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期限的区别是什么?
纳税期限就是你缴纳税款的周期,就是多长时间缴纳1次。如增值税按月申报纳税,那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是1个月,就是对于连续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每个月纳税1次。
纳税申报期限就是办理纳税申报的时间要求,就是必须在畅定的时间内申报纳税情况。如不考虑节假日的因素,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是每个月的15日之前。
二:营业税纳税期限为5、10、15日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怎么理解?最好能举个例子,谢谢!
实务中多为次月15日内缴纳了。
你的这种情况就是业务特别多的,才需要按5、梗0、15日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
三:保险业的营业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为什么错?
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保险业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四:2.下列关于营业税纳税期限的正确表述是( )。 A.营业税以1个月为纳税期限,而且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
答案是BC
相关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攻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上述金融机构每季度末最后一旬应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可以在本季度缴纳营业税,也可以在下季度缴纳营业税,但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其他的金融机构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以一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或者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应当分别于季度终了后或次月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五:营业税是在地税局缴纳,时间一般是什么时候。
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矗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子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对一般企业而言,营业税是按月缴纳的,自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2.营业税的申报资料
(1)纳税申报表
(2)财务报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上报的其他纳税资料
3.实行网上报税的地方,可以网上报税,也可以到地税局征收大厅报税。网上报税主要是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办理网上转款缴税手续。
4.申报迟了,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营业税在什么时候征收?
首先要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再确定纳税期限,营业税暂行条例是如下规定的: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俯第十五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七: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是30日,对吗?
1、地税申报的税金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1)每月7号前,申报个人所得税。
(2)每月15号前,申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3)印花税,年底时申报一次(全年的)。
(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每年4月15号前、10月15号前申报。但是,各地税务要求不一样,按照单位主管税务局要求的期限进行申报。
(5)车船使用税,每年4月份申报缴纳。各地税务要求也不一样,按照单位主管税务局要求的期限进行申报。
(6)如果没有发生税金,也要按时进行零申报。
(7)纳税申报方式: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如果网上申报,直接登陆当地地税局网站,进入纳税申报系统,输入税务代码、密码后进行申报就行了。如果是上门申报,填写纳税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局就行了。
2、国税申报的税金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
(1)每月15号前申报增值税。
(2)每季度末下月的15号前申报所得税。
(3)国税纳税申报比较复杂,需要安装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一般国税都要对申报单位进行培训的。
八: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对一些具体项目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鼎义务发生时间,为 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三)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 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款项凭据的当天。
(五)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 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六)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复杂,因此,划分几种具体情况。一是实行 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 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二是实行旬未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 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 算的当天;三是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四是实行其他 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七)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
九:营业税发生时间
【涉及文件】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主要内容】
调整了建筑业营业税政策
【关键点】
一、区分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营业额
1、《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①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无论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明确,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叮。
二、设备不要自行采购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也就是说,凡是属于列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的设备名单中的建筑工程设备,无论是甲方提供还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均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2、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三、甲方供料不纳税——装饰劳务
1、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件明确了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3、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四、其他变化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来说,变化较大的还有:
1、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十:关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B.营业税固定期限的纳税
关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