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责任认定

一:资产损失的责任划分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三)分管领导责任是指企业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四)重要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企业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按照本办法对子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企业因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企业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纪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总会计师或者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资产损失的认定证据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五)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对作为资产损失的所有证据,企业都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认真把关;承担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做好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逐项予以核实和确认。

三:财产损失认定的依据都有哪些?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可以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作为资产损失的认定证据。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

四:《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怎么理解“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是指有关部门对该责任的认定结论。

五:资产损失税务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报送资料分类清单

一、现金损失类

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二、存款损失类

存款损失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二)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

(四)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五)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三、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类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申请资料: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企业通过“xx工商企业信息查询”网站查询的企业吊销结果应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四、存货损失类

(一)存货盘亏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存货盘点表;

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对资产损失涉及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二)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资产损失出具的鉴证报告;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被盗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回复;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五、固定资产损失类

(一)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丢失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4.对资产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企业应出具是否获得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的文字说明。

(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余下全文>>

六:资产损失申报是否一定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

一、注册税务师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包括: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依托于税务师处务所。所以,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此项鉴证业务。

二、“如果一定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定报告,则这种小额的资产损失申报的费用反而比税前抵扣的税额高,企业只能被迫放弃小额损失的税前抵扣,是否合理?”

个人观点认为:可以这样认为。

七:固定资产损失的编写要求

(一)盘亏的固定资产1.说明盘亏固定资产的原因;2.盘亏固定资产购进、入账和产权的鉴证情况;3.责任认定赔偿情况验算;4.审批核准情况介绍;5.残值确认结果验算过程;6.盘亏固定资产损失认定情况的鉴证过程。(二)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1.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购进、入账和产权的鉴证情况;2.技术鉴定证明合法性、有效性的情况;3.责任人赔偿情况验算;4.保险公司索赔情况验算;5.内部审批核准情况介绍;6.残值确认结果验算过程;7.损失认定情况的鉴证过程。(三)被盗的固定资产1.被盗的固定资产购进、入账和产权的鉴证情况;2.固定资产账面净值验算;3.责任人赔偿情况验算;4.向保险公司索赔情况验算;5.损失认定情况的鉴证过程。(四)固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主要包括:1.固定资产购进、入账和产权情况说明;2.说明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原因;3.确认固定资产实际价值的情况说明;4.闲置、技术进步和毁损的固定资产情况说明;5.固定资产本身原因导致产生不合格品的情况说明;6.固定资产已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况说明;7.技术鉴定报告合法性、有效性的情况说明;8.损失认定情况说明。(五)不具备确认条件的财产损失1.说明不具备确认条件的原因;2.说明应进一步补充的证据;3.说明职业推断和客观评价等过程的陈述。

八: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损失都包括哪些情况

固定资产损失包括:

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盘盈、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固定资产损失的认定

对盘盈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固定资产盘盈入账。

(一)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使用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说明材料;

(三)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

(四)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固定资产的盘盈,企业难以取得价值确认依据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估价,出具估价报告。

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要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三)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四)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应当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证明;

(三)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和保险理赔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编辑]固定资产损失鉴证说明编写要求

(一)盘亏的固定资产

1.说明盘亏固定资产的原因;

2.盘亏固定资产购进、入账和产权的鉴证情况;

3.责任认定赔偿情况验算;

4.审批核准情况介绍;

5.残值确认结果验算过程;

6.盘亏固定资产损失认定情况的鉴证过程。

(二)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

1.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购进、入账和产权的鉴证情况;

2.技术鉴定证明合法性、有效性的情况;

3.责任人赔偿情况验算;

4.保险公司索赔情况验算;

5.内部审批核准情况介绍;

6.残值确认结果验算过程;

7.损失认定情况的鉴证过程。

(三)被盗的固定资产

1.被盗的固定资产购进、入账和产权的鉴证情况;

2.固定资产账面净值验算;

3.责任人赔偿情况验算;

4.向保险公司索赔情况验算;

5.损失认定情况的鉴证过程。

(四)固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主要包括:

1.固定资产购进、入账和产权情况说明;

2.说明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原因;

3.确认固定资产实际价值的情况说明;

4.闲置、技术进步和毁损的固定资产情况说明;

5.固定资产本身原因导致产生不合格品的情况说明;

6.固定资产已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况说明;

7.技术鉴定报告合法性、有效性的情况说明;

8.损失认定情况说......余下全文>>

九:确认固定资产损失要报送哪些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将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并要求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封面中注明本年度资产损失的总金额、具体损失的项目和具体金额。

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以下六项: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除上述列举的资产损失,其他均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只是其中一项,如果企业没有按期提出审批申请,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企业发生固定资产损失,应区分不同情形,向税务机关提供不同的证明材料来确认损失。这主要涉及以下九类不同情形:

第一类是盘亏、丢失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固定资产盘点表;盘亏、丢失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第二类是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提供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第三类是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提供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第四类是被盗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五类是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应提供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第六类是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应提供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第七类是盘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提供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第八类是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提供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第九类是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提供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余下全文>>

十: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提供哪些资料

需报送的资料:

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条件: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可以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作为资产损失的认定证据。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

具体分项应报送的资料:

1、货币资产损失应提供资料

(1)现金损失:

a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b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c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d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2)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应提供材料:

A、申请认定条件(符合之一):

a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b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c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B、提供资料

a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b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c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d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e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f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g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2、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应提供资料

(1)存货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工程物资发生损失比照执行)

A、盘亏的存货:

a存货盘点表;

b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d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e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B、报废、毁损的存货:

a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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