代表吗

要看是川独立核算,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设立时如果总部同意以独立分支机构出现,就有法人代表,如果是直营式的(非独立核算)就没有,只任命分支经理。

九:法人分支机构可以签订合同吗

1、依法设立并领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其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 2、企业法人非依法设立,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其对外以分支机构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应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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