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 )进行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余下全文>>
二:土地估价师的报考条件
(一)考试报名条件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不具备前款第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三:办理土地使用证费用有多少
你那里是哪里啊?我不知道是不是全国都统一的收费,在我们这里(广西柳州)如你是农村的话,只收工本费(简装本:5元,精装本:20元),而如是城镇居民的话,要收的费用是:1、工本费 2、地籍测绘费:0.3元\平方米 4、申报费:1元 这些费用是初始登记的费用,其实这方面的收费是有许多种情况的,比如绩的是不是出让的土地,如是还要交出让金的话,那就还要贵,所以你应该把你的情况讲清楚,我才能帮你。
四:关于房地产,立项和取得土地的先后顺序?
首先要得到土地预审报告(国土部门),互着预审报告出计划和规划。先有这些手续,才能办理土地手续。 如果是招拍挂竞得土地,应该是先取得土地,后办理立项规划手续。
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怎样收费的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土地灭失或土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5、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6、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市局或区(县)分局受理部门、市局或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户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受理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部门。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清楚合法,注销事实明确,符合登记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
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
时限:6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受理部门
岗位职责或权限:
1、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文件。
(1)准予办理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部门。
(2)审批工作结束......余下全文>>
六:河道经济的国家挖河怎样补偿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建设拆迁补偿安置评估行为,根据《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以下简称拆迁评估)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拆迁评估,是指对在城市建设中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包括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 第四条 拆迁评估,应委托具有房地产专业估价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应坚持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得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评估业务。 第六条 拆迁评估应当包括被评估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价值。 第七条 拆迁评估应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综合进行评估。 分户评估应对房屋装饰装修部分进行评估。房屋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对装饰装修部分的评估结果应单独出具评估报告。 第八条 拆迁评估,可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每宗拆迁评估业务,应采用二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 有符合要求的交易可比实例的房屋,必须把市场比较法作为评估方法之一。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确有困难,只能采用一种评估方法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拆迁评估采用成本法评估时,对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评估,可采用市场比较法或者基准地价修正法等其他方法进行评估。 第十条 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时,应选择与评估对象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相近的3个以上近一年来市场交易的实例作参照。可比实例的综合修正不超过30%。 第十一条 拆迁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第十二条 分类评估的,委托人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评估委托书;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和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分类评估时,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可按下列方法进行分类: (一)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可分为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公用房、生产用房和其他用房; (二)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可分为简易结构、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 (三)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分类,参照土地管理部门规定的土地级别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 对被拆迁房屋分类后,应在每类房屋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房屋作为样本点。评估出各个样本点的价值后,选取适当方法,确定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平均价格。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样本点的选取数量,以拆迁规模的大小确定,样本点数量占被拆迁房屋户数的比例不低于10%。但样本点最少不得少于2个。 第十六条 分类评估只给出各类房屋的单位(每平方米)价格,评估结果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以一份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一户。 第十八条 委托分户评估的,委托人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评估委托书; (二)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证明; (四)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用途、附属设施等情况一览表; (五)已作分类评估的,提供分类评估报告; (六)与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分户评估,应给出评估对象的单位价格和总价格。评估结果单位价格精确到人民币元,总价格精确到人民币百元。 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评估时,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停工时的状态为准;没有政府有关部门的停工通知的,以实际停工时的状态为准。 第二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余下全文>>
七:拆迁评估的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第五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于已经......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