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王安石变法的措施
王安石变法
北宋王安石于宋神宗熙宁年间进行的改革。治平四年(1067)正月,宋神宗赵顼即位。神宗立志革新,熙宁元年(1068)四月,召王安石入京,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
王安石建立一个指导变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条例司撤销后,由司农寺主持变法的大部分事务。吕惠卿、曾布等人参与草拟新法。这些新法按照内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限制商人
供应国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输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输法
熙宁二年七月,颁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由发运使掌握六路的财赋情况,斟酌每年应该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资的情况,然后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从便变易蓄买”,贮存备用,借以节省价款和转运的劳费。均输法夺取了富商大贾的部分利益,同时也稍稍减轻了纳税户的许多额外负担。
市易法
熙宁五年三月,颁行市易法。在开封设置市易务。市易务根据市场情况,决定价格,收购滞销货物,待至市场上需要时出售,商贩可以向市易务贷款,或赊购货物。后又将开封市易务升为都提举市易司,作为市易务的总机构。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垄断市场方面发挥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财政收入。
免行法
熙宁六年七月,正式颁行免行法。免行法规定,各行商铺依据赢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务交纳免行钱,不再轮流以实物或人力供应官府。
发展农业生产
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的政策以及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农田水利法。
青苗法
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
募役法
熙宁四年颁布实施。募役法(免役法)规定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募役法使原来轮流充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方田均税法
熙宁五年颁行。方田均税法规定每年九月由县官丈量土地,检验土地肥瘠,分为五等,规定税额。丈量后,到次年三月分发土地帐帖,作为“地符”。分家析产、典卖割移,都以现在丈量的田亩为准,由官府登记,发给契书。以限制官僚地主兼并土地,隐瞒田产和人口。
农田水利法
熙宁二年颁布。条约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修筑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在王安石的倡导下,一时形成“四方争言农田水利”的热潮。北方在治理黄、漳等河的同时,还在几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贫瘠的土壤变成了良田。
稳定封建秩序
巩固封建统治秩序和整顿、加强军队的措施,有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以及建立军器监等。
将兵法
作为“强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合并军营,另一方面实行将兵法。自熙宁七年始,在北方挑选武艺较高、作战经验较多的武官专掌训练。将兵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
保甲法
熙宁三年颁行。各地农村住户,不论主户或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农闲时集合保丁,进行军训;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壮丁接受军训,与正规军相参为用,以......余下全文>>
二:中国历史上王安石变法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背景:北宋中叶以后,内部方面,政府官员数目持续膨胀激涨,真宗景德年间(1004—1007年)内外官已达一万多人,仁宗皇祐年间(1049—1053年)达两万多人,“十倍于国初”,导致冗官、冗费激增,执政大臣多“榻茸常材,斗筲小器”,保守主义盛行,不得不与豪强地主妥协,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土地兼并迫使农民转职军旅,使得军队人数激增。北宋初年给予军、公人员极大优惠和特权,可免除差役和赋税。对外方面,对辽、西夏等国的战争,仁宗庆历年间(1041—1048年)军队人数是一百二十五万九千人,使得军事费用增加,“养兵之费,在天下据七八。”,将不专兵和军纪不明使宋军严重缺乏训练,终日“游戏于廛市间,以鬻巧诱画为业,衣服举措不类军兵”“卫兵入宿不自持被而使人持之;禁兵给粮不自荷而雇人荷之。”。使得北宋的国库空虚,人民生活压力更加沉重。
【置制三司条例司】熙宁元年(1068年)二月,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是王安石推动变法第一个设立之机构,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设立置制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统筹财政,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此机关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外,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并将收入定其为定式。
理财(富国)之法:
【方田均税法】
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
【均输法】
