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一:广东省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和法规有哪些

——工作协调机制基本建立。先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出台《广东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方案》,明确建设工作任务和步骤。各市相应建立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制。

——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2007年,在全国率先出台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开启地方信用立法先河,并先后出台《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文件,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证。

——行业和部门信用建设稳步推进。依托“金信”、“金税”、“金质”等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推进相关行业和部门信息系统建设,推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在全国率先建立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建立了公安、司法信息公开、发布和查询系统,推行“黑名单”制度;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行业自律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及应用取得良好成效。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录我省的信用主体数量和我省信用报告查询量均居全国前列。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截至2013年底,累计为36万户中小企业和253万户农户建立信用档案。开通运行“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网”,初步建成事业单位跨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

——信用服务市场初步形成。信用服务业加快发展,初步形成了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担保等多种业态并存发展的良好格局,形成了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本土评级机构品牌。截至2013年底,融资担保机构发展至362家,在保余额1545亿元;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有6家,年营业收入达2.26亿元。

——地方信用建设进展顺利。各市积极开展企业信用建设,云浮等地的信用体系创建活动得到国家有关部门充分肯定。大力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探索,广州、珠海、汕头、惠州、云浮、顺德等地和信贷、地税行业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中可以采取哪些激励措施和惩处措施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很重要的一环就是要加大失信成本,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让信用主体觉得不敢失信、不能失信,要自觉守信。《规划纲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约束和惩戒措施:

一、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

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对于严重违法失信的人,在注册公司、申请政府的补助资金时,肯定要面临非常严格的审核和限制。

二、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通过失信信息公开曝光和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使失信者的失信行为在市场上曝光,其他的企业和个人在交易当中可能就会采取一些限制性的措施,这样会减少他的交易机会,提高他的交易成本,包括一些融资机构,可能对你的借贷、发债、上市都会进行一些惩戒,这样在客观上达到惩戒失信的效果。

三、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四、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三:如何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益

更加高效加强市场监管,要做到创新监管理念,拓展监管领域,完善监管机制,转变监管方式,丰富监管手段,实现市场监管效能的全面提升。创新监管理念,就是要刚柔相济,宽严有度,明确监管目的,注重执法效果,实现监管执法与规范发展的良性循环。拓展监管领域,就是要坚持实体市场与虚拟市场监管并重、低端市场与高端市场监管并重,不断拓展对新型业态、新兴行业、新兴领域的监管。完善监管机制,就是要大力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建立依法、科学、高效的长效监管机制。转变监管方式,就是要向长效、规范监管转变,向事前规范指导、事前预警防范转变,向协同监管与综合执法转变。丰富监管手段,就是要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将科技手段与监管职能更好地结合起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市场监管效能。要进一步加强数据建设,提高工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深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大业务应用系统整合力度,全面推进信息化应用。

四:2016年国家对全国失信人加大了哪些限制行为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鼓励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三)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四)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五)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六)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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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什么诚信

目前,表现比较突出、社会比较关注的诚信缺失问题,都集中在政务、商务、社会和司法四大领域。纲要集中在四个领域提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密切相关的34个方面的具体任务。关于这四个领域诚信建设的关系,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商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可以说是底线和保障。

六:如何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各类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越级代理、定向评标、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伪造业绩、恶意欠薪、地方保护、行业封锁、履约失信等违法违规现象也伴之而生。它不仅扰乱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污染了社会良好风气,也侵害了诚信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和规范市场秩序,不仅要完善法律体系、规范行政监督,同时,还需要发挥社会监督和主体诚信守法的自律作用。

一、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失信的表现及成因分析:

(一)项目业主失信行为及成因。

部分项目业主通过将项目肢解、化整为零等手段来规避进场交易,或以时间紧、任务急、带资建等理由要求改变交易方式,或提高准入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借助代理机构搞虚假交易等失信行为不一而足。究其原因,无外乎是项目进场交易体现市场公平竞争性,公平竞争就会使得中标结果扑朔迷离,难以确定,而项目业主想要的“意中人”中标难度无疑加大,于是上述行为的出现也就显得“顺理成章”了。

