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模式
按照“质量信用分类监管”既定的原则和程序,对进出口工业品企业实施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并以企业质量信用管理为核心,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针对不同的质量信用等级,结合产品风险分级、安全风险预警等因素,确定差别化的监管方式,根据质量信用变化情况实时调整信用等级和监管方式,形成质量信用分类监管闭环。
二:2016年国家对全国失信人加大了哪些限制行为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鼓励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三)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四)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五)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六)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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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道德角度想对失信人民惩戒有什么积极影响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很重要的一环就是要加大失信成本,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让信用主体觉得不敢失信、不能失信,要自觉守信。《规划纲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约束和惩戒措施:
一、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
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对于严重违法失信的人,在注册公司、申请政府的补助资金时,肯定要面临非常严格的审核和限制。
二、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通过失信信息公开曝光和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使失信者的失信行为在市场上曝光,其他的企业和个人在交易当中可能就会采取一些限制性的措施,这样会减少他的交易机会,提高他的交易成本,包括一些融资机构,可能对你的借贷、发债、上市都会进行一些惩戒,这样在客观上达到惩戒失信的效果。
三、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四、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中可以采取哪些激励措施和惩处措施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很重要的一环就是要加大失信成本,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让信用主体觉得不敢失信、不能失信,要自觉守信。《规划纲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约束和惩戒措施:
一、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
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对于严重违法失信的人,在注册公司、申请政府的补助资金时,肯定要面临非常严格的审核和限制。
二、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通过失信信息公开曝光和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使失信者的失信行为在市场上曝光,其他的企业和个人在交易当中可能就会采取一些限制性的措施,这样会减少他的交易机会,提高他的交易成本,包括一些融资机构,可能对你的借贷、发债、上市都会进行一些惩戒,这样在客观上达到惩戒失信的效果。
三、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四、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五:失信行为对银行的不良影响
北京市宣武区工商局商标广告科的工作人员正在把企业失信记录输入系统。工商等执法部门的数据库不断健全,为建立失信企业惩戒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自古以来,我们就是一个在道德上高度重视诚信的民族。《管子·枢言》云:诚信者,天下之结也;孔子也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人人都希望生活在讲求诚信、方圆可循、流通顺畅的社会里,人人都希望和诚信的人打交道、做生意、交朋友,但失信甚至欺诈的行为难免要发生。怎样让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戒,就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之手予以保障
张先生、王女士是一对夫妻,2004年初到北京市大兴区某鞋厂工作,后鞋厂以停业为由将二人辞退,但一直未付清工资。二人多次讨要无果,遂将鞋厂告上法庭。2006年4月29日,法庭经审理,做出鞋厂支付所欠夫妻二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判决。同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劳动争议案件,八名劳动者得到了胜诉的法律判决。
让失信者受到相关法律的惩处,加大失信成本,必须使法律的强制约束力成为规范市场秩序、打造诚信社会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对失信行为并不缺乏法律制度上的硬约束,譬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更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课以刑罚的规定。
诚信缺失在经济生活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而归结到底不外乎欺诈和违约。对于违约行为在我国是由以《合同法》为主的民事法律体系予以调整的。
我国合同法对失信方的惩罚措施主要是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奉行的是财产性损害全部赔偿的原则。失信方赔偿责任及因失信行为所引发的全部损害,被害人全部损失的范围应包括积极的损失和消极的损失两部分,即已有财产值的减少和应得利益丢失。
对失信方是否应当承担非财产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在理论界仍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就我国立法规定而言,仅规定了姓名权、荣誉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遭受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失信不在这一范围之内。而清华大学经济法博士陈彦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展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失信行为应包括其中。作为信用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其在权利受侵害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无可质疑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是由市场监管者根据其对市场交易中失信者欺诈行为给予行政方面的惩戒。如果信用缺失的实质,是失信的一方只想拥有权利而不愿履行义务,这就必然直接或间接地挑战财产关系和财产规则。因此必须让失信的人和企业付出沉重代价,只有令其得不偿失,才能规范其经济行为,承担其应有的法律责任。而且由于众所周知的“执行难”,“失信”惩戒的力度大打折扣。
执行难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是社会转型时期特殊的现象。既有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也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既有一些案件审判质量不高的因素影响,也有执行工作人员提高执行艺术的问题。解决执行难不是法院一家的事,应该采取综合性的措施来解决。需要从制度上、措施上大力支持配合,形成合力。通过对执行难这个问题的解决,带动全社会诚实信用度的提升,通过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带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法律的手段对失信行为惩戒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中国政法大学的贾若山认为,其一,法律法规只能对个体行为加以判断,作出惩罚,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失信行为,更多的只是起着威慑的作用,树立一个行为判断和惩罚的模式;其二,通过司法程序来惩戒失信行为成本过高,包括时间上的成本和......余下全文>>
