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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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国选举制度的特点
一、德国总统德国是一个实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联邦总统是国家的元首。德国总统对外代表国家是国家的象征,对内则处于国家机构的首脑部位。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英、美、法都是不同的。 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的许多权力都以总统的名义来行使,但它不能独立行使这些权力。从宪法的规定上看,联邦总统有着广泛的权利。例如,总统拥有任免联邦政府总理和各部部长的趋利;签署、颁布法律和法令的权利;解散联邦议院,任命联邦法官,派遣驻外使节,批准与外国签订的条约的权力等。从形式上看,联邦总统的职权是最高的,但实际上,他并不能独立形式这些权力。尽管实际权力不大,但德国总统的地位和作用还是很突出的。第一,作为国家的象征,联邦总统是国家统一的标志。第二,联邦总统独立与各国家机构之上,有利于协调各机构及党派之间的矛盾。第三,总统这一职位的存在有助于平衡党派权力, 保持联邦的稳定及正常运转。第四,联邦总统一般是国内著名政治家,因此其个人影响也不可忽视。 德国总统是间接选举产生的。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而联邦大会是由联邦议会的全体议员和根据比例代表制产生的各州的代表组成,双方各占一半。具体选举办法是:由各政党提名总统候选人,然后经联邦大会投票,得票过半数者,当选为总统。如在第一轮投票中,无一人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则进行第二轮投票,过半数者当选。在第三轮投票中,得票最多者当选。德国统一后,仍实行这一选举办法。 德国总统的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只能一次。 二、 联邦政府体制 (一)联邦政府 德国联邦政府实行责任内阁制,行政权集中于以总理为首的内阁。以总理为首的联邦政府(内阁),是德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拥有《基本法》保证的广泛的权力,主宰着国家的重要行政事务。其权力主要体现在:在联邦外交、财政、邮政、运输、跨州的社会保险等领域有行政管理权;提交法律议案;人事任免;副署通过的法律以及总统颁布的命令、公告等。 联邦政府的任期与联邦议院相同,每届四年。中途联邦总理可以改组政府,但联邦议院不能通过不信任案罢免部长,也就是说,联邦政府奉行集体原则。 内阁会议是联邦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为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总理和各部部长的国务秘书、新闻局长、情报局长和总统办公厅主任也可以列席会议,但没有表决权。会议实行保密原则、总理原则和集体一致原则。它的职责是决定一切有关联邦内政、外交的重大事务,其中主要是起草法律、制定联邦预算、任免高级官员和调节联邦部长之间的分歧以及向联邦议院提交议案等。 为便于内阁开展工作,德国近年来设立了一些内阁委员会、部际协调委员会和国务秘书委员会。内阁委员会通常与联邦议院对口设置,其中联邦安全委员会最重要。设置的目的:部际协调委员会是各部官员交流情况和计划、进行磋商和协调的机构。国务秘书委员会是最高级的部际协调机构,其任务是对即将提交联邦政府会议的问题进行预备性讨论,或者讨论涉及某一部门的专门性问题。 (二)联邦总理 联邦总理是德国的政府首脑,是最具行政实权的领导人,也是内阁向议会负责的唯一代表。他由联邦议院根据总统的提名不经过辩论投票选举产生,得到联邦议院法定过半数票既可当选。通常联邦总统总是提名联邦议院多数党领袖为总理候选人。如总统的提名未获得通过,则联邦议院可在14天之内布景总统提名自行选举,过半数者当选,否则进行第三轮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如当选者获过半数选票,总统须在7日内任命;如当选者的票不过半数,总统可以在7日内任命,也可解散联邦议院重新举行联邦议院大选。 联邦总理的职权主要有: 1.决定联邦政府的内外方针政策,并对此承担责任; 2.主持联邦......余下全文>>
三:所谓德国模式的特点是什么
德国模式特点:
特征一:高税制遏制炒房近几年,外资也曾一度涌入德国房地产市场。德国某地产银行专业人士对本刊记者说,当时一部分政府经营的租赁房转让给私人企业改造,市场普遍预期房价会上涨,于是有不少国外资金进入,但不久后这些资金便被迫撤走,这与德国政府高税制遏制炒房不无关系。
该人士介绍,从事地产买卖经营者涉及缴纳的税种包括土地税、土地购买税及资本利得税,重重高税负挤压了经营者的利润空间,也打击了整个房地产市场的交易活跃度。
首先,在土地税上,政府对于自用式房屋购买者和其他土地买卖经营者进行严格区分,不同对待。该税名为土地税,实际上是政府向德国境内的地产(包括土地、地面建筑物)征税,税金的多少则按照登记的地产状态和价值确定。其征税基础为每年初按照税收评估法(根据成交土地的价格得出同类土地的纳税价值)所确定的课税标准价值,一年一缴。根据联邦统一的税率,建筑用土地的税率为3.5‰,独户住宅土地税率分两类,价值在75000马克以内的税率为2.6‰,75000马克以上的税率为3.5‰,双户住宅税率为3.1‰。为了鼓励购买住宅自住,政府对居民自用的第一套住宅不征地面建筑物部分税收。也就是购置住宅的普通居民,每年只需缴纳房基地部分(该房基地价值单独评估,并在房产证书中备注)的土地税。
其次,政府对地产买卖获利者征收高额的土地购买税和资本利得税。土地购买税亦可称土地交易税,凡国内登记过的土地被出售就要按规定缴纳土地购买税,此处征税基础同样指土地和地面建筑物两者的价值总和,税率为3.5%。对于买卖获利部分,政府还将对出售房征收资本利得税,十年内出售即参照公司税标准征收资本收益的25%。土地购买税和资本利得税的适用范围还包括买卖房地产公司的股票。
特征二:繁荣租赁市场在德国,居民大多没有自有房,而选择租房住。公开数据显示,德国自有住房率为42%,租赁住房率为58%,3800万户家庭中超过2000万的家庭居住在租住的房屋中,其中77%的年轻人都是租房居住。
