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保密协议

一:哪位朋友能提供一份与供应商的保密协议模版?

中文: ABC公司(以下称为ABC),其总部设于xx,与XYZ( 以下称为XYZ),其总部设于xx,鉴于本协议的共同契约条款, 谨达成如下协议: 1.在协议双方有关策略性联盟(此后称为“主题事项事项”) 的磋商问题上, 本协议一方可以在保密的基础上向另一方披露其专有资讯( 此后称为“资讯”),披露方可以认为该等资讯具有专有性, 因为披露方是在协议双方内部披露了该资讯,或因为披露方在接受“ 资讯”的同时已经承担了为“资讯”继续保密的义务, 或由于其它的原因。 2.当被视为专有的“资讯”以载体的形式被提供时, 披露方须以对“资讯”进行标记的方式, 指出该资讯的专有性或机密性, 或者把该资讯的传布局限在协议所规定的范围里。当“资讯” 被口头提供时,提供方在披露的同时, 应明确声明其专有性或机密性, 或者把该资讯的传布限制在协议规定范围里,或者, 事后立即书面确认该资讯的专有性和机密性。此外, 该协议之实体和条款,双方就“主题事项事项” 所进行磋商的事实和内容以及相关“主题事项事项” 的通信都被将认为具有专有性。 3.关于该协议所披露的“资讯”,获披露“资讯”的一方, 其职员及其附属公司的职员应该做到: a.对该资讯保密, 其采取的谨慎程度不少于披露方为保护其不愿披露的专有机密资讯所 采取的谨慎程度,并且,在任何情况下, 以合理的谨慎程度进行保密。 b.把资讯的披露范围仅仅局限于董事会、公司高级职员、职员和/ 或有必要知道的代理/顾问,不得将资讯披露给其他任何人。 c.建议获披露该“资讯”之人士履行对该资讯的保密义务。 d.仅仅将该资讯用于有关“主题事项事项”的通信和磋商上, 除此以外使用该资讯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4.获披露“资讯”一方想要将“资讯” 披露给非附属的顾问和代理,必须首先经由“资讯” 原本披露方的书面认可,并且与该顾问和代理签署有关保密协议, 其形式必须为“资讯”原本披露方所满意。 5.“资讯”应被视为资讯披露方的财产,一旦该方要求, 另一方应以载体的形式把所有“资讯”归还给披露方, 或者按照资讯披露方的指示销毁该资讯。如另一方丢失了“资讯” 或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披露了“资讯”, 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作合理的努力来追回丢失或错误地泄露了的资讯。 6.在下述情况下,获披露“资讯” 的一方没有任何义务来保持该资讯的专有性: a.此前已为不受保密性义务约束的一方获知,或 b. 即便不存在未经授权的披露该资讯也可以或者将可以逐渐为公众所悉 ,或 c.披露或代表该资讯的一方与该协议项下的任何资讯无关,或 d.该资讯从第三方获得,其披露不违反任何保密义务,或 e.“资讯” 被依法提供或应有司法权的政府部门的要求根据某项法令被提供, 或者在诉讼的过程中按照法律的要求被提供,被要求提供“资讯” 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该命令或要求。 如果对方为了要用合法的手段, 包括但不限于照相和保护性措施以达到限制和避免资讯被披露的目的 而要求(自行承担费用)介入有关资讯披露的命令或要求事务, 该方应按照另一方所要求的任何合理的方式与另一方合作。 7.该协议、 该协议项下资讯的提供以及正在进行的磋商和双方信函往来都不构成 或意指对“主题事项”的承诺或关于“主题事项” 的约束双方极其相关的下属公司的义务。如果将来双方选择对“ 主题事项”达成约束性的承诺, 必须以书面形式单独订立由双方签署的协议以明确说明该义务。 双方据此认定无意将他们的磋商、 往来信函和其它活动被视为形成有关主题事项的合约。 在没有另行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也不......余下全文>>

二:签了保密协议后供应商泄漏我客户资料怎么办

泄漏了你也没办法,除非你有真凭实据,你就可以上法庭告他

三:公司作为供应商要和客户签保密协议,协议需要依据什么法律来签订?

当然是根据合同法来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

四:那位朋友能提供一份与供应商的保密协议模版?

