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消防队组建方案

一:义务消防队的建立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消防组织管理,有效地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义务消防队由公司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管理。

义务消防队的任务:

1、带领群众贯彻执行国家、政府以及本单位颁布的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参加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习;

2、开展防火宣传,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3、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4、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5、熟悉本公司消防重点部位,掌握的灭火方法,维护和保养消防器材和设施;

6、及时报警,积极参加火灾扑救及组织疏散和逃生。

二、根据义务人消防队员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有哪些分工

有灭火组、疏散组、救护组、器材组、保卫组。

三: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有哪些分工?

有灭火组、疏散组、救护组、器材组、保卫组。

四:企业事业单位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原则是什么?

专职消防队由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组建。下列地区、单位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一)地区生产总值一亿元以上、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乡(镇);(二)地区生产总值一亿元以上、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街道办事处;(三)核电厂、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四)当地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商贸区,前款规定以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等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

五:公司义务消防队存在的意义

一、建立健全义务消防员队伍,保证培训工作有效的实施,明确义务消防队伍的主体是关键。

保证培训工作的有效实施,明确义务消防队伍的主体是关键。目前,在我们企业义务消防队伍建立在车间级单位,可以说,各生产车间都有义务消防队伍。但是,在局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些单位没有按一定比例建立义务消防队伍,义务消防队人员过少;已调整岗位的员工在义务消防队中没有及时做相应调整;对义务消防队伍认识不清,在人员编制上只对个别管理人员进行配置;义务消防员在各岗位配置不均衡;年龄结构普遍较大等现象。

所以,针对以上现象必须要让义务消防队伍的人员构成和各方面素质得到保证。始终保持在数量上的合理比例;保持义务消防员的基本素质达到适当要求;保持所在岗位的义务消防员有能力及时处置初起火灾。要通过进行定期调整、及时补充队员等措施,来保证义务消防队伍人员配置科学、合理、有效。实现明确义务消防队伍的主体,使得开展培训工作有的放矢。

二、义务消防队伍需要长期、持续的进行培训。

义务消防队伍不断提升处置火灾能力,尤其是处置初起火灾和对本单位进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需要长期地、不间断地、持续地对员工进行培训。持续打造“学习型团队”,崇尚知识和技能,倡导理性思维和“放弃培训就是放弃工作”的思想,鼓励员工通过素质的提高,确保不间断地发展。通过不断学习和强化培训来提高义务消防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在《消防法》和我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中都特别强调了义务消防队伍培训工作要有计划和持续的进行。

第一、持续性。消防安全培训不是一劳永逸的,要在不间断的学习和培训中让公司员工不断提高对消防安全更深层次的理解,在典型案例里让员工辩识火灾事故的危害,将消防安全意识真正注入到员工的潜意识中去,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二、反复性。通过持续的对员工进行培训,反复的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灌输,才能保证员工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熟练使用,在火灾初起阶段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遏止火灾的继续蔓延,减少火灾事故人员伤亡和损失的扩大。

第三、前瞻性。我们知道,在各行各业知识不断更新的今天,消防科技也再不停的进步和发展,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涌现,掌握更新的消防业务知识,了解消防技术的前沿科技,让培训工作更具前瞻性,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几年来的实际工作中,笔者深深感到员工渴望与企业共同成长和发展,而培训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不是一个短暂的时期。结合我们企业的消防安全和对员工的消防业务培训工作要做的还有很多,也需要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借鉴,理论结合实际,把消防安全培训作为一项长期的、关系企业长远发展的大事来抓,提高公司员工的整体消防理论水平和消防业务技能。

三、义务消防队伍培训工作要坚持多样化。

第一、培训人员结构多样化。目前兰州石化公司义务消防组织建立在车间级生产单位,人员构成比较复杂。有操作水平生疏的新进员工,也有操作水平相对熟练的员工,有青年员工,也有年龄较大的资深员工,有文化程度较高的员工,也有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员工。因此,他们所需要补充的消防业务知识也不尽相同,千篇一律的对员工进行同一知识点的讲授,不可避免的是对人力资源和时间的浪费,更不能保证培训结果真正达到有效。所以,这就要求培训教员对不同的受训群体实施不同的培训方案,有目的的、有针对的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真正做到行之有效。

第二、培训形式要多样化。以往的培训工作往往是一只粉笔、一本教案,这种传统的教育培训模式教学效率低下,并且也渐渐地不被受......余下全文>>

六:消防法规定义务消防队员的比例是多少

回答引用法律条款有错误,使用的是1998年版的《消防法》,而现行的《消防法》是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里面从法律条款上对义务消防队无提及,而改为为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主要是接轨国外经验),新的《消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如此设定,一方面是保留前阶段企业、农村、社区义务消防队建设成果,另一方面为今后接轨国外先进经验,发展志愿消防队提供了法律保障。至于义务消防队员的比例如何设定,这一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有当地的地方性行政文件确定人员构成及编制。

七:如何做消防应急疏散方案

结合建筑特点(高低层),高层设有避难层,根据逃生路线,组织有序疏散,明确各楼层的疏散方向\地点,落实责任区指挥人员,布置疏散要领,告之安全须知.做好广播通知.

八:如何规定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九:专职消防队与正规消防队的区别

专职消防队是政府,企事业单,社会团体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业务上受消防局指导,人员和经费独立的消防队。所谓正规就是指公安消防队,也就是武警消防官兵们的现役消防队。

十:物业在消防法中的义务

物业公司要履行的义务:

1、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组织灭火。

2、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供消防安全意识。

3、对所管理的场所、场地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装修工程中的消防管理。

4、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组建物业义务消防队,制定消防演练,确立消防安全负责人。

6、在管理区域内按照消防管理要求配置消防设备设施。

7、和地区消防主管部门建立消防联动报警机制。

物业管理中涉及《消防法》相关条款如下: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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