(二)代理机构失信行为及成因。

项目代理机构系一手托两家的中介机构,理应发挥良好的纽带和桥梁作用,而部分代理机构越级代理,“借壳”代理、泄露信息、诱导评标、违规收费、行贿业主、受贿投标人等市场失信行为时有发生,与“中介中立”原则背道而驰。究其原因,利益的驱动导致原则、制度不堪一击、土崩瓦解,哪怕触犯刑律也“在所不惜”。

(三)投标人失信行为及成因。

投标人是交易市场最重要交易主体之一,择优确定中标人是市场规则,也是项目需求。而在这“僧多粥少”的建设市场中,很多投标人不是靠依法、诚信、实力来赢得市场,而是通过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贿赂业主、买通评委等手段谋取中标,中标后,不是考虑如何把项目质量做好,为自身发展累积信誉,而是如何实现自己眼前所谓的利益最大化,将中标项目进行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由于转包、分包的“链条”过长,层层利益的盘剥,出现民工工资的拖欠,劣质、“半拉子”项目的出现也就“情理之中”了。

(四)评委失信行为及成因。

评标委员会是有法律强制规定的组建及评标程序,理应依法、公正履行职责,但有部分评委“受人之托、中人之用”,这里的“人”是指有意向的招标人或已授意评委的投标人,于是乎评委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撤离职守、违背招标文件规定方法和标准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征求招标人意见评标、诱导投标人澄清和补正、应否决不否决投标等不客观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上述行为的出现,有评委个人职业道德层面问题,也有制度设计的缺陷,如评委权利和责任不对等等情况的存在。

(五)交易中心失信行为及成因。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一个为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平台,也是监督部门对交易当事人实施监督的平台。因此,交易中心不是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监管的行政监管部门。但部分地区交易中心集监管、代理、服务于一身,同时以三种角色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造成许多寻租空间,出现违规失信行为也就不足为奇了。

(六)交易监管部门失信行为及成因。

部分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监督乏力, 惩处不严。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不到位,甚至不愿意监督,而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管部门又存在不能充分履行职责的问题。很多地区基本没有单位或单位负责人因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规而受到追责,难道这个领域真地就没有人违法违规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造成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要求严、监管松、违规多、问责少”的尴尬局面究竟何因呢?那就是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的监管人员少之又少了;“多栽花、少种刺,留的人情......余下全文>>

七:怎样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管理

一、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200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当前,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屡禁不止,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制为基础,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培育市场,完善法规、严格监管,有序开放、维护安全”的原则,建立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并存、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机构体系,最终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结合我国实际,明确长远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工作重点,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整合信用服务资源,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要坚持从市场需求出发,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改善外部环境,促进竞争和创新。要抓紧健全法律法规,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责任,依法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满足市场需要,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三、完善行业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是社会信用关系发展的基础,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相适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具有重要作用。要依托“金税”、“金关”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偷逃骗税记录。要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要依托“金质”管理系统,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加强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和价格信用建设。要发挥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抓紧研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余下全文>>

八:如何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按照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纲要》的要求,把质量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坚持“统筹规划、循序推进,政府推动、培育市场,完善法律、严格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全力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1)不断完善质量诚信标准体系  加强质量诚信建设的理论研究,进一步研究企业质量诚信管理的规律,优化质量诚信管理模式。以规范和服务质量诚信体系制度建设为目的,加快研究涵盖质量信用基础标准、质量信用技术标准、质量信用服务标准、质量信用管理标准的研制,建立统一的身份识别标准、质量信用数据标准、质量信用评价标准,形成比较完善的质量信用标准体系。  (2)加快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  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为溯源手段,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电子化技术,归集质量监督、检验检测、行政执法、认证认可、计量、标准、特设、食品、纤检等各个业务领域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质量信用信息,搭建统一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平台。  (3)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  探索建立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将质量诚信建设与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融资信贷等工作紧密结合,依据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的信用等级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依托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建立国家、省(区、市)、市、县四级质量信用信息联动机制,提高扶优治劣、质量监管工作效率。  (4)健全质量信用奖惩机制  在企业注册登记、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工作中,将质量信用情况作为基本考核条件,鼓励和支持重质量、讲诚信的企业发展壮大。推动银行、公安、工信、商务、海关、税务、工商、保险、统计等部门的合作,在国家食品储备、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公共服务、国有企业考核评价、市场准入、技术改造、融资授信、资金政策等方面共享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探索建立部门诚信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构建规范化、制度化的信用管理机制,按照“守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加大对严重失信企业的打击力度,使违法失信企业付出应有的成本。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

