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辩护词

一:想看受贿罪辩护的案例,

以下为某受贿罪真实案例的辩护过程,以文字方式体现给您,因为具体到每个案件都不一样,辩护方向也不一样,所以本案例也仅供参考;

案由:某市公务员潘某受贿罪案。

律师辩护意见:无罪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潘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过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潘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以及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对本案提出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指控罪名不成立,被告潘某不构成受贿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收受7.38万元的证据存在明显矛盾,不足采信,受贿事实不清,不能认定

本案,公诉机关为支持起诉,在事实方面,组织了包括被告人供述、同案犯王某供述、证人证言的证据体系。然而,根据庭审质证以及查明的事实,控方的这一证据体系存在重大瑕疵,根本不符合刑事证据“三性”的基本要求。集中体现在:

1、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

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告供述的《讯问笔录》、同案犯王某供述的《讯问笔录》、证人的《询问笔录》均没有侦查人员签字,笔录缺乏必要程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公诉机关作为主要证据提供给法庭以证明被告收取他人贿赂的供述笔录仅有一份,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这里所说的是“供述”而不是“供述与辩解”。

3、同案犯的供述前后矛盾,不能得出唯一、排他的结论。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在涉案款的性质、涉案款的去向等重要情节上,说法均各自不同,根本不能相互印证。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受贿7.38万元,该指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贿犯罪构成要件,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依据《刑法》第385条规定,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从本案事实和案情分析,2003年被告单位从某公司购进电源设备非被告利用职务行为谋利所致,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犯罪构成要件。

三、被告具有立功行为和自首情节,又是初犯

被告在纪委、检察机关调查王某涉嫌贪污、受贿时,被告检举、揭发了王某犯罪的线索,积极配合纪委和检察机关的调查、侦查工作,积极退还涉案款,避免被告单位、国家遭受更大损失,被告有立功行为。

四、被告一贯表现较好,在工作中做出了很大贡献

被告自参加工作以来,将一腔热情扑在事业上,在党和单位的教育培养下,被告从一名普通职工成长为正处级干部。作为女性,被告付出了比常人多百倍的勤奋和精力。被告在工作的几十年里,矜矜业业,吃苦耐劳,为XX事业做出了很大贡献。辩护人建议法庭考虑被告的一贯表现及在工作中的贡献等量刑情节。

五、量刑意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精神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实行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原则。被告自2009年X月X日被羁押已有14个月,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侦。该案是国家纪委督办的案子,辩护人能理解检察机关承受的巨大压力。但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中一直带着有罪推定的倾向,在被告涉嫌受贿罪的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重要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情形下仍指控被告涉嫌受贿,显失办案的独立性及公正性。

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本着独立审判原则,不受其他机关的影响和干涉,客观、公正的对被告作出无罪判决,以还被告清白。

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余下全文>>

二:如何为受贿罪辩护

为涉嫌犯受贿罪的人进行辩护,最好是在侦查阶段就由律师介入。因为侦查阶段是证据成形阶段,律师此时介入,将指导犯罪嫌疑人礌活应对侦查机关的讯问,为今后辩护留下空间。其次,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辩护,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还应这方面去考虑。

三:受贿罪辩护技巧有哪些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准国家工作人员为辅。如何认定受贿罪的主体身份,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历了以身份论转变为以职务论的过程。即不严格考察你是否有编制,着重考察你是否有职务、职权。下面罗列一些一些特殊主体的认定分析,以便于大家深入理解和掌握受贿罪特殊主体认定的标准。

1、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问题。2003年1月13日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作出《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称:佛教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其工作人员除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外,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非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佛教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能按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追刑事责任。

2、乡镇卫生院院长是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问题。200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作出《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称:经过乡镇政府或者主管行政机关任命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在依法从事本区域卫生工作的管理与业务技术指导,承担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工作等公务活动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党务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问题。这个问题似乎不成为问题,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党务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存有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尽管从我国的政体和国情来看,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中发挥着领导作用,但从其性质上看,它毕竟还是一个政党,不是国家机构,所以,还是不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视为刑法第93条中所指的国家机关为宜[ii]。纯粹的国家工作人员,当然指的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的党务人员虽然不能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却能够划归“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而仍然是一种“国家工作人员”。

4、村委会成员与村党支部书记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问题。村民委员会成员往往利用土地联营、批租之便,或者利用村社区企业发包、公益工程发包之机,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损害了国家或集体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4月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肯定了村委会成员能成为国家工作人员,条件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列举报7项公务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村民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小组组长不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小组组长和下属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属于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而且,能够协助村级组织工作的组织,与村基层组织有区别,不应将其视为村基层组织人员。最高法1999年《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5、村党支部书记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章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因此,村基层组织应明确界定为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比如,某村支书余某负责土地征用工作期间,就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本村变压器承包之机,向......余下全文>>

四:受贿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你可以去搜一下刑辩天下,里面有个学术研究,有很多有名律师的学术报告

五:最近两年受贿罪辩护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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