均输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汉桑弘羊时试行,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达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宁二年七月,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的原则,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减少人民的负担。
【青苗法】
熙宁二年(1069年)实行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由政府拿出一定数量的钱或粮食做本,在每年夏秋两收前,以低息借贷给农民,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到夏秋两季收成后,农民再按20%到30%利率还粮钱。
【农田水利法】
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
【市易法】
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用以达到“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
【募役法】
又称“免役法”,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
强兵之法:
【保甲法】
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五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选一人来当保丁,保丁平时耕种,闲时要接受军事训练,战时便征召入伍。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
【裁兵法】
整顿厢军及禁军: 一、 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 二、 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余下全文>>
三:王安石变法内容概述 王安石变法采取什么措施
王安石变法主要从两方面开始变法,一方面是理财,一方面是整军,最终达到改变北宋“积贫积弱”的社会格局,抑制官僚地主的特权,从而达到富国强兵。
王安石变法主要内容--理财:
均输法:
青苗法:民户可向政府贷款,政府以20%的年利率贷款给农户用来补助耕作,面向对象包括农民,手工业者等,用官方贷款方式代替民间的高利贷行为,不仅让百姓生活有了出路,更是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农田水利法:主要是大力兴修水利,有效的开垦荒地,鼓励农业的发展。
免役法:政府当差的差役们不再用民户人员服役,而是采用雇佣的形式。不仅如此,各户民户,按照贫富等级缴纳不等的免役钱,之前那些官僚地主的特权被罢免。这种形式不但减免了农民的劳役负担,同时还增加了政府收入。
方田均税法:土地由政府统一分配,并且按照土地面积大小及收益缴纳不等的税,有效的防止了地主兼并土地的现象。
均输法,市易法,青苗法等新法对整个官僚地主,富商进行了打击,严重限制了这些群体囤积居奇,投机倒把,剥削农民的行为,同时也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王安石变法主要内容--整军:
保甲法:通过将农户编排组织,10户人家为一保,50户人家为一大保,10个大保组成一个都保,然后在从每户人家中找一个保丁,农忙时劳作,农闲时练兵,以便国家战事来临能上战场杀敌。
设军器监,将兵法和保甲法这种做法都是用来加强军事力量的,以便用来巩固边防。
王安石变法措施
王安石变法是发生在北宋宋神宗期间的一场社会改革运动,由王安石发起,旨在改变北宋“积弱积贫”的社会格局。王安石变法历时16年,于宋神宗去世后,终于落幕。王安石变法究竟是如何做的呢?有什么变法措施呢?
一:机构改革
王安石提出变法得到宋神宗的同意与支持后,他做了一个举措就是设立机构,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这个机构就是一个财政机关,掌管国家的财政大权。
二:改革税赋
方田均税:土地由政府统一登记入册,并且按照土地面积大小及收益缴纳不等的税,有土地的人均要缴纳税金,有效的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
均输法:调节物资供求,在北宋上供物质都有固定的来源和收入点,这个新法杜绝了这个现象,就近取物,用相同的钱买便宜的东西上供物资,就是所谓的“徙贵就贱”。
青苗法:民户可向政府贷款,政府以20%的年利率贷款给农户用来补助耕作,面向对象包括农民,手工业者等,用官方贷款方式代替民间的高利贷行为,不仅让百姓生活有了出路,更是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免役法:政府当差的差役们不再用民户人员服役,而是采用雇佣的形式。不仅如此,各户民户,按照贫富等级缴纳不等的免役钱,之前那些官僚地主的特权被罢免。这种形式不但减免了农民的劳役负担,同时还增加了政府收入。
三:兴修水利
农田水利法:主要是大力兴修水利,有效的开垦荒地,鼓励农业的发展,且取材用度都是地方自行筹集解决,不能解决的才向上面拨款。
四:军队改革
裁兵法:50岁以上的老人家必须退役回家,对于士兵的要求严格,不合格者pass。
将兵法:将军队统一编排分队,每个队伍有将军与副将,这两个管理者就负责操练军队,从而提高军队素质和战斗力。
保马法:大力鼓励边疆人民养马,马匹由政府提供,但是如果马匹出现问题则是养殖户全权承担责任或赔偿。
军器监法:设置军器监,主要是负责武器的制造及改良等工作。
五:改革科举
推行了三舍法,贡举法等严格科举制度~...余下全文>>
四:王安石变法的经济措施主要有哪些
王安石变法在财政经济方面措施主要是激了解决长期以来的“积贫”局面,即改革中的“富国之法”,主要有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均输法等。
五:王安石变法的目的,措施以及。。。。。。
目的:为改变北宋初年“三冗”造成的积贫积弱现象
富国: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市易法,均输法,农田水利法
其中青苗法和募役法因强烈触动了地主阶级和大官僚利益而争议最大。农田水利法对后世做的贡献最大。
强兵: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节省军费,增强军队战斗力,改变了冗兵冗费现象。
启示:变法应懂得机智应对;任用贤人;循序渐进不宜操之过急;注重监察
老师讲过····我没带书,是背着写的,楼主凑合着写点吧
六:王安石变法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就?变法为何失败?
