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中国法制史,汉朝法制指导思想发展变化

“汉承秦制”,并且秦汉的政治与法律制度都处于封建国家早期发展阶段。汉朝在继承秦朝政治法律制度基础之上又有所发展。其指导思想的演化从总体上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汉高祖至文景时期

汉朝初年的黄老思想的流行,帝国刚从战乱中恢复,急需休养生息,无为而治是这一时期的法制思想基础。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二)汉武帝以后

西汉中期的汉武帝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转型。

这一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

汉代“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的提出,原因之一是为了避免秦朝专任刑罚之失。汉统治者认为,以德礼教化为先,人有犯罪再施之以刑罚,采用刚柔相济的两手,以期稳定社会秩序,达到长治久安,巩固地主阶级专政。这反映了汉代地主阶级在立法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因此,这一思想基本上为汉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承袭。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汉武帝“诏举贤良方正,极言纳谏之士”对策。董仲舒被诏以“《春秋》大一统”思想应对。他认为,要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首先要有统一的思想,否则便无法实行统一。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建议“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董仲舒把儒家思想与阴阳家的思想结合起来,使之神秘化。他在解释“德”与“刑”的关系时,认为德为阳,刑为阴。两者关系是:“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也就是说“德主刑辅”。

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便成为汉武帝以后汉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德主刑辅”的思想是后世历代王朝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的基石。

二: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背景及过程

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第一时期:1. 时间:汉高祖高汉武帝即位之前的六十年间2. 法制指导思想:黄老的“无为而治”居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思想。3. 过程:为避免重踏秦二世灭亡之覆辙,以及巩固统治.恢复和发展经济的现实需要,加之深受一批鼓吹道家学说的大臣的影响,从刘邦到汉景帝的汗初统治者,奉行黄老学派的“清静无为”思想,采取“轻摇薄赋”.“约法省刑”的“与民休息”政策,从而缓和社会矛盾,和恢复经济发展。 在黄老思想指导下,汗初经由刘邦到文景帝的几代君主的身体力行,以及萧何.曹参等辅相的实现,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第二时期:1. 时间:自汉武帝起2. 法制指导思想:强化中央集权,以儒家思想为主,礼法并用。3. 过程: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至汉武帝在位时,中央政权日益巩固,社会趋于稳定,整个社会逐渐形成大统一的局面。面临新的社会形势,汉朝统治者希望以一种扩展进去的积极政治学说取代汗初的“无为”黄老思想,化解社会矛盾,巩固中央专制主义政权。 董仲舒应时改造儒家理论,儒家强调皇帝的权威,而董仲舒利用神权使这权威合法化。 董仲舒在法律方面,主张“大德而小刑”,德主刑辅。董仲舒的理论学说是在先秦儒家基础上,吸收各家学说中有益成分的以儒法合流为特色的一种新的思想体系。 董仲舒注视主张的“德主刑辅”. 礼法结合的思想被汉武帝采纳,并以此为核心,形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影响了以后各朝代的法律制度。

三:汉朝有哪些法律思想?

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汉朝统治初期,统治者深刻反思法家思想,严厉批判“专任刑罚”、“重刑轻罪”的主张,确立了黄老学派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宽省刑法”的指导思想。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汉初经过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到汉武帝时期,封建统治已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汉武帝决心改“无为而治”为“有为而治”,采纳了儒家思想家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将攻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作为法制指导思想。汉代的刑罚适用原则也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确定了“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等刑罚适用原则。

四:简述汉朝法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汉朝法律的特点包括:

(1)两汉统治者以“德主刑捕”即“大德而小刑”作为法制指导思想。

(2)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两汉时期为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采取了许多措施。首先,确立统一的思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次,打击封建割据势力,防止结党营私;再次,汉武帝时在全国建立十三州部监察区,派刺史“六条问事”,以打击强宗豪右和郡守二千石的不法行为。

(3)改革刑制。自汉文帝“除肉刑”后,景帝时又进一步改革,从而使刑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一变化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大事,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从野蛮走向文明和进步。(4)推行抑商政策,打击商人的势力。

四、两汉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

两汉的中央司法机构,由尚书、廷尉和御史大夫组成。尚书的司法审判职能与廷尉并立,司法审判大权由廷尉和尚书共管。廷尉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同时审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其属官有廷尉正,主决疑狱;工右监,管逮捕;左右平,掌平诏狱;还有廷尉史、奏谳(审判案件)掾、奏曹掾等。廷尉掌刑狱,汉时有所谓“召致廷尉”,即由廷尉决狱。

御史大夫为御史之长,下设御史中丞,主要职掌是举劾案章。御史中丞还有权与廷尉等承诏治狱。

2、地方司法机构

地方司法机构基本上是郡、县两级。汉初由于郡县与封国并存,封国享有相对独立的审判权,但不构成独立的司法管辖机关。据《反汉书。百官志定载:郡太守的职掌,包括赏罚、司法、监察等权。郡守、县令因为有司法之权,故下设有关机关惩治不法。由此可见,汉代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机构系统已很完备。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

1、告劾

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另一方面指官府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

两汉时期,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有冤狱,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根据汉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除大逆、谋反之外,在一般情况下不准卑幼告发尊长,告者要受到惩处。

五:从夏商到汉的法制指导思想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自汉武帝后,“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成为后世历代王朝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的基石。

自战国至秦朝封建制度已经逐步确立,在法律制度上,封建制的法也已经取代了奴隶制的法。但是就刑罚来说,战国和秦朝却依然沿用旧有的奴隶制五刑,只是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又补充增加了许多新的刑罚种类,这样一来,新旧刑罚混杂,使刑罚制度显得杂乱无章。

肉刑本是奴隶制的刑罚,文、景废除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文、景改革刑制,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历史意义的事件,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汉初立法及其法律内容,原本继承于秦律,二者之间具有一脉相承的因袭关系。只是在法律的适用方面,汉初推行宽省刑罚的无为而治政策,与秦朝的单纯强调严刑峻法差异较大。但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汉律发生了较大变化,开始逐步走上了儒家化道路。

首先,汉律确立了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儒家主张“德治”、“礼治”,法家坚持“法治”、“重刑”,二者各有偏废。汉武帝吸取秦朝严刑酷法教训,在儒家思想指导下,以阴阳五行学说为依据,确立了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奠定了德礼教化与刑罚镇压相结合的法律制度。

其次,汉律强化了君主专制皇权。继秦始皇创立皇帝制度以来,汉朝以儒家所倡导的贵贱尊卑等级秩序为基础,以“君权神授”理论为依据,进一步系统地规定了一整套加强和神化君主专制皇权的法律内容。

再次,汉律维护了伦理纲常关系。汉律以儒家宣扬的纲常礼教与伦理道德为标准,确立起一套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等级秩序和社会关系。实际是要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与伦理道德秩序。

最后,汉律规定了儒家化的刑罚原则。汉律摈弃战国秦朝法家“事断于法”、“刑无等级”的“法治”传统,以儒家“仁政”、“德治”思想为指导,将封建等级特权原则正式法律化,确立了保障官僚贵族司法特权的上请原则、矜老怜幼的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原则等儒家化的刑罚适用原则,从而改变了汉律的发展方向。

上述法制思想对汉代以后的中国古代法律,乃至现当代法律制度的影响仍然是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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