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楼上张勇先生的回答完全正确,我用另外一种表述方法再说一遍,也许会使你清楚物权和所有权之间的关系。
一、物权和所有权不是一个层面的概念,物权是个大概念、所有权是物权这个大概念下的其中的一个小概念。
物权包括所有权,所有权仅是物权其中的一种。
二、物权的下一阶分类分为:所有权、担保物权郸用益物权。
举个例子:
物权是爸爸,所有权是物权的大儿子,而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分别的物权的二儿子和三儿子。
但这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又不像是物权的亲生儿子,更像用物权大儿子所有权的某些细胞生产出的不完全克隆体、衍生体。从“伦理”上,也得是物权的儿子辈。
三、基于以上的例子,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内容了。虽然是核心,但不是物权的全部内容。因为物权还包括除所有权以外的,基于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其他物权种类。
但愿我的例子没给你看得更晕。
二:物权包括哪些?
物权主要包括两种分别是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主要是所有物权,主要特点是具有完整性,恒久性,弹力性,和追击性等,是一种对世权可以对抗不特定的第三人,而他物权主要包括两种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典权以及地役权盯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押权,以及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
三:所有物权中最根本性的权能是()A占有权 B处分权 C使用权
应为处分权,因为只有所有权人才拥有处分权,而占有权和使用权都可以有非所有权人行使。
四:从物权和他物权的区别
从物权
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
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他物权
他物权 :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或享有的权利,源于罗马法,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之物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如承包经营权。
五:民法中的独立物权和从属物权分别是什么意思?
独立物权指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及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永佃权、用益权、典权等用益物权。这些物权的取得与存在均与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无关,或根据主体的设定行为而取得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实而发生。从属物权指以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物权,如地役权及担保物骸。从属物权通常受主权利的制约。居住权并不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由主体自由设定或以法律规定取得,是独立的物
六:举例说明什么是其他物权。
他物权 :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之物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包括用益物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等)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亥 举个例子 留置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个民事权利应该一看就一目了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予以留置 而非对自身财产 而且留置也只是有限支配,不可能完全支配(如直接占有)
七:举例说明物权中的收益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
一块地,你把他租给了小明,小明交租给你,你对地有收益权,小明有使用地的权利,小绩的就是用益权(使用权)
八:物权的物权取得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1,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5)因继承取得物权;(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考察先后成立的物权之间及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物权的这种优先效力都是存在的。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一般说来,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能成立。例如在某人享有所有权的物上,不得再同时成立其他人的所有权。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例如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先发生的抵押权优于后发生的抵押权。再如抵押权设立后再设立地上权时,地上权因抵押权的实行而消灭;但于地上权设立后再设立抵押权时,抵押权的实行不能使地上权消灭。物权相互之间以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其效力的强弱,本质上是对现存的、既得的物之支配权的保护。因为任何人都必须尊重物权人对于其物的支配范围,不得干涉物权的行使。这也包括在同一标的物上,后成立的物权只有在不侵入、不干涉先成立的物权的支配范围的条件下才能得以成立;否则,成立时间在后的物权根本就不能成立。关于物权之间依性质可否并存,就一般情形而言,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的排他性较强,这类物权大多不可以并存。具体的各类物权依性质是否可以并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原则上这两种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例外的是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与用益物权不能并存。(2)、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不管其种类是否相同,一般都难以并存。但是地役权有时可以与其他用益物权并存。例如消极地役权以某种不作为,如不得兴建高层建筑,为其内容,可附存于已经设立地上权的土地上。再如,两个通行权可共存于同一供役地上等。(3)、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都能够并存:例外的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不能并存,以占有为要件的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之间不能并存。关于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一般的原则是根据不同种类的物权的排他性不同,并依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其间的优先顺序。例外就是限制物权(定限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物的物权,一般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权利。所以在同一标的物上,限制物权成立于所有权之后。但是。限制物权是根据所有人的意志设定的物上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权具有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例如在一块土地上设定地上权之后,地上权人在地上权的范围内,得优先于土地所有权人而使用土地。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如甲同意将10吨水泥出卖给乙,乙就取得了请求甲交付该10吨水泥的债权。后来甲又将这10吨水泥出卖给丙,并交付给丙,丙就取得了已交付的10吨水泥的所有权,而乙只能请求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再如甲将其房屋借给乙使用,又为丙......余下全文>>
九:为什么说财产所有权是唯一完整的物权
所有权是最充分的,是因为它的权利范围涵盖了占有、使用、处分、收益这四个物权全能。
其他的物权都只能涵盖四个全能中的几个或一个。如物权中的抵押权罚就没有占有这个权能。
十:为什么物权优先于债权
1、“为什么物权优先于债权”:
(1)关于为什么,楼上朋友已经说的很充分。
(2)但你对于“物权优先于债权”含义的理解有偏差:只有在在同一标的物上出现多种利益冲突时,才有“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必要,即:物权优先于债权以及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2、“A欠了B 500块钱,在A发工资的时候,这个工资是属于A的,但是A如果不履行偿还义务,这个物权还是优先于债权?”
(1)这500元钱是属于A所有的,A不偿还B的钱,也仍然对这500元工资享有物权,其物权意义在于:任何其他人,包括B,都不能侵犯A对这500元的物权,也就是说:不能强行从A手里抢或拿走这500元、也不能不经A同意就从公司那里支走这笔钱:以上行为都是侵犯了A对这500元工资的物权:即使A欠B500元,B也不能当然取得对A这500元的物权(物权的权能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定义是:物的所有者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和排他的使用权)。
(2)如果B想以A的这500元工资实现自己的债权:B可以到法院起诉、并申请保全这500元,然后在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这500元:此时,B是通过司法裁判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并没有直接侵犯A对500元的物权,不属于侵权;
A虽然对这500元享受物权,但这物在经过保全、并经司法裁决后,物应成为A履行法定义务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