"租房市场的繁荣,很大一点在于德国法律对于房客一边倒的利益保障。"上述德国地产银行人士说,"有非常完善的《租房法》,从居住者的利益角度来讲,租房和买房的差别不是很大,这样有效保证了市场的租房需求。"制度对房客的利益保护一方面体现在租价上。由于房屋具体情况各异,租价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定,仍属市场化行为。但出于对租户的利益保护,法律对房租做了上限限制:如果房东所定的房租超出"合理租价"的20%,就构成了违法行为。房客可以向法庭起诉,且结果不仅是房租应立即降20%,房东也将受到最高10万马克的罚款。如果房东所定的房租超出"合理房租"的50%,就构成了犯罪,房东将受到更高额度的罚款,甚至被判三年徒刑。而对于其中谈及的"合理租价",政府方面提供了充分的指导价参考。各地区的市政建设部门会与房客协会、房屋租赁和买卖中介机构,定期根据当地通常情况下的房租价格统计来制定一张"租房价格表"。该表详细列示不同类型、不同地理位置房屋的合理租价建议,并公开发表。这份表格有着公认的权威性,基本作为法庭审理案件时房租合理与否的依据。
"另一方面,房东也不可以随意涨价。法律规定,三年内房租涨价如果超出20%,就作为违法处理。在这个限额内,先前的合同没有做详细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房东租价的上涨价格比率超过市场物价指数的上涨比率,房客有权利拒绝房租上调。如果房东对房屋进行了返修装修之......余下全文>>
四:法国和德国的政治制度有什么不同
德国是议会制共和制国家,国家元首总统是虚位,没有实权,政府首脑总理掌握着实权.法国总统也有一定的权珐,总理也掌握实权,人们常把法国称谓半总统制国家,它不同于美国的总统制共和制国家.
五:德国选举制度内容及特点?
一、德国总统德国是一个实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联邦总统是国家的元首。德国总统对外代表国家是国家的象征,对内则处于国家机构的首脑部位。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英、美、法都是不同的。
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的许多权力都以总统的名义来行使,但它不能独立行使这些权力。从宪法的规定上看,联邦总统有着广泛的权利。例如,总统拥有任免联邦政府总理和各部部长的趋利;签署、颁布法律和法令的权利;解散联邦议院,任命联邦法官,派遣驻外使节,批准与外国签订的条约的权力等。从形式上看,联邦总统的职权是最高的,但实际上,他并不能独立形式这些权力。尽管实际权力不大,但德国总统的地位和作用还是很突出的。第一,作为国家的象征,联邦总统是国家统一的标志。第二,联邦总统独立与各国家机构之上,有利于协调各机构及党派之间的矛盾。第三,总统这一职位的存在有助于平衡党派权力, 保持联邦的稳定及正常运转。第四,联邦总统一般是国内著名政治家,因此其个人影响也不可忽视。
德国总统是间接选举产生的。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而联邦大会是由联邦议会的全体议员和根据比例代表制产生的各州的代表组成,双方各占一半。具体选举办法是:由各政党提名总统候选人,然后经联邦大会投票,得票过半数者,当选为总统。如在第一轮投票中,无一人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则进行第二轮投票,过半数者当选。在第三轮投票中,得票最多者当选。德国统一后,仍实行这一选举办法。
德国总统的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只能一次。
二、 联邦政府体制
(一)联邦政府
德国联邦政府实行责任内阁制,行政权集中于以总理为首的内阁。以总理为首的联邦政府(内阁),是德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拥有《基本法》保证的广泛的权力,主宰着国家的重要行政事务。其权力主要体现在:在联邦外交、财政、邮政、运输、跨州的社会保险等领域有行政管理权;提交法律议案;人事任免;副署通过的法律以及总统颁布的命令、公告等。
联邦政府的任期与联邦议院相同,每届四年。中途联邦总理可以改组政府,但联邦议院不能通过不信任案罢免部长,也就是说,联邦政府奉行集体原则。
内阁会议是联邦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为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总理和各部部长的国务秘书、新闻局长、情报局长和总统办公厅主任也可以列席会议,但没有表决权。会议实行保密原则、总理原则和集体一致原则。它的职责是决定一切有关联邦内政、外交的重大事务,其中主要是起草法律、制定联邦预算、任免高级官员和调节联邦部长之间的分歧以及向联邦议院提交议案等。
为便于内阁开展工作,德国近年来设立了一些内阁委员会、部际协调委员会和国务秘书委员会。内阁委员会通常与联邦议院对口设置,其中联邦安全委员会最重要。设置的目的:部际协调委员会是各部官员交流情况和计划、进行磋商和协调的机构。国务秘书委员会是最高级的部际协调机构,其任务是对即将提交联邦政府会议的问题进行预备性讨论,或者讨论涉及某一部门的专门性问题。
(二)联邦总理
联邦总理是德国的政府首脑,是最具行政实权的领导人,也是内阁向议会负责的唯一代表。他由联邦议院根据总统的提名不经过辩论投票选举产生,得到联邦议院法定过半数票既可当选。通常联邦总统总是提名联邦议院多数党领袖为总理候选人。如总统的提名未获得通过,则联邦议院可在14天之内布景总统提名自行选举,过半数者当选,否则进行第三轮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如当选者获过半数选票,总统须在7日内任命;如当选者的票不过半数,总统可以在7日内任命,也可解散联邦议院重新举行联邦议院大选。
联邦总理的职权主要有:
1.决定联邦政府的内外方针政策,并对此承担责任;
2.主持联邦政府工作,拥有组阁权......余下全文>>
六:高中历史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1、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广。
2、德国社会保障制度采用现支现付的收支模式。
3、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自治管理。
4、德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资金自助。
5、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健全。
七:和其它国家宪法监督的体制相比,中国宪法监督制度有哪些现状与特点
