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发展

一:中国的法治发展的历史

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是体现法家思想成就的最高形式,也是法家学派被称为“显学”的突出标志,即使秦王以后儒家学派占据了统治地位,法家所奉行的法治精神,也依旧长远地影响着后世。先哲们对法治苦苦思索和孜孜以求的历史踪迹,值得我们去追寻和考察,以使今日法治建构的根基更加凝重和深厚。

法治思想理论的提出

与儒家“礼治”、“德治”思想相对立的法治思想,是在春秋战国时期逐渐形成一定规模的,《韩非子·心度》中说:“治民无常,惟有法治。”商鞅在《商君书·君臣》中说:“明主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能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成熟于战国时期的管子,更是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概念:“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家学派对“以法治国”是充满信心的,它可以使政令统一,权威集中,如此,则举措之间可以治国。

(一)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其代表人物有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和韩非。春秋末期的管仲、子产、邓析是法家的先驱者,战国后期的韩非是法家的集大成者。法家法治的含义,是“以法治国”,主张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制定为法,以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方法。

二:我国法律发展史

我国法律发展史:

早期的法律关系产生表现在下列方面:

(1)刑罚关系。随着奴隶和奴隶主之间对立和矛盾的加剧,出现了旨在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刑罚和刑法。同态复仇和承认“私刑”的氏族习惯被予以废除,代之以规定一般刑罚制度的法律。这样,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罪罚关系,就变成了由国家介入的刑罚处罚关系。

(2)契约关系。契约,源于原始部落的物物交换。马克思在评述这一渊源时指出:“还在不发达的物物交换的情况下,参加交换的个人就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是他们用来交换财物的所有者;他们还在彼此提供自己的财物,相互进行交易的时候,就已做到这一点了,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契约,由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由个别到一般,由口头形式到书面形式,反映了习惯一习惯法一成文法在私法领域发展的轨迹。至文明时代,随着商业的发展和金属货币的广泛流通,确认买卖、借贷、租佃诸方面关系的习惯法的出现契约之债(Contractus)成为最为常见最为普遍的一种债权法律关系,它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锻造出无形的“法锁”(Juris vinculum)。

(3)诉讼关系。诉讼来自纷争,它是人们之间利益冲突的必然结果。诉讼的最早形式是原始氏族的神明裁判程序。其后,在氏族组织向国家质化的过程中,曾先后产生过各种形式主义的诉讼习惯法,如罗马法中的誓金之诉(legis actio sacramento)、程式诉讼(formula)、非常诉讼(extraordiniara actiones)等。诉讼习俗的法律化、使当事人之间简单的争讼关系具有了法律的意义和效力。在诉讼的背后隐含着的,是人们之间权利与义务及其相互关系。

总之,法律关系在人们利益的矛盾与冲突中诞生,继而又在这种冲突与矛盾中获取存在的价值。

这一过程,恰如人的诞生一样,一律是伴随着剧烈的阵痛的。然而,由于法律关系本身表现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表现着统治力与社会力的冲突与平衡,表现着权利义务在法律上的合理限定与规范制约,因此从历史进化的角度看,由强权关系到法律关系,由纯粹野蛮的法的“动物形式”到日益文明的“法的人类形式”,由习惯权力到法定权利的演化和运动,是社会机制法制化的必然趋势。一个国家法律关系体系的完善发达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当时社会关系的秩序化及事实关系的法制化水平。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理由承认:相对于无秩序的野蛮的社会强权关系而言,法律关系的存在标志着人类的文明和进步。

英国历史法学家梅因(Henry Summer Maime,1822—1888)在考察古代法发展的历史时,曾得出如下广为人知的结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这一精彩的概括,描述了法律关系嬗变的基本特征。梅因在这里所指出的一个事实就是:至少在私法领域内,权力服从关系(身分关系)最终要取代于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契约关系)。由权力到权利的演变,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同理,在公法领域内,国家权力的分权制衡、行政活动的法制化、人民与国家(政府)之间的权力(利)分配等等,都反映着“由权力到权利”的运动趋向。从另一角度看,上述运动事实上就是法律关系领域内所体现的总体精神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再由权利本位向社会(责任)本位演进的趋向。

从原始氏族习惯关系脱胎而来的早期法律关系,象早期的国家和法律(习惯法)一样,深深地带有原始公社形态的痕迹。在这一时期,“人们不是被视为一个个人而是始终被视为这一个特定团体的成员。”具体言之,每一个人都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必须......余下全文>>

三:中国法制前景如何

来源:参考

现状:现在的政治体制(包括军事领导体制)下,任何领导人都不敢太大的动作去搞司法独立、新闻和言论完全方开的事情。毕竟渐进改革比全国陷入混乱好,现在社会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了。

