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

一:约定管辖是否优先适用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并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约定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出来;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二、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三、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二:协议管辖如何排除法定管辖

包括书面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协议无效,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电传、原告住所地协议管辖有下列限制,上海某厂与大同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例如,货物由上海装船运至秦皇岛港时发生纠纷: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大同火车站,因货物在秦皇岛港,北京为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单一的选择。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口头协议无效,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秦皇岛港为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签订地。

(3)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广东某厂与黑龙江某厂在北京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例如。标的物所在地是指标的物存放的地点、传真。

(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当事人必须在上述五个法院中选择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三: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吗

可以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该条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列举,超出列举范围的协议管辖应当认定为无效。

若能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有助于提供更为详细准确的解答。

四:借款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是否还可以选择法定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约定管辖的法院需是法定管辖法院范围内的法院,如果不是,这种约定无效,可以向法定管辖法院起诉。

五:约定管辖与法定的管辖不一致如何处理。 10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该条,如果B区不是被告住所地等其中之一的话,则该约定无效。

不过,《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所以,甲无论向AB哪个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该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接受移送的法院如认为不属自己管辖的,应报请上级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

六:合同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是否可以去法定管辖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合同已经约定了管辖法院,则应该按照约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

七:合同中能否约定管辖法院?合同法的多少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八:如何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约定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出来;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二、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三、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推荐阅读:合同法全文

九:什么是约定管辖?什么是法定管辖?

约定管辖:签名合同时已经约定如果发生争议时在何地向法院起诉

法定管辖:合同发生争议,但合同条款没有约定由何处法院起诉的,按法律对管辖权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有协议管辖是否可以不按此约定起诉

不可以,除非约定无效,契约应当得到双方的尊重,但违反法律规定的除外,即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实务中,双方当事人常约定:“由起诉地人民法院管辖”或“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此类管辖约定是否有效,实践中颇有争议。

一、如违反唯一性原则,则约定无效:

1、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选择与合同关系密切的五个联系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2、依据民诉意见的规定,如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此即约定管辖的唯一性原则。

审判实践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类似前面提到的条款,法院立案部门常以条款约定不明而致无效并拒绝受理案件,或受理后审查管辖权异议时以同样理由将案件移送。

换句话,从法理上讲,前面提到那此约定,虽然表面上约定满足民诉法关于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但诉讼提起的不确定性,无法从实质意义上达到管辖唯一性的要求。

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解决了上述的问题。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法经[194]307号)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5]民立他字第26号)中对江苏高院和山东高院的答复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发生纠纷“在起诉方法院起诉解决”的约定有效。

虽然前面提到的几种条款内容与约定管辖唯一的立法意旨有矛盾,但司法解释已经就此问题做出了比较明确的指导规定,实务中则应严格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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