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州省卫生计生委
部门名称: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部门简称:省人口计生委
部门简介: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7号楼
邮 编:550004
电 话:0851-6826829 0851-6892086
乘车路线:乘1,2路公共汽车到省政府下
网 址:www.gzrenkou.gov.cn/
电子邮箱:gzsrkjsw@163.com
二:贵州省2016年产假新规定
2016年休产假,取消晚育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在2016年1月1日施行。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具体延长生育假到几天各地还未定)。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申请产假需要的资料有:申请书,结婚证,准生证,身份证,医生开的怀孕周数的证明,有些单位还要求B超结果显示胎儿周数的证明等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贵州人口计生政策
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生育和不生育的权利,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在国家人口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乡统筹费中应安排适当比例作为计划生育经费。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所在地村(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设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员,村民小组可设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开展优生优育、节育技术、生殖健康服务和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民政部门应结合婚姻登记进行晚婚、晚育和节育的宣传教育,并做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社会救济工作。
公安、计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 农民和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助。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综合治理,由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流出地和流入地各负其责,以流入地管理为主。
第十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和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晚婚指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四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要求生育的,凭《结婚证》办理《计划生育证》。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
(......余下全文>>
四: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哪些
你想知道什么?
五:贵州是什么时候开始搞计划生育
人口计生工作到目前经历了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在以阶级斗争为纲、计划经济条件下,计划生育作为一般性的政策提出来开展工作。这一时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宣传阶段,50年代初,1953年《农村发展纲要》首次写入计划生育内容,一些地区开展节育措施宣传试点,1962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计划生育。第二个阶段是工作阶段,从1971年开始出台政策,一是“晚、稀、少”,二是间隔生育。第二个时期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背景下,计划生育被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提出并在全国推行。这个时期也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控制人口过快增长,1980年党中央向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发出《公开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1982年党的十二大把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同年写入《宪法》。1991年以来中央三次作出厂决定》,连续15年在全国两会期间召开座谈会,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提供了有力的领导保障。二是稳定低生育水平。20年以后,要围绕提高人口素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现代化阶段。
六: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法,违反计划生育有那些规定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予以开除,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是农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是城镇居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七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年限生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各按夫妻双方每月标准工资30%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间隔年限满止,2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得晋级、晋职;农民、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分别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间隔年限满止,但征收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第五十八条非婚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比照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婚生育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办理结婚登记后1年止,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第五十九条对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外,应当收回延长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并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怀孕后,不听劝告,不终止妊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月预征夫妻标准工资各30%的社会抚养费;其他各类人员分别按照其社会抚养费应征金额的50%预征。终止妊娠的,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在扣除终止妊娠所需的手术费用后全部退还;造成生育事实的,冲抵社会抚养费。
七:贵州省计生条例2016什么时候实施
昨日,记者从省卫计委获悉,省卫计委目前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工作,预计新条例将于今年3月出台。 据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从2016年1月1日起,凡是准备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都可以凭身份证和结婚证到现居住地村居、社区登记,领取二孩生育服务证,取环备孕,具体可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咨询。但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施行前违法生育二孩的,仍按违法生育的法律规定处理。 “目前,我省已全面取消晚育假、晚婚假。但在2016年1月1日前生育一孩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新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之前,仍可享受独生子女产假、晚育假。在2015年12月31日前领结婚证的也可享受晚婚假。”该负责人表示,我省3月份出台的新计生条例,将对如何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作出明确规定。
八:2016贵州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超生三胎怎样处罚
按照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九:贵州省的计划生育新条例
昨日,记者从省卫计委获悉,省卫计委目前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工作,预计新条例将于今年3月出台。 据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从2016年1月1日起,凡是准备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都可以凭身份证和结婚证到现居住地村居、社区登记,领取二孩生育服务证,取环备孕,具体可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咨询。但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施行前违法生育二孩的,仍按违法生育的法律规定处理。 “目前,我省已全面取消晚育假、晚婚假。但在2016年1月1日前生育一孩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新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之前,仍可享受独生子女产假、晚育假。在2015年12月31日前领结婚证的也可享受晚婚假。”该负责人表示,我省3月份出台的新计生条例,将对如何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作出明确规定。
十:贵州省计划生育超生罚款标准
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憨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祝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