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与政治的关系
税收都是为了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经济和政治自然难以分开
二:环境保护税法,从法律和国情颁布
个人感觉这部法律出台的非常蹊跷,后续也没有出细则,个人感觉是税务局也明白,凭借目前的水平,根本就没法执行
三:环境保护税法为什么由全国人大代表决通过
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原则上法律都只能有人大制定
但是《环保税法》实际上不是人大通过的,而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的
四:环境保护税法的体会
1.开征环境保护税是“费改税”的持续推进
2001年,车辆购置税取代了原有的车辆购置附加费,首开“费改税”先河。2009年养路费被成品油消费税所取代。开征环境保护税,是“费改税”的又一次重要推进。对我国现行环境税费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开征专门的环境税并取代原有的排污费,是“费改税”的延续和持续推进的一个重要方面。
2.环境保护税立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步骤
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表面上是名称的改变,实际上也是财税法治建设的重要步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适时推进环境费改税”。
3.要构建真正有助于环境保护的若干机制
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宗旨表明了这种税在立法目的方面的正当性。然而,要使环保税真正成为有助于环境保护的重要工具,还需要在相关机制设计方面认真研究和不断完善。
总之,要使环境保护税名副其实,除了实行“费改税”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外,还需要构建和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税征收效果评估机制、环境保护税收入与支出相对应的专款专用机制以及环境保护税收入在中央和地方间合理划分的分享机制。
五:环境保护税法中为什么对危废收税
仅向存储或者处理不符合标准的收税,详见以下法规条款。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六:神马是环境污染税法??
全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替代原来的排污费,原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目前《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正在审议,很快就能出来。
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可先供参考下:www.gepresearch.com/76/view-171743-1.html
七:环境税法为什么成为费改税第一步
因为简单,环保税法其实是授权立法,到现在也没看见出台实施细则,真心看法条,非常难执行,执法难度高,对税务人员的要求也高。
当量这个词,一般是学物理和化学的人研究的,税务局一般都是学财会或者法律的,实在是对技术要求太高了。
八:污水处理税率
环保税法(草案)初审:“排污费”拟改“环保税” 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2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的《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拟将现行的“排污费”改为“环保税”,施行多排多付税,少排少付税。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其中,大气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8月29日至9月3日在北京举行。
2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的《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修改后的立法法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出明确要求和作出明确规定之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第一部税收法律草案。
草案明确提出为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草案拟将现行的“排污费”改为“环保税”,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其中,大气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表示,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排污费制度对于防止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进行环境保护税立法的原则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草案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草案与环境保护法相衔接,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确定为在中国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将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具体税目、税额依照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关于税额标准,考虑到目前部分省、直辖市上调了排污费收费标准,授权省级人民政府以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为基础向上浮动,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迈出重要一步
三年前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去年修改后的立法法,也对税收法定作出了规定。去年3月,《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审议通过,划出了“落实税收法定”的“路线图”。
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是在上述“落实税法法定”原则背景下,第一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税法草案,这意味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迈出了重要一步。
此前,如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备受关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建立现代税制的经验和条件都不成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于1984年和1985年两次授权国务院立法,把税收立法权授予了国务院。现行的18种税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等3种税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开征的,其他15种税都是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的,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70%。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落实税收法定进程加快,去年新立法法审议通过后,全国人大明确表示,在2020年......余下全文>>
九:政府出台哪些环保支持政策
你好,楼主:
国家政府对环保行业的支持政策
一、国家多项政策大力扶持国产环保仪器设备
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我国在集中精神开展经济的同时,也将环境保护列为一项基本国策,因而,环保仪器的研发与运用也日益得到关注。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措施。
2010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后,下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国内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自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起(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
仪器设备种类涉及:
一是实验环境方面。例如: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等;
二是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例如: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三是实验室专用设备。例如: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对于此次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以办理退税,是我国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在税收政策优惠方面又做出的新一轮调整。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颁布于2002年,其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中“国货优先”,但是对于国货没有明确的界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国外仪器公司实现“本土化”,纷纷在中国建厂,制造生产仪器。那么,此类仪器是否属于“国货”? 2010年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专门就“国货”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并且对“进口产品”也进行了严格的界定。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环保设备产业频获国家政策支持 买国产或享优惠
在“政府采购”中,“国货优先”难以贯彻执行另一方面的原因是“中国国内很多用户把中国制造关在招投标门外”。例如,在仪器行业,很多用户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就把很多指标倾向进口仪器。国家似乎也注意到此问题,据悉国家正在开展应用项目测试工作,即对国产仪器的应用前景进行评估,如果确实能满足国家的应用要求就不再允许进口该类仪器。
如果说第一条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国内的仪器用户,那么第二条政策则正是从另一个侧面来关注“国产仪器”,其把关注点投向了在华的外资研究机构或中心,通过财政上的“退税”政策,鼓励其购买“中国产的仪器”。
总之,国家政策性倾斜帮助国产仪器只能是辅助性的,国产仪器只有在质量、性能上赶上或超过进口仪器,让用户爱用、喜欢,这才是国产仪器厂家的发展之道。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环境保护部共同发布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噪声控制设备、环境监测仪器、节能与可再生利用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设备、环保材料与药剂八个领域,共计147项产品。
本次发布的《目录》结合当前我国环保产业和环保市场发展的特点,对原《目录》进行了重新调整和编制,将燃煤电站脱硝装备、工业窑炉烟气脱硫装备、电袋复合除尘设备纳入鼓励领域,并增加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高技术含量的设备作为鼓励发展的重点。《目录》同时确定优先鼓励发展污......余下全文>>
十: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丁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