一、宪法监督制度的含义
违宪审查制度,也称宪法监督制度,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或依据宪法惯例,拥有宪法监督权和宪法解释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
审查和裁决一切法律、法规、政令和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公民当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然而,要求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首先需要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本身是正义的,具体而言,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本身应当是合法的、合宪的。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每一部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全都能做到这一点,任何人的理性都是有限的,而且,任何人都不可能没有自己的好恶和利益。因此,法律、法规和政令是有可能出错,有可能不公正的。一个健全的法律秩序,显然应当设计一种自我纠错机制,对于法律、法规和政令中的错误,当发现其与宪法有违背之处时,予以纠正,这就是违宪审查制度。[1]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几大模式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宪法监督制度已有两三百年的历史。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法律传统、具体国情的差异,宪法监督权利具体由哪个机关来行使,在不同的国家有所区别,甚至有的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机关来行使宪法监督的权力。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来看,大致有如下三种立法模式。
1.立法机关监督制。又被称为议会型或代表机关监督模式。是指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监督制度。这种模式起源于英国。在18世纪到19世纪最为流行。社会主义国家的第一部宪法--即1918年的苏俄宪法就是遵循议行合一的原则,明确规定由最高权力机关来监督宪法的实施
2.司法机关监督制。又称司法审查制,是指由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依照司法原则对正在审理的各类案件所涉及的作为该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监督制度。这种模式起源于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据统计,当今世界中,仿效美国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多达60多个,使得这种模式成为一种影响面比较广泛的宪法监督模式。
3.专门机关监督制。又成特设机关监督制,是指由特设机关根据特定程序审查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并有权撤消违宪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在世界各国中,最早确立专门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是奥地利,这种模式确立以后,世界各国尤其是欧洲国家纷纷效仿,但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背景等不同,各国在确立专门机关监督模式时,专门机关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专门的政治机关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一类是特定的司法机关如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现在,各国违宪审查中以一种体制为住兼采其它体制优点,各种体制互相结合渗透的情况越来越多,如摩洛哥、瑞士等。 [2]
三、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及其实践
我国现行宪法沿袭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规定,实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这种机制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不仅深受传统的权力观念的影响,而且也受到国外一些政治因素的影响,虽然它对于监督宪法实施、保障宪法权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实际上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宪法监督体制,有关宪法监督的规定也有些过于粗疏,。不可否认,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其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法律规定来看,提起违宪审查的主体过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启动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余下全文>>
八:德国公司的特点?和日本、美国公司相比。
现在都全球一体化,各国公司间的制度设定的差异越来越少了,更多的是当地的文化差异。众所周知,德国人是很死板的,遇事情认死理,在工作中中也是这个样子,一方面讲师缺少变通,另一方面则能把先前的计划很好的贯彻下去。此外,德国公司的福利待遇和对劳互的保护是非常突出的,每年30天的假期,年底还可以多拿一个月的工资,解雇员工有严格的法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