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诉讼时效

一: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开始计算,一般为两年。因为你们的货款是分期支付的,所以应当按照09年6月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两年,也就是11年6月。

如果你们公司在这期间一直没有向对方公司催收过质保金,除非对方自愿履行,否则这部分债权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即使诉讼,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这两件期间你们曾有过催收的事实出现(比如催款单、电话催收记录),诉讼时效可以从这个时间开始重新计算2年。

开发票只能证明你们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证明买卖事实的存在,对主张债权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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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违约的诉讼时效中断

基于同一合同所约定的债务具有整体性。对此问题、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考虑,分期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形成了统一的裁判尺度。2004年12月,在此之后审理的一、二审案件,应当按照该裁判标准进行审理。在此之前,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再适用该裁判标准、分别起算会割裂合同的整体性我给你一个标准答案吧

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

三:经济合同几年起过诉讼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也就是说你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你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必须在从知道起2年内提起诉讼,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如无中止、中断情形,诉讼时效就已过了。

民事诉讼法还有下面几种情况诉讼时效只有一年,(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还有其他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但以知道或应当知道你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必须在从知道起2年内提起诉讼为一般时效,如有中断事由,重新计算2年;如有中止情形,中止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时效。

四:欠款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关于诉讼时效的期限,一般认为是合同履行期限到期,对方仍然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两年之内有效。比如原合同约定欠款要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到期后的两年内未还清欠款、债权人也不起诉的话,那么,到现在是2017年2月份了,这个诉讼时效就是过期了。

五:合同纠纷起诉有没有时间期限

你好,

你所说的期限是涉及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的问题。

诉讼时效关于合同纠纷的债权给付诉讼时效多为两年。但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断、法律关系的性质也决定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对于撤销或变更合同,遵守一年的期限,并且不存在中断问题。

六: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诉讼时效作了如下规定:一、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三、《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一年”,第75条和104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时效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另外,《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该条除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或仲裁的时效期间明确规定为四年外,对其他合同纠纷的诉讼或仲裁,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合同法》的诉讼时效期间除前述四种情况外,散见于各具体法律之中。

七:合同违约诉讼时效期限

诉讼时效为两年,但你的还剩19个月

八:合同起诉有效期

起诉的有效期也就是诉讼时效,如果过了诉讼时效在起诉,对方如果主张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那么你就承担败诉后果,而且是当然败诉

九:如何确认可撤消合同的诉讼时效

合同法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唬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所以说当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一年不行使撤消权,撤消权就消灭了,而不是合同订立之日起或合同履行届满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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