中文:

ABC公司(以下称为ABC),其总部设于xx,与XYZ(以下称为XYZ),其总部设于xx,鉴于本协议的共同契约条款,谨达成如下协议:

1.在协议双方有关策略性联盟抚此后称为“主题事项事项”)的磋商问题上,本协议一方可以在保密的基础上向另一方披露其专有资讯(此后称为“资讯”),披露方可以认为该等资讯具有专有性,因为披露方是在协议双方内部披露了该资讯,或因为披露方在接受“资讯”的同时已经承担了为“资讯”继续保密的义务,或由于其它的原因。

2.当被视为专有的“资讯”以载体的形式被提供时,披露方须以对“资讯”进行标记的方式,指出该资讯的专有性或机密性,或者把该资讯的传布局限在协议所规定的范围里。当“资讯”被口头提供时,提供方在披露的同时,应明确声明其专有性或机密性,或者把该资讯的传布限制在协议规定范围里,或者,事后立即书面确认该资讯的专有性和机密性。此外,该协议之实体和条款,双方就“主题事项事项”所进行磋商的事实和内容以及相关“主题事项事项”的通信都被将认为具有专有性。

3.关于该协议所披露的“资讯”,获披露“资讯”的一方,其职员及其附属公司的职员应该做到:

a.对该资讯保密,其采取的谨慎程度不少于披露方为保护其不愿披露的专有机密资讯所采取的谨慎程度,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以合理的谨慎程度进行保密。

b.把资讯的披露范围仅仅局限于董事会、公司高级职员、职员和/或有必要知道的代理/顾问,不得将资讯披露给其他任何人。

c.建议获披露该“资讯”之人士履行对该资讯的保密义务。

d.仅仅将该资讯用于有关“主题事项事项”的通信和磋商上,除此以外使用该资讯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4.获披露“资讯”一方想要将“资讯”披露给非附属的顾问和代理,必须首先经由“资讯”原本披露方的书面认可,并且与该顾问和代理签署有关保密协议,其形式必须为“资讯”原本披露方所满意。

5.“资讯”应被视为资讯披露方的财产,一旦该方要求,另一方应以载体的形式把所有“资讯”归还给披露方,或者按照资讯披露方的指示销毁该资讯。如另一方丢失了“资讯”或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披露了“资讯”,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作合理的努力来追回丢失或错误地泄露了的资讯。

6.在下述情况下,获披露“资讯”的一方没有任何义务来保持该资讯的专有性:

a.此前已为不受保密性义务约束的一方获知,或

b.即便不存在未经授权的披露该资讯也可以或者将可以逐渐为公众所悉,或

c.披露或代表该资讯的一方与该协议项下的任何资讯无关,或

d.该资讯从第三方获得,其披露不违反任何保密义务,或

e.“资讯”被依法提供或应有司法权的政府部门的要求根据某项法令被提供,或者在诉讼的过程中按照法律的要求被提供,被要求提供“资讯”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该命令或要求。如果对方为了要用合法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照相和保护性措施以达到限制和避免资讯被披露的目的而要求(自行承担费用)介入有关资讯披露的命令或要求事务,该方应按照另一方所要求的任何合理的方式与另一方合作。

7.该协议、该协议项下资讯的提供以及正在进行的磋商和双方信函往来都不构成或意指对“主题事项”的承诺或关于“主题事项”的约束双方极其相关的下属公司的义务。如果将来双方选择对“主题事项”达成约束性的承诺,必须以书面形式单独订立由双方签署的协议以明确说明该义务。双方据此认定无意将他们的磋商、往来信函和其它活动被视为形成有关主题事项的合约。在没有另行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也不视为其他......余下全文>>

五:PCB要外发SMT贴片,找供应商询价,需提供BOM单跟PCB图,怎么跟供应商约束保密呢?

