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求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市场(含超锭、商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下同)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进入市场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查验,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营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乳制品,豆制品,酱油,食醋,调料,饮料(含引用桶装水)、酒类、糖果、边销茶、干果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根据食品管理需要,增加查验食品的种类。
第二条 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的票据,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据,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经销商在销售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商品、清真食品时,应向供货商索取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证明,以备查验。需要查验和索取供货方的票证如下:
1.营业执照;2.食品质量合格证明;3.检验(检疫)证明;4.销售票据;5.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6.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7.进口食品报关单;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三条 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四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据: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3.粮油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五条 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要有食品包装标签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及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第六条 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经营者如按照食品广告的宣传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自行保管,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查验。
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要对经营者索取的票证进行督促检查,重要食品(详见本制度第一条)应实行统一管理,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超市应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格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超市食品安全管理
一、超市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二、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应当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
六、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八、经营生鲜食品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生鲜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九、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限的,组织安排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行促销,并将食品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超过保质期限的及时做好清柜、下架、销毁、结算、建档等事宜。
三:新办理超市!需要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请问超市具体需要怎么写
为落实超市(商场)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 第三条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经营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重要食品,应当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等管理规范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责食品进货查验等工作,确保营业时间内坚守岗位。 采购食品,应当查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 采购按规定必须检疫的家禽、牲畜及其产品,应向供货者按批次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显眼位置公示,留存记录备查。实行计算机收费管理的食品商品,应当建立电子台账。 第五条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六条食品信息公示制度。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检测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工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 第八条食品安全经营承诺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消费安全,本超市(商场)郑重承诺: 一、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单位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 三、建立健全商品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货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本超市(商场)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措施,及时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不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过期食品、变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发现问题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余下全文>>
四:进口食品超市走到岗位我要做到的十条准则
首先应该自觉实践者和卫生管理制度,链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系统自检的食品质量,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粮食生产和销售体系遵守。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疾病与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军官遭受食品安全人员不兼容,不得从事与现成吃的食物的接触。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每年组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从事食品工作之前。
第三个重要的粮食生产和链接的营销体系。经营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家禽,豆制品,水产品,熟食和其他重要的,它应该是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接受质量管理达标单位的供应商建立关系的食品的生产和加工与销售挂钩,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并进入和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资质及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供应商的审查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纳入上述注重跟踪循环,保护上市食品安全。第二十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配备负责食品进货查验等工作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在营业时间内履行职责。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文件
采购食品,应当查验请求或供应商,并如实记录食品,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名称的名称供应商信息,购买日期等,进口食品如实记录食品,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等出口国的名称。
购买被要求家禽,家畜及其产品的检疫,供应商应以批“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产品证书”及显眼的位置公示,保留记录中获得将来参考。食品商品的计算机管理费的实施,应当建立电子底帐。
文章自检食品质量体系。应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食品保质期。储存和销售散装食品,应当注明在存储位置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包装,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名称。进口预包装食品的销售,应该有中国的标签,中国手册,规定食品及国内代理,地址和联系方式的起源的名字。第二十
食品信息公示制度。应该建立在食品经营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栏信息,宣传与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作为日常食品检测信息,以及食品退市进程的列表,并等等。
条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于自查,检查中发现,食品在食品保鲜和不合格食品的出版管理的保质期的质量,应立即采取下架,仓储,销售等措施,制止立即通知供应商和消费者的回报,协助工商部门不合格食品的处理,并记录良好的终止经营等相关情况。
第八条承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消费的安全保障,这家超市(商场)郑重承诺:
一个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在单元的操作的食品安全性。
二,建立和完善法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认真审核供应商,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产品标识的经营资质及产品质量符合法定条件,严把产品进货关。
第三,建立和完善采购货物备案制度,忠实地记录,保存各种信息和数据购买的商品,以确保商品的这家超市(商场)的可追溯性和实际销售信息流通的,购买商品,从而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四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食品质量的不卖不符合食品的法定要求安全及时发现问题措施的日常管理和实施,过期食品,变质食品和不安全的食品。发现问题立即停止销售的食品,及时报告,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合作,将执行检查监督,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切实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以及食品消费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的环境...余下全文>>
