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纪审查工作规则

一:执纪审查人员违反工作规则怎么办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第五十三条

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有哪些新规定

监督执纪问责是严肃的政治工作,理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在这方面,《工作规则》对初核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需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初核情况报告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等等。把这些规定执行到位,不仅可以有效增强纪检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规矩意识,防止出现违纪违规问题,也可以保证监督执纪工作始终遵循正确方向,把党的方针政策体现到位。

三:省级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实施办法,应遵循哪些原则

、关于案件线索管理问题 央纪委加强案件线索统管理提明确要求并研究起草关规定各单位应加强案件线索统管理级关规定台前先行试点填写规范案件线索登记表级规定台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初步核实呈批表问题 根据《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九条及《初步核实呈批表》表式《初步核实呈批表》领导批示栏要求管领导签字审批需要加盖所单位印章 初步核实权限纪委般宜由党委批示设立纪检组织应由该纪检组织行使项职能;未设立纪检组织由党委批准 三、关于初步核实情况报告问题 于建议立案处理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援引程序面实体面依据程序面依据援引《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简称《案件检查条例》)等规定实体面依据援引《共产党纪律处条例》(简称《纪律处条例》)等规定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报领导审批应附关证据材料归档应初核阶段获取证据材料并归档 四、关于立案审批表问题 1、关于司移送党纪立案依据援引《纪律处条例》第33条2、党纪立案决定应集体讨论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应写明集体讨论情况3、基层单位呈报单位栏应由初核组填写并加盖确定初核组组织单位、部门或基层纪委印章4、于立案否须党委批准按照《案件检查条例》第十七条同情况办理5、纪委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立案议记录归入案卷应立案审批表写明何、何议讨论决定情况 五、关于宣布立案决定问题 宣布立案决定立案第谈用笔录或者制作立案告知书宣布均需本签字宣布立案决定机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调查组根据案情适机宣布组织告知党纪立案决定书定制格式文本向区纪委案件检查室领用或按照规范式自行印制立案决定书应送达同级党组织组织(事)部门 自办案件立案移送司等部门司、行政羁押调查般应宣布立案决定客观情况确实宣布应写明情况并归入案卷 六、关于《错误事实材料》问题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三十三条调查组认定事实所写材料名称仍《错误事实材料》调查应错误事实材料签署意见拒签署意见由调查组错误事实材料注明 七、关于涉案财物暂扣问题 纪检机关暂予扣留证明违纪行物品非所要填写统格式《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调查员少于二调查文件、物品保管或持均应登记表签字于扣留封存文件、物品等要指定专妥善保管扣留封存期限超办案期限 八、关于证据材料问题 党员身份由所党组织具证明;职务身份证明材料任命机关文件准违反财经纪律案件审计报告或财政部门具证明材料认定否存违反财经纪律事实重要依据证据材料般应具备于复印证据材料须注明保存单位处 九、关于移送审理手续问题 设审理部门或者审理组织单位应办理案件检查移送审理手续违纪案件移送审理手续应包含领导批示 十、关于查审问题 违纪案件处理必须做查审 十、关于征求关组织意见问题 由级纪检监察组织直接处理案件必须征求关组织意见;由任免机关、基层单位或者本单位处理违纪案件需要征求意见;违纪案件处

四: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为什么把调查改为审查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简称新规则)昨日公布。与以往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定相比,新规则中一项突出的变化是:纪检机关“办案”,不再是“调查”而是改称“审查”,对审查阶段措施的规定也不再提“双规”。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双规”已被不同形式的审查、调查措施所取代了。

五: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怎么落实

——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六:《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施行后,线索处置方式不包括立案审查吗

纪委(纪检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责任:监督执纪问责   监督执纪问责三者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浑体监督执纪问责前提执纪问责监督延伸   1、监督——纪检监察工作前提 《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五条规定: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2、执纪——纪检监察工作核 指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其党内规违反家律、规违反党家政策、社主义道德危害党、家民利益行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行   3、问责——纪检监察工作关键问责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相关律党内规党政领导干部承担职责义务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种责任追究制

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有哪些新规定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本规则共九章五十七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是要坚持问题导向,查找各环节的风险点,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工作规程,建立审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等制度。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的严肃查处,对不愿为、不敢为、不会为的要调整岗位,严重的就要问责。制定规则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认识和加强培训教育的过程。没有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制度应起到制衡的作用。规则要向全社会公布,昭示执纪者有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表明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

目的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纪委要以身作则,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纪委要把自我约束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把制度的篱笆扎紧,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回答好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不辜负党的信任和人民群众期盼。

八: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什么时间发布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带头强化自我约束,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做到正人先正己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1月8日,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自2017年1月8日起实行。[

九:《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十:省级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实施办法,应遵循哪些原则

省级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实施办法应遵循三个原则:

一是遵循“两个牢记”。

首先牢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本质是将纪检机关的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本质上是“束权”,而不是扩权。很多机关或部门在起草法规草案时,或多或少站在部门立场,赋予本部门尽可能多的权力,这次中央纪委带了一个好头,在制定党内法规时,尽可能给纪检机关“减肥强身”,而不是给自身“增肥”;

其次牢记纪检机关是政治机关,其政治属性是纪检机关的本质属性。要把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作为监督执纪的重点,向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

二是有的放矢。

紧紧围绕基层纪检机关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市、县、乡三级纪委机关权力运行与中央纪委、省级纪委权力运行轨迹、运行特点、案件类型、监督对象身份等均存在很大不同,廉政风险的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省级纪委对基层纪检机关的廉政风险点进行详尽的排查、梳理,有的放矢。

三是精益求精。省级纪委在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实施办法时,应努力避免立法上的“大跃进”,应静心听取基层纪检机关、基层纪检干部、基层党组织、基层党员、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应向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学习、看齐。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起草过程中,中央纪委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多达1150条;中央纪委先后召开10多次常委会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对规则稿进行深入研究、讨论和修改,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也审议规则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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