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一: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以下简称《督察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第三条 现场督察是指警务督察人员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的同步监督和检查。第四条 督察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自觉接受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依法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二:公安机关督查条例 是什么时候颁布

把你的先放上来,看看》。

三:北京市公安局有督察处这个部门么

应该有,但是准确的称谓说不好了。

四: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的第三章 现场督察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九条 督察机构依据《督察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现场督察。第二十条 督察机构根据督察内容,可以采取随警督察、重点督察、专项督察等不同的督察方式。第二十一条 督察机构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通常情况下应当按照立项、审批、实施和处理等程序进行,由督察机构领导审核批准。对重大事项的督察,必须经本级行政首长批准,由督察长组织实施,必要时报上一级督察机构备案。第二十二条 督察人员在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明察和暗访两种形式。督察人员执行明察任务时,可以着警服或便装,同时必须佩带督察证件。进行暗访时,应当着便装,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开展工作。第二十三条 根据督察工作任务的需要,经警务督察队队长以上领导批准,督察人员可以模拟设置警情,实地了解被督察对象工作的真实情况。督察任务结束后,督察人员应当及时撤销所设警情。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模拟设置警情。第二十四条 在现场督察中,督察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和摄像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或证据。必要时,督察机构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配合督察工作。第二十五条 被督察的单位应当根据督察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督察人员有权对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第二十六条 上级督察机构可以指令下级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必要时,可以直接派员进行督察。下级督察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及时地完成交办事项的督察,并将督察结果报告上级督察机构。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督察机构都有权管辖的督察事项,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办理。对管辖权不明或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指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应当了解本级公安机关的重大警务活动部署,并且根据情况及时作出督察工作的安排。第二十九条 督察机构可以根据警务督察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督察。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座谈、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每年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意见。警务评议的结果应当及时向同级行政首长报告,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备案。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群众的投诉,应当如实登记、认真核实,及时反馈。经督察机构核查证实反映问题不实、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对于不属于督察机构督察范围的,督察机构应当立即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将情况反馈给检举人或控告人。

五: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文件背景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是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的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而颁发的规章。1997年6月4日国务院第57 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施行。为了保证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于2000年10月31日以55号令 颁发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六:督察的条例

1997年6月4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发布施行)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 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业务知识;(三)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辖区内,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执勤活动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督察:(一)上级和本级公安机关各项任务部署、命令、规定执行的情况;(二)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三)处置公民报警、求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四)违反规定进入宾馆、旅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情况;(五)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等装备的情况;(六)《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七)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和上级督察机构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 警务督察队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采取着装督察或者便衣督察的方式。督察人员在着装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督察标志;必要时,出示督察证件;在着便衣执行任务过程中,需要当场纠正人民警察违纪行为时,必须出示督察证件。 警务督察队对人民警察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应当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警务督察队对人民警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按照督察机构管辖权限......余下全文>>

七: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知识竞赛 答案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0号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于1997年6月4日国务院第5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6月20日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

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

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

公安部部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

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

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

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

机构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

第三条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

导成员副职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

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

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

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

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

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

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

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

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

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

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第六条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

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

第七条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

人民警察的意见。

第八条督察机构对检举和控告应当认真核查,根据检

举人、控告人和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双方的陈述,或者检

举人、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九条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

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

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

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

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

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

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

、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

带离现场。

第十一条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

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

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余下全文>>

八: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设督察长,必须由同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担任?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三条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九:制定《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直接立法依据是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显然《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直接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十: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的第四章 现场督察的权限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下列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一)不按规定穿着制式警服的;(二)警容不整的;(三)穿着警服在公共场所举止不端,有失警察形象的;(四)穿着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的;(五)其他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可以当场予以扣留:(一)无持枪证而携带武器的;(二)违反规定携带武器、警械进入禁止区域、场所的;(三)违反规定配枪或持有警械的;(四)其他违反《枪支管理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必要时,可扣留其佩带的武器、警械。第三十四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警用车辆和警用标志的,可以当场予以扣留:(一)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滥用警灯、警报器,不按规定携带警车牌证或者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二)私自喷涂警车外观标志,安装警灯、警报器以及伪造、涂改警车牌证的;(三)违反规定购买并使用不合格的警衔标志、警服专用标志的;(四)佩带与授予的警衔不相符的警衔标志;(五)转借或者赠予非警务人员警服或者警察专用标志;(六)其他违反《警车管理规定》以及警察专用标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必要时,可以扣留其使用的警车及标志。第三十五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非人民警察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扣留,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六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扣留的违法使用的武器、警械、警用车辆和警用标志,应当分别填写现场处置记录和统一印制的扣留凭据。第三十七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一)正在发生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二)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督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安督察通知书》,及时将督察情况通知违纪民警所在单位。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人民警察,被带离后,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第三十八条 督察机构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不当或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予以纠正;对超越人民警察法定职责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第三十九条 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督察机构可以责令执行。第四十条 督察机构发现本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与上级公安机关不相符的,应当及时向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提出,同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第四十一条 上级督察机构发现下级督察机构对督察事项处理不适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建议。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督察机构停止执行,并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第四十二条 督察机构对违反纪律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按照《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第四十四条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五条 督察机构在现场督察中遇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的重大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事件和事故,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对需要查处的案件、事件和事故,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督察机构作出的督察决定或提出的督察建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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