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什么诚信
目前,表现比较突出、社会比较关注的诚信缺失问题,都集中在政务、商务、社会和司法四大领域。纲要集中在四个领域提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密切相关的34个方面的具体任务。关于这四个领域诚信建设的关系,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商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可以说是底线和保障。
七:企业存在警示信息,是什么意思
预警信息的设置与解除
第七条 计算机自动设置(解除)预警信息程序,由市局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操作意见,市局信息中心按规定编制。其中:
1、基层工商所对辖区内需认领或已认领的市局登记企业,核查(巡查)发现营业场所(住所)查无、地址不详、地址不正确的,由办理人员填写《工商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认领退回审批表》,经所长审核批准后退回市局业务主管部门自动实施预警设置。
2、企业预警情节消失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人工解除预警信息。
第八条 人工设置预警信息,应符合本办法预警情节,并依照职责按以下程序、权限办理:
1、基层工商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企业涉嫌违法经营行为需要设置预警信息的,由检查人员填写《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预警设置审批表》,经所长审核批准,报分县局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由分县局信用办实施预警设置。
2、市局、分县局各部门依职责办理案件或监督管理需要设置预警的,由办理人员填写《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预警设置审批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预警设置。
3、市局、分县局因查办案件需要对辖区以外的企业设置预警的,由办案人员填写《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预警设置审批表》,部门或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按照公文流转程序告知具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实施预警设置。
4、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应当或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预警的,出具书面协助预警(执行)的函件后,由具体协助执行部门实施预警设置。
预警信息的解除。
(一)警示的解除。
1、本规定第五条第1、2项警示保留期限为1个月,期间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自动解除警示;逾期未办理的,计算机自动对应转为锁定信息。
2、本规定第五条第3项警示保留期限不固定,待企业出质股权注销或被撤销后,自动解除警示。
3、本规定第五条第4项警示保留期限为5年,第五条第5-7项警示保留期限为1年,期满后自动解除。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警示期限的,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警示设置。警示期限未满,警示情节已消失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解除警示的,由警示提出部门填写《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预警解除审批表》,按原设置程序解除警示。
(二)锁定的解除。锁定情节已消失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解除锁定的,由锁定提出部门填写《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预警解除审批表》,按原设置程序解除锁定。
第十条 企业因多个原因而被设置多重预警的,一项预警的解除不应做为其它预警解除的条件,其它预警应在产生该项预警的警示情节或锁定情节消失后,再行解除。
八:如何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各类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越级代理、定向评标、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伪造业绩、恶意欠薪、地方保护、行业封锁、履约失信等违法违规现象也伴之而生。它不仅扰乱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污染了社会良好风气,也侵害了诚信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和规范市场秩序,不仅要完善法律体系、规范行政监督,同时,还需要发挥社会监督和主体诚信守法的自律作用。
一、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失信的表现及成因分析:
(一)项目业主失信行为及成因。
部分项目业主通过将项目肢解、化整为零等手段来规避进场交易,或以时间紧、任务急、带资建等理由要求改变交易方式,或提高准入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借助代理机构搞虚假交易等失信行为不一而足。究其原因,无外乎是项目进场交易体现市场公平竞争性,公平竞争就会使得中标结果扑朔迷离,难以确定,而项目业主想要的“意中人”中标难度无疑加大,于是上述行为的出现也就显得“顺理成章”了。
(二)代理机构失信行为及成因。
项目代理机构系一手托两家的中介机构,理应发挥良好的纽带和桥梁作用,而部分代理机构越级代理,“借壳”代理、泄露信息、诱导评标、违规收费、行贿业主、受贿投标人等市场失信行为时有发生,与“中介中立”原则背道而驰。究其原因,利益的驱动导致原则、制度不堪一击、土崩瓦解,哪怕触犯刑律也“在所不惜”。
(三)投标人失信行为及成因。
投标人是交易市场最重要交易主体之一,择优确定中标人是市场规则,也是项目需求。而在这“僧多粥少”的建设市场中,很多投标人不是靠依法、诚信、实力来赢得市场,而是通过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贿赂业主、买通评委等手段谋取中标,中标后,不是考虑如何把项目质量做好,为自身发展累积信誉,而是如何实现自己眼前所谓的利益最大化,将中标项目进行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由于转包、分包的“链条”过长,层层利益的盘剥,出现民工工资的拖欠,劣质、“半拉子”项目的出现也就“情理之中”了。
(四)评委失信行为及成因。
评标委员会是有法律强制规定的组建及评标程序,理应依法、公正履行职责,但有部分评委“受人之托、中人之用”,这里的“人”是指有意向的招标人或已授意评委的投标人,于是乎评委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撤离职守、违背招标文件规定方法和标准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征求招标人意见评标、诱导投标人澄清和补正、应否决不否决投标等不客观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上述行为的出现,有评委个人职业道德层面问题,也有制度设计的缺陷,如评委权利和责任不对等等情况的存在。
(五)交易中心失信行为及成因。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一个为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平台,也是监督部门对交易当事人实施监督的平台。因此,交易中心不是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监管的行政监管部门。但部分地区交易中心集监管、代理、服务于一身,同时以三种角色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造成许多寻租空间,出现违规失信行为也就不足为奇了。
(六)交易监管部门失信行为及成因。
部分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监督乏力, 惩处不严。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不到位,甚至不愿意监督,而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管部门又存在不能充分履行职责的问题。很多地区基本没有单位或单位负责人因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规而受到追责,难道这个领域真地就没有人违法违规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造成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要求严、监管松、违规多、问责少”的尴尬局面究竟何因呢?那就是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的监管人员少之又少了;“多栽花、少种刺,留的人情......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