王安石变法是中国历史上针对北宋当时“积贫积弱”的社会现实,以富国强兵为目的的一场轰轰烈烈的改革,以“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为原则,从理财入手,颁布了“方田均税法”、均输法、青苗法、免役法(又称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并推行保甲法和将兵法以强兵.但由于未处理好具体实行的问题以及与反对者的关系,于是与反对者间长期反复地争斗,导致变法处于被批评的局面,虽然最终以失败而告终,但是一些具体措施还是保留了下来.
人各有命,人的命运是外力改变不了的.按照宗教学说,生命是不灭的,只是存在的形式不同,过去世人的所作所为的报应,体现在今生今世的生命的整个过程中.过去所做的实事已经不可能改变了,因此,今生的命运也不可改变.人各有命,人的命运是外力改变不了的.按照宗教学说,生命是不灭的,只是存在的形式不同,过去世人的所作所为的报应,体现在今生今世的生命的整个过程中.过去所做的实事已经不可能改变了,因此,今生的命运也不可改变.今生的命运不可改变,但是,今生今世的生活环境却可以应人心的善恶而改善或变得更恶劣.
启示:王安石无疑是一个很正直的人,一心为君分忧,为民推行新政.在他变法之前的担任地方官员期间的德行改变了地方百姓的人心,使人心向善而政清人和;德政所实施的为民措施,改变了当地的民生状况,但是,从根本来讲,王安石只是改变了当地人民的生活环境,应人心的向善的结果只是使当地百姓的生活质量有所提高而已,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当地人的命运.也正是这段担任地方官员的政绩,使王安石以后的变法决心更加的坚决.王安石变法失败的原因,表面看是朝廷的保守势力和地方官僚腐朽的结果,但是,这并不是问题的本质.本质问题是,王安石是想通过一些政治措施改变大宋的命运,而一个朝代的命运和一个人的命运一样,其命运是是不可改变的.只是,如果这个朝廷上下人心的改善会使其上下一体的生存环境有所改观而已.从根本上讲,朝廷之所以乱、地方官僚之所以腐朽、百姓之所以苦就是这个朝代人的整体在承受自己的恶果而已,而这样一个整体人群的因果报应的关系,岂能能由一人之力而改变?王安石何德何能?个人强为的结果,无论用心善恶与否,只是使人心更乱,而人心更乱的结果就是使原本看似简单的施政方案的实施过程和结果变得出乎人的意料而已,当这些结果反过来使变法行为更强制化的时候,强制行为导致的恶行的最终结果,就是使整个朝廷和地方官员及百姓的生存环境变得更加的恶劣,当这一切循环往复的报应体现出来的时候,就直接决定了王安石变法的最终结局.
七:王安石变法的经济措施主要有哪些
均输法、青苗法、市易法、募役(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
八:请问:我的男朋友要工作去了,我应该怎么办?
你要是真的好在意好在意
就是那种决不能没有他的感觉在你心里
那就不要和他分开龚也不可以有太多的距离
不然你会失去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