五:食品进货台帐内容怎么填写
食品进货台账应该包含“验收”和“入库”两方面的内容。基本上是由验收记录和入库台梗两本记录构成,有的地方会把出库台账和入库台账合并为出入库台账。具体格式与填写方法如下:
验收记录
应该包含进货日期、品名、生产批号、保质期、规格与数量、供货商及联系方式、验收的项目、验收的结论、验收人等等信息。可以参考下图制作记录表单。
出入库台账
应包含出、入库日期、品名、规格、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位、出入库数量、结存数量、供应商、收(发)货人、验收人等等信息。可以参考下图制作记录表单。
注意事项
1)食品添加剂的验收记录与出入库台账应该单独制作。
2)合格证明文件应该是:生产商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经销商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第三方检验报告,当批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如果是进口原料,应该有卫生证书;如果是生鲜肉类,应该有检验检疫报告;如果是大卖场或者超市自己购买的,应该有发票或者小票。
六:有人到超市购买一盒酸奶,第二天去工商局举报该超市,并索要15000元赔偿(酸奶原价10.8元)想问是否合理
10.8元的酸奶索赔15000元不合理(详见案例)。除非那酸奶造成你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具体需要结合你的致病情形判断,比如医疗费、误工费、伤残等级等,伤的轻赔偿的就少,严重的赔偿就多。
如果消费者发现食品存在问题,可以向商家直接投诉和向职能部门举报等,也可以向相关媒体爆料。如果你掌握的证据确凿也有法律依据,在投诉举报无果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走法律途径维权。《食品安全法》第八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我国现行有多种法律法规支持消费者依法索赔。一个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般适用于虚假广告和欺诈经营行为;另一个是《食品安全法》,主要针对食品、保健食品和药品有悖安全提出的索赔;还有就是《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如何认定销售者是否具有“明知”的过错呢?一般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判断。
一是销售者在进货过程中是否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者采购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是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销售者在销售的过程中,还“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像所举的案例二中的超市未能向法院提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制作的进货查验记录,也不能证明其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案例一
买“极品香米”诉超市超市被判3倍赔偿
陕西省西安市一消费者在超市买到的大米外包装上印有“极品香米”字样。消费者认为该宣传用语涉嫌误导消费,有欺诈嫌疑,一纸诉状将超市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超市退回货款,并给予货款3倍的赔偿。据悉,该判决是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国内首次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实施的司法判决。
西安市消费者孙先生说,之前他在西安市某超市购买大米,发现原先购买的一种“御品香米”,在包装基本没有改变、价格和等级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摇身一变成为了“极品香米”。孙先生认为“极品”两个字误导了消费者,让消费者误以为这种大米品质极高。孙先生查阅相关资料表明,我国将各类大米分为4个等级,没有“极品”的等级划分。孙先生认为“极品香米”属于“绝对化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4年6月19日,孙先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将超市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要求退回货款179.6元,并3倍赔偿。
7月22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超市销售“极品香米”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应当直接承担返还货款和相应赔偿责任。
超市方辩称,他们是商品零售企业,是向供应商采购该品牌香米后直接销售的,商品是合法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他们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审查义务。超市在销售过程中,没有故意隐瞒或捏造事实,不存在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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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大型超市食品安全采取怎么措施监管
1、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2、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4、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5、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6、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余下全文>>
八:乡村小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谁有比较有针对性的 麻烦帮忙上传一份
我告诉你哪有你收索《超市食品安全制度》在文库里面可以找到,我这给你提供一个
食品安全制度
一、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三、 库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 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
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七)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四、食品销售卫生制度
(一)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纸巾捂口。
(二)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三)食品销售应有专柜,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
(四)销售的预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期)等。
五、食品展示卫生制度
(一)展示食品的货架必须在展示食品前进行清洁消毒。
(二)展示食品必须生、熟分离,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三)展示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保持食品新鲜卫生,不得超出保质期。
(四)展示柜的玻璃、销售用具、架子、灯罩、价格牌不得直接接触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货架上。。
(五)展示食品的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余下全文>>
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九项制度
为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 管,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白山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九项制度。
一、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批准。对申办许可证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据《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认真审查,按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工商登记注册。必须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原则。对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改变许可项目、许可证到期的食品经营者,要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办理,逾期不办的,要依法注销许可证。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不予办理市场准入登记:
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的;
2.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
3.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不满六个月的;
4.伪造、涂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5.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接受社会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示审批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食品,应当采取责令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措施,清理退出食品市场。
(一)食品市场质量准入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下列工作:
1.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2.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销货记录制度, 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和质量自检制度;
3.监督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积极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
等协议准入制度;
5.开展食品质量抽样检验,重点强化对消费者申(投)诉集中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种类食品的抽样检验,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
(二)食品退市监管。对下列食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退出市场: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余下全文>>
十:急需:超市要建立食品安全制度,需要建立些什么小组之类的么?
1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有组长/成员.2制定贰品安全管理制度,可以从采购和储存两个方面进行控制,商标不同于加工企业,没有加工环节,把好采购环极为重要,进货供货商提供三证(QS/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产品检验报告,储存按仓库管理制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