一、依法引导和监督食品超市、食品市场销售者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一)县级及其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的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和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以下统称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二)食品销售者对购入的食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三)超市和食品批发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首次购入食品时,还应当按食品品种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四)食品销售者从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五)食品销售者购入食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六)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有条件的食品销售者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书式和电子档案。(七)实行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的食品销售者,可以由总部统一索验相关证、票存档;各连锁销售者可以凭总部出具的索证索票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替代索证索票档案;各连锁销售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自行索验相关证、票。(八)食品销售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自产自销的食品,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九)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索证索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并切实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十)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的食品销售者,除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外,还应当定期对协议供货的食用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察,确保养殖、种植基地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提供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者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改进的要求或者依法解除协议供货关系,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十一)食品销售者应当以索证索票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定期检查食品的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二、依法引导和监督食杂店建立健全食品进货台账制度(一)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来源等信息。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街道、社区所辖区域在集中交易市场以外有......余下全文>>

十:如何建立健全防范商业贿赂的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防范商业贿赂的管理体系需要建立七大机制:

第一,着力构建治贿法规学习的教育机制。

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的教育是防治商业贿赂行为的基础。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重大意义,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行为危害性的认识,积极营造反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二,着力构建公共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参与市场交易是规制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一旦政府双重角色错乱,其参与市场交易不仅难以发挥市场规制功能,反而可能沦为市场交易中“设租”、“寻租”的附属品,这也是党政干部商业贿赂犯罪高发的根本原因。

因此,推进法治基础上的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这是构建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重点。要以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为载体,以电子政务建设为平台,改革以行政审批为主要方式的政府规制行为,减少利用公共权力“设租”的“机会”;要探索公用事业民营化,打破行政性垄断,限制政府作为市场主体时对自身利益的过度追求,以削减引致商业贿赂的“诱因”;要推进公共权力运行的公开化,健全公共信息披露和开放制度,扭转政府与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使公共权力的行使置于市场与社会的有效监督之下。

第三,着力构建市场交易主体的约束机制。商业贿赂是因市场失灵引致交易主体逆向选择而产生的一种“败德行为”,通过完善信用体系以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这是构建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基础。

加强信用管理,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机制,逐步实现信用信息联合管理。完善不良行为记录、查询、公示等制度,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健全不良企业市场准入的限制机制。

第四,着力构建有限资源配置的竞争机制。

商业贿赂作为市场经济发展道路上的一种过程性现象,是市场竞争机制不充分、不完备的产物。促进有限资源尤其是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以压缩商业贿赂生存的“空间”,这是构建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关键。要在完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统一招投标平台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公共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最大限度地实行公共产品、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交易的市场化运作;要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落实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分离和集中采购等制度,提高政府微观经济行为的市场化水平。

第五,着力构建分工协调配合的查纠机制。

要把治理商业贿赂置于构建惩防体系的大格局中,从约束主体行为、减少产业诱因、压缩生存空间、营造良好环境等方面入手,加强防范和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率。夯实查纠的法制基础,对贿赂行为及其主体、表现形式等作出明确界定,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探索运用民事赔偿、剥夺执业资格、限制市场准入等多种制裁措施,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反洗钱法》等法律制度功能。进一步理顺行业主管部门、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的牵头和协调作用,健全分工协作机制,努力形成主体化的商业贿赂查纠格局。

第六,着力构建公正和谐廉洁的运行机制。

“公序”是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良俗”是市场经济的文化支撑。以“公序”和“良俗”取代过度依赖人情因素的传统商业习惯,这是打破商业贿赂“潜规则”不可或缺的条件。要完善从政道德规范,促使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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