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新政策有哪些
国家没出台新政策。
二:原迟退的老民办教师养老补助有没有新政策出台?
什么时候被撤掉了?
民办教师不是具有编制的教师,是当时特殊时期出现的特殊群体,国家财政不予保障,由当地乡镇负责解决。国家有对辞退的民办教师的补助政策,按照政策应该给予一次性补贴,但关键是你的任教起始时间,这是国家政策发放补贴的依据,不符合的,连民办教师都不是。
三:老民办教师最新政策n
各地略有不同,请看山东:
一、民办教师中哪些人可以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我市公办学校连续服务满一年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
(二)未享受离岗保留民师相关待遇。
(三)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也纳入发放范围。
二、民办教师何时在哪里申报养老和医疗补助
2013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经区县政府审定的《重庆市发放原民办教师老有所养补助申请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户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参保的,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向原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三、原民办教师享养老和医疗补助的标准
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助600元(例如:张某,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服务了10年,政府将给与一次性定额补助6000元,这笔钱原则上用于张某参加养老保险的补贴);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即每任教服务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例如,张某,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服务了10年,在其领取养老待遇时,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0元)。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
四、2013年1月1日未年满60周岁、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如何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一)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全部计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申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完清2013年的缴费后,个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全部计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不计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计息,从其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确定发放金额,与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
(二)原民办教师应享受的医疗补贴,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区县政府审定的标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五、2013年1月1日年已满60周岁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如何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一)各区县试点启动之月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尚未参保的,可根据一次性定额补助金额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参保,其一次性趸缴的月数按本人2013年1月距离75周岁余命的月数计算(不足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养老待遇从2013年1月起发放;已参保但未选择缴费或未达到最高缴费档次的,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缴费档次,提高养老待遇,增加的养老待遇从2013年1月起发放。当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参保缴费时,若不足由本人补足,若有余额可发给本人。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且已选择最高缴费档次的原民办教师,一次性定额补助直接发给本人。
各区县试点启动之月未满60周岁,但2013年1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已参保并领取养老待遇的,一次性定额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重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定额补助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2013年1月起执行;未参保的,可从区县试点启动之月参保缴费,达到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发放养老待遇。一次性定额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后,一次性定额补助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2013年1月起执行。
(二)原民办教师应享受的医疗补贴,从2013年1月起,......余下全文>>
四:如何办理民办教师补贴
最近,经常接到读者有关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政策方面的咨询,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据了解,2012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之后,省教育厅又下发了《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截至目前,我省有关民办教师养老补助方面的政策主要是这两个文件。
按照政策规定的精神,我省各地相关工作应该已经进行得差不多了,但现在还有不少读者询问相关问题,所以有必要再对相关政策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介绍一下。
民办教师是我省教育特殊时期的特殊群体,上世纪从农村走出来的学生应该对这一特殊群体的音容笑貌记忆犹新。当时,这一特殊群体对我省农村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作出了贡献,可如今他们大多已经是上了年纪的人了。为了使他们能够共享发展成果,我省专门出台了相关政策。
政策规定的认定依据主要是:1.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转,也没有纳入计划内退养者,主要依据1989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名单和原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进行认定;2.参加1982年民办教师整顿,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未通过1989年民办教师职评者,主要依据县级备案的民办教师名册和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进行认定;3.其他计划外原民办教师认定依据,由各地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4.上世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的身份主要依据各地原始档案、下放名册、原始下放证等进行身份认定。
那么,如果你曾经是民办教师中的一员,你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养老补助条件呢?请看下面有关政策的具体问答。
1.问: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成立了哪些机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我省成立了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机构,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信访局、省委维稳办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厅)。主要任务是把握工作进度,指导和协调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问: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的发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实施意见》规定: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无论认定时间长短,一经认定,发放的起始时间均为2012年10月。
3.问:哪些物证可以作为认定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的依据?
答:县、区教育局保存的原民办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县、区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县、区和乡镇财政部门保存的补贴发放表;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从教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证、任用证、聘书、照片、日记本、教案等原始材料。
4.问:哪些人员不在养老补贴申报范围?
答:《实施意见》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已纳入计划内退养的原民办教师、本方案......余下全文>>
五:武清区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怎么发放
登录武清教育局网站:www.tjwq.gov.cn/jyj/,上面有申报表格和说明。
希望采纳,谢谢~
六:原民办教师待遇
河北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
针对农村原民办、代课老师晚年收入来源没有保障,生活比较困难的实际,作为河北首个试点城市,秦皇岛正式启动相关方案,将在12月21日至31日首次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使他们真正实现“老有所养”。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秦皇岛市共有离岗的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一万余人。按河北省政府要求,发放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直管县按照省、县5∶5的比例分担;非直管县按照省、设区市、县2.5∶2.5∶5的比例分担。
秦皇岛规定,凡年满60周岁、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是农村户籍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助。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清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此次养老补助。
该执行标准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放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工龄补助按每个工龄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由所在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据悉,从2012年1月1日起,这项惠民举措将在河北省全面推开。
七:民办教师最新政策
不知道你是那里的,我妈和你妈差不多,听说我们铜川今年有这个政策,给那些离职教师有补贴,具体还丹办下来。听说从2010年开始,好像年龄要60岁呢。
八:企业养老保险金和民办教师补助可以同时享受么,冲突么
不冲突。民办教师补助属于生活补贴,养老保险金属于社会保险待遇。
九:原民办教师的社会养老补助何时发
60岁以后,只要交了就发。
十:中央对2015原民办教师
本报讯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10月份开始,政府财政将
对我省所有符合条件的原民办教师发放专项养老补贴,补贴标准按教师教龄发放,教龄每满1年每人每月可领取养老补贴10元。
在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作出过积极贡献。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从10月份开始,我省将对符合条件的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
补贴发放对象为: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上世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
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此外,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
民办教师不列入发放对象。
意见规定,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上世
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
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时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