可以要求供应商签保密协议,不能泄露设计。如果泄露出去,需要赔偿之类的。

一般找个正规的贴片厂就可以了,人家一天不知道接多少单,而且也不是你的同行,对你的设计没什么兴趣

六:企业技术图纸如何在供应商处得到保密

把图纸设计外包给供应商,这样,图纸就是供应商的秘密了,他会主动保密的

七:离职后原公司不允许其供应商接受其离职员工到公司就职

A公司规定B公司不得接受你去B公司就业我认为是合法的,这是他们的民事合同,并未侵犯你的权利,也不必然构成对你的就业限制,这种畅现行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也不太相同

保密协议如果没有约定保密费用,公司是不需要支付的

八:做采购需要注意什么细节或事项

一、准确把握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概念与含义

谈判,是有关方面对有待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会谈。而在政府采购中,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的条件达成一项双方都满意的协议的过程。因此,可以说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就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从这个概念中可以看出,它有几个构成要素:一是参加谈判的主体必须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即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二是谈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三是谈判必须有供应商参与,且必须是多家供应商参与(通常不少于三家)。四是实施的过程是必须要通过谈判进行。五是最终的结果必须要谈判的基础上,从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中确定出成交供应商。

二、正确认识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性质和特点。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就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分别进行多轮讨价还价,就诸如货物制造、技术规格以及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价格、交易条件、其它相关条款等合同要件达成共识的艺术。由于谈判中的因素相互关联,谈判艺术要求谈判人要综合运用判断、谋略和相关常识。因此,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方案的细节进行面对面的商谈,而不仅仅是靠交换采购文件来实现。

与招标采购的对象的特点相比,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对象的特点具有特别的设计者或者特殊的竞争状况。此类采购对象很少能形成竞争的市场,也没有确定的价格。因此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对采购对象的制造、供应、服务的成本存在不同的估价时,就不可避免地要采用谈判方法。而在多家供应商参与的情况下,采用竞争的方式,通过多轮谈判报价,对各种采购因素及内容细节在谈判过程中均可以充分分析讨论,使总体方案报价更容易接近适当的价格,并常常能加以调整,以取得价格上的共同利益。

三、准确掌握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的优缺点

竞争性谈判,是在招标方式难以适用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一种方式,在特定的条件下,竞争性谈判采购较招标采购更能满足政府采购的目标。但竞争性谈判采购也有自己的优缺点。

优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凡特殊规格,经营的厂家不多,有时只有一家或很少的几家,竞争的对象少,采用谈判确定成交,比较合理;二是有利于紧急采购,及时供应某些方面迫切需要的物资和服务;三是能对一切条款内容细节进行详细洽谈,更容易达到适当的价格和一致的协议;四是可选择适当的对象,并兼顾供应商以往的业绩,确保采购安全,防范采购风险;五是有利于政策性目标的实现或互惠条件的运用。

缺点主要表现在:一是无限制的独家谈判,容易造成厂家抬高价格;二是违反自由竞争精神,助长企业托拉斯垄断价格,阻碍工商业的发展;三是秘密谈判,容易给参与者或操作人员造成串通舞弊的机会。

四、正确把握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的条件,这个适用条件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适用的范围,即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对象主要是指货物或者服务。二是适用的情形,即竞争性谈判采购只适用四种情形,当出现这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时,法律允许不再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来采购。这些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未达到法定数量,以及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其中招标失败有三种情况:一是招标后没......余下全文>>

九:从外贸公司出来自己做,以前老板起诉我窃取商业机密,怎么办,谁有遇到过这事

首选如果真的起诉了,还是要准备一下应诉的。你是哪里的?我一位杭州老师是公司法领域的律师。你如果没有合适的律师,可以私信你联系方式。

第二点,考虑应诉的话肯定得做一下准备。我个人觉得比较重要的是这几点。一个是你梳理一下,你之前公司所谓的商业机密都有哪些;二是这些所谓的商业机密是否有那么高的价值,是不是可以证明有公开的渠道可以得到比如产品价格、供应商信息、客户资料,或者证明你在加入公司之前你就已经得到这些信息了;三是自己目前的业务有没有和这些所谓的商业机密有关联;四是最重要的,也就是前面的朋友提到的,是否有签保密协议、离职之后的同行业禁止协议,这些协议如果要生效,是必须要有补偿条款的。

总之要分析、淡化所谓的商业机密价值,然后要排除你有窃取机密的嫌疑,以上,希望可以帮到你。

十:政府采购中,诚实信用原则只是要求供应商在提供物品和服务时达到投标时作出的承诺。 解释一下。谢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商务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原则。

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除了要求供应商在提供物品和服务时达到投标时作出的承诺以外,还包括法律和道德层面的内容。

可以参照《合同法》的条款: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

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