希望:

1.中央在训练地方政府面对媒体和社会舆论的能力,也做了一些表率,(官员敢说真话了,贵州瓮安事件以后省里前后两天说法完全不一样,肯定是前一天太忽悠了受到了中央的谴责,然后当晚省委书记发表了包括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之类的罕见言论;重庆书记直接说了 没有不称职的百姓,只有不称职的干部之类的言论)而且步伐在放大。

2.现在很多大学法学院如雨后春笋一样建立起来,社会需要一大批普通民众具有法律思维的人在普通的岗位上,而不是少数的法学工作者。

3.法学院的学术自由在逐步放开(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就是个例子,步子还是很大的‘据说和连战访问大陆的推动有关系,学校里有国民党背景的人物在’。)

4.政府层面上在主动接受非共产党传统教育的法律意思(倍受争议的前北大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受到很多省市机关邀请做法制改革等演讲,包括很多的学府)。

5.中央高层开始进入法学背景高官

四:中国法制的现状

1,中国法制有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的依托,在整体的法治框架下,稳定运行,保证社会秩序良好运行,对政治与经济建设有很好的粗晶与保障作用!个人认为在具体个法方面尚需完善。

2.我认为在房地产,计算机犯罪与知识产权方面应该完善立法。

鸡.社会在不断变化发展,现有一些法律制度已经难以适用,必须随社会的改变而相应的与时俱进变化发展。

五:中国如何看待中国法制发展

在进步,但太慢

又很不实在,虚的成分太多

六:基于中国法治现状来说明中国法律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各位请帮忙!急急~~~

法律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我们要依法治国的程度会被贯彻的越来越好

七:十大案件让中国法制进程有哪些进步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有其独特的发展道路和特征,认识这些特征是把握其发展规律的关键。

1.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一般来说是与这个国家整个现代化过程分不开的。当代发达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起步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成熟而逐步地、自然而然地实现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由社会生活领域推动的运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或政府扮演的是一种消极的“守夜人”角色。而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发生于20世纪最后20年,这时的中国社会缺乏商品经济对民主法治意识的启蒙,更面对着政治、经济和法制飞速发展的世界。发达国家的政治影响和经济压力,国内人民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决定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时代责任,从而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在发展方式上带有政府主导性。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在法治理论上进行拨乱反正,确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法治观念,提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现代化任务;面对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领导制定了法制现代化纲领和宏大的立法规划,并在短短20年间,完成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走过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领导了大规模的普法教育,有规划有组织地传播法律知识,肃清封建法制观念,培育现代法治意识。总之,在当代国内外背景下,没有党和政府的领导,希望像西方国家那样通过市民社会的成熟,自下而上地实现现代法治,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政府主导性,客观上要求维护政府的权威,但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改变党和国家运行机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实现民主政治。因此,维护政府权威不能走集权、扩大权力的外延的老路,而是要通过建立一个理性化、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权力的运行合法化、合理化来实现。因此,党和政府行为法治化,领导行为法治化,当是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前提。

2.目标的阶段性。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对国内相对落后的经济和薄弱的民主政治,以及来自国外的压力和挑战,其目标的选择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带有阶段性。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制国家,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环节:人不是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人民不是为国家而存在,而是国家为人民而存在。“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⑶可见,充分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法制现代化的根本目标。为此,首先要运用法律机制,确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尤其是要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其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务使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根据法律的要求来行使,把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和健全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权力的法律制约机制,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一切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这样一种法治状况,是法制现代化的理想目标。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为此而作出了艰辛的努力。但是,经济发展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首先,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尽快发展经济,解决几亿人“吃饭”和“温饱问题。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能否迅速地将经济发展起来,使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综合国力赶上或......余下全文>>

八:中国法治现状如何.?

现状:处于法治社会的初级阶段。表现在:执法不严,徇私枉法;有法不依,不信任法律;法律存在真空;违法监督不力。发展进程:正在逐步好转。但进程很慢,不能跟上社会需求。其中的优点是法律逐渐被人们认同。走法治社会的到了成为大多数人的普遍理想。不足是:中国的法律缺乏以民为本的基本理念。更多强调对社会的统治,服务于统治阶级,缺乏民本思想,更缺乏民主思想。如宪法,主要体现政党的统治意识,为民服务的意识很弱。可以比较一下,中国和美国的宪法条文,一目了然。写这篇文章,最好找到一些法律文书,外国的、中国的、古代的、比较一下,问题自然解答。

九: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目标是什么?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加强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长期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继续制定和实施同经济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积极防范和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与骸济犯罪活动,坚决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和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等现象,建立对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加强司法、执法队伍建设。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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