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最新立案标准

一: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渎职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是一类罪,而不是一个罪名。渎职罪包括很对罪名,不同的罪名量刑不同,不可一概而论。

二:渎职罪的界定及经济量刑标准是什么

1,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是一类罪,而不罚一个罪名。渎职罪包括很对罪名,不同的罪名量刑不同,不可一概而论。

三: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怎样算渎职罪

最新渎职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渎职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请问: 渎职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只要渎顶行为符合渎职罪的犯罪构成 ,都 有可能被 立案 。渎职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的主体主要 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谁能帮我解释下渎职罪的量刑标准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你说的这种情况不属于渎职罪的范围。你说的这种情况应该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至于书记和会计是否犯罪,得看具体情况

六:渎职罪的惩罚新规定

2013年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发布,释放出从严惩处渎职犯罪的信号。

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解释首次明确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即对刑法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的认定作出了规定: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同时,明确了加重量刑情节即“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其中,特别规定“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加重处罚。

七:渎职罪立案30万以上的包括30万吗

渎职罪立案30万以上的包括30万。

《治安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本法罚款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所以法律规定以上、以下的都包含本数。

但是涉案或涉及纠纷的数额与标准绝对相等情况太少了啊。

八:什么是渎职罪 渎职罪量刑标准 渎职罪怎样判刑求解

渎职罪的成立,是以行为人存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为前提的,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又和行为人存在一定的职务权限有关。所以,厘清职权(职守)和渎职犯罪之间的关系对认定渎职犯罪尤为必要。

职权的一般含义

职权(职守),是指行为人享有的一般职务权限或者承担的相应职责。只是从外形上看有一定的权力,但是客观地看没有一般的职务权限的,不是这里的职权(职守)。职权不一定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从法律制度上作综合的、实质的观察,认定行为人享有职权或者得到授权的,就是有职务权限。作为一般的职务权限,职权不一定是法律上有强制力的权力,但其滥用会使对方承担义务或不能行使权利的,也是职权。

成立玩忽职守罪的前提是行为人有“职守”可供其“玩忽”,不存在相应职权的,即使其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也不可能构成本罪,这是合理解释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后必然会得出的结论。例如,罪犯甲正在疯狂地杀害妻子,警察Y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在完全能够履行职责时,并未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县司法局长D因事率众路过现场,也未组织他人救助被害妇女,并不能认定警察Y和司法局长D都构成玩忽职守罪。警察Y因职务上的要求,有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其在履行救助义务具有容易性、可能性的场合,拒不履行保护、救助义务,最后被害人死亡的,可以成立玩忽职守罪。但司法局长D的职责是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其不负有制止犯罪行为的义务,也缺乏对抗罪犯的相应武器装备、手段,所以,不存在不救助被害人的“职守”,自然谈不上成立玩忽职守罪的问题。所以,判定其构成犯罪,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行为人享有相应的职权,但是其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没有履行相应职责的,才能构成渎职罪。渎职行为具体包括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大类型,所以,这里对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讨论,其意义已经超越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这两个具体的罪名本身。

职权必须被滥用,才可能成立滥用职权型犯罪。职权的滥用,是指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行使职权,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职权行使程序,以不正当目的或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换言之,任何无端行使职权、编造事实扩大职权范围,实质地、具体地违法或不当行使权力的行为,都是滥用职权。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行为主要表现为: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进行市场管理过程中越权进行社会治安管理;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处理,例如质量技术监督人员对合法经营者任意处以罚款;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放弃职责,故意不履行职务,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有关特大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对特大矿山安全事故隐瞒不报,亦不及时组织抢险、调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即构成滥用职权罪。有时这四种行为方式交织在一起,难以分清,例如负责主管缉私工作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接受贿赂之后干预走私犯罪的查处,就同时具有超越职权、玩弄职权和不正确履行职权的性质。正当执行职务,或者只是利用地位、条件实施与一般的职务权限无直接关联的行为,不是滥用职权。例如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管人员利用教育罪犯之机使用暴力猥亵妇女的,只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深夜巡逻的警察抢劫他人财物的,只应成立抢劫罪,都不构成本罪。

滥用职权行为,是否仅限于公开实施?换言之,秘密地任意行使职权行为,相对人对此无法认识,或者滥用行为从外形上不具备职权行使特征的,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值得研究。例如司法人员甲为侦查危害国家安全......余下全文>>

九: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期徒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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