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一:一、简答:在民行检察中,对于一审生效的裁判检察机关如何进行监督? 二、论述:人民检察院具有哪些职权?

人民检察院职权: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构成。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也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公诉权和侦查权,具体为:

(1)依法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有权适用强制措施;

(2)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决定逮捕的案件以外,一律由检查机关批准或决定;

(3)对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补充侦查;

(4)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6)对各种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

三:检察院各个机构的职责主要是什么啊?

办公室是后勤和接待部门。政治处是人事部门。侦监科是负责公安机关的侦查的监督,对于公安不立案的情形,就由他们管。公诉科就是起诉部门,在法庭上代表国家,作为原告,控告犯罪分子。控申科负责对本辖区检察机关控告工作;受理公民的控告;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承办由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反贪局就是反贪污贿赂局。反渎局就是反渎职和职务侵权。监所科是监督监狱和看守所的工作,并对里面的犯人再犯罪进行起诉。民行科是对法院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再审。想知道检察院监所处职责。

侦监科:批准或决定逮捕人,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控申科:接待信访人员、国家赔偿、刑事民事申诉;民行科:对民事审判、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如对某生效民事判决进行抗诉;监所科:对看守所、监狱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河南省检察院。防止犯罪嫌疑的人、被告人、罪犯的合法权利受侵犯,这里面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公诉科:审查起诉或不起诉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依法监督刑事判决等。反贪局:对贪污、贿赂的犯罪活动进行查处;反渎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利用职权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四:简述我国公,检,法机关的组织体系和职权

1、《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2、《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3、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章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4、《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及其职权。

五:请简述司法警察的职权……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98次会议通过)

畅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

科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

一。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

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

利进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司法

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

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三)送达法律文书;

(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七)执行死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

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

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武器。

第十条 为保障审判场所的安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进入审判场

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可以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

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遵照审判长或

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

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

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

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

(二)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三)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警衔报批工作;

(六)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

(七)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八)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

(九)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十)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余下全文>>

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

1、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按照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研究、决定和部署本市检察工作任务,并指导、督促和检查检察工作任务的执行。2、依法对本市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依法对本市需要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3、对本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对本市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监督工作。4、对本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起诉,对本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和刑事审判监督工作。5、依法对本市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6、依法对本市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7、对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8、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9、依法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和审核,指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工作。10、分析、研究本市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犯罪的动态、特点、规律及社会治安状况,提出防治对策;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预防犯罪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11、负责对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政策和法律的指导;对于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应用法律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解释和立法的建议。12、规划、指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财务、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13、协同市主管部门管理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14、负责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纪律检查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检察官队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15、承办应由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分别在辖区内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接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其主要职责是:1、受理审查属本院管辖提请逮捕的案件。2、受理审查属本院管辖提起公诉的案件,并出庭支持公诉。3、受理辖区内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4、负责公安机关不服区、县人民检察院不捕决定而提请复核的案件。5、负责对辖区内刑事上诉、抗诉案件和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的监督。6、接受管辖范围内公民和法人的检举、控告、申诉的案件。7、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民事和行政诉讼判决的监督。8、答复辖区内区、县人民检察院的个案请示。9、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工作的法律监督。10、负责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11、负责应由本院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的审查及不服区、县人民检察院处理的赔偿案件的复议。12、负责本院的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院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本院的后勤管理和物资装备工作。13、承办应由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负责的其他隶属法院 第一分院 第二分院 铁检分院 浦东区院 黄浦区院 卢湾区院 徐汇区院 长宁区院 静安区院 普陀区院 闸北区院 虹口区院 杨浦区院 宝山区院 闵行区院 嘉定区院 金山区院 松江区院 奉贤区院 青浦区院 崇明县院

七:简述司法警察的职权

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在我国简称为法警,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特定任务的人民警察。

权力职责:

行使权力

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保证审判、检察场所安全、提押嫌疑人以及强制执行等行为中行使的是对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司法行为的辅助性职能,是警察权在司法程序中的体现。

职权规范

《人民警察法》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本条授权除公安机关外的其他警察机关有权规范本系统人民警察职权,并非某些人所谓两高法警条例违法。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包括

(一)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包括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二)执行传唤、拘传;

(三)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四)参与搜查;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七)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

(八)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国外

美国司法警察隶属司法部,负责保护联邦法庭、运输囚犯、抓捕逃犯、保护证人、查封财产等职责,工作性质相当于我国的刑事警察,与之拥有类似职责的还有英国、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的司法警察。俄罗斯司法警察隶属于司法部,负责保障各级法院的秩序,执行法院和其他机关作出的裁决,是执行工作警务化模式的代表国家之一。

八:请问检察院有什么权力?谢谢!

1、对于叛国案件、分裂国家案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和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和提起公诉。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等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提出抗诉;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8、依法保障公民对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申诉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受理公民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九: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有哪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场(20张)

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军事检察机关的职权

军事检察院是国家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设置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是专门检察院的一种,是与军事保卫机关、军事法院并列的军队中的执法部门。主要管辖以下案件:

1、现役军人的犯罪案件;

2、解放军军内在编职工的犯罪案件;

3、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共同犯罪的非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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