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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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姬连生的委托,指派律师张振江、张晓民担任其一审阶段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法庭调查,现就本案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本案事实
被告白小龙于2010年 05月23 日15时1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晋KUE166解放牌轻型自卸货车在柳溪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刚堰路口时,由于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由西向北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的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颅底骨折、脑脊液耳漏、脑挫裂伤、右额颞硬膜下血肿、头皮血肿、肋骨骨折、胸腔积液,原告电动自行车报废。
2010年6月1日太原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并公交事字认字【2010】第001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白小龙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对前方路口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违法及过错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一个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姬连生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违法及过错行为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另一个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原告和被告白小龙承担同等责任。
经过太原市中心医院治疗,原告病情稳定后于2010年 06月29日出院。2010年 07月21日经武警山西总队医院太原小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双耳重度听觉障碍,评定为六级伤残。
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
1、医疗费87217.46元;
2、交通费638.8元;
3、误工费3600 (1800×2)元;
4、护理费12490.5(7962.3+4200+328.2)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50×38);
6、营养费1800元(90×20);
7、残疾赔偿金139970元(13997×20×0.5);
8、被抚养人生活费9355元(9355×4×0.5×0.5);
9、财产损失:电动自行车2000元、衣服破损200元;
10、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11、律师代理费3000元;
12、鉴定费1000元;
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288271.70元。白小龙已垫付医疗费14800元。
肇事车辆为解放牌轻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是被告白连寿,肇事时该车由被告白小龙驾驶。被告白小龙在被告保险公司处为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其保险单号码为23370000103513006390,被保险人为白小龙,保险期限自2010年3月13日至2011年3月12日止。
以上事实有13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二、原告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加以证明,应当得到支持。
A、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的法律依据为:
1、《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余下全文>>
二:交通事故被告无过错代理词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大庆市司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通过对本案的了解及今天的庭审调查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责任法定是确定法律关系主体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基本法律理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确定法律关系主体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基本法律原则。也就是说,法律关系主体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责任都要有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担责,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法律责任理论的一个基本常识。本案肇事驾驶人是马某,根据大庆市交警支队2004014号责任认定书已认定马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该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就应该由马某本人自负其责。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没有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规定,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责任应该说是于法无据,诉非其人。且马某已于2002年与本案被告离婚,因此本案被告已与马某无任何关系,因此本案被告无任何责任可言。
二、无过错车主不承担责任是我国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一个重要内容
1992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车主承担垫付责任。即承担责任的驾驶员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垫付,然后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再向驾驶员进行追偿。但在该《办法》实施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公安部的文件不断地对无过错车主承担垫付责任这一条款进行修正,逐渐免除无过错车主的责任。公安部公交管(1998)181号函规定了被盗车辆肇事后车主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8号规定了分期付款购买车辆肇事,车主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又规定了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肇事原车主不承担责任。实际上,在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机动车肇事一律要求车主承担垫付责任是不公平的。比如此起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驾驶资格,车辆所有人出借车辆并无过错,驾驶人本应自己承担责任。就象一个人借用了一台自行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失,不应由自行车所有人承担责任,一个人借刀准备割草,但因与他人发生口角伤害了他人,直接责任人应该自负其责,而不应由刀具的所有人承担责任。
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彻底取消了车主垫付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以上新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都没有车主承担垫付责任的规定。无过错车主不承担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普遍认识,也是新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取消车主承担垫付责任的立法本意。本次新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实施并废止《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同时,对于原《办法》中关......余下全文>>
三:在办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开庭时候律师写的那个离婚案件代理词有那几部分构成?需要注意什么?
主要有抬头、首部、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夫妻财产状况、子女抚养条件及相应的诉求,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出现数字错误、论点前后冲突等。
四:未收取车位费与车辆保管费。(业主起诉物业保管合同纠纷)答辩状怎么写呢?谢谢
一、业主在小区内丢失财物。一般两个角度看这个问题:
1、物业服务合同中对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义务。请翻阅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条款,正常的物业服务合同都是相关的条款。业主一般可以根据该条款追究物业的责任。这个约定义务不一定很明确为车辆保管,毕竟车辆也是业主的财产。只要物业放车子进小区,业主证实是在小区丢失之后,物业就要证明丢失的原因不是物业的责任,物业尽了物业合同规定的义务。),还是无法避免损失的发生。
比如:建立健全的出入登记制度,凭卡出入,因业主自身将卡放在车上,被盗后窃贼因为获取了卡而自由出入,业主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或者业主的亲友内部盗窃的,物业无法防范等;或者物业按时巡查小区,但还是无法避免盗窃的发生,物业是人不是神,其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是有限度的,不是完全保障。而是根据物业合同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仍然无法避免的
2、业主能够证明双方成立保管关系。如果确实物业没有收费,那么,业主也可以从无偿保管角度追究物业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无偿保管关系中,保管人只要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即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同的,证明物业遵循了正常的巡查义务和合理的管理行为,物业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请自行搜索)
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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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综上,物业要做的是举证自己不存在重大过失,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相关防范工作之后,如果还是发生了盗窃犯罪,一般物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赔偿较少的责任,常见的判例的赔偿幅度大约是业主损失的30%左右。
如果你是被告物业,建议你不要提交答辩状,而是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代理词即可,反正答辩状不是被告必须提交的,先提交反而给原告充分的准备时间。我代理被告案件的时候,从来不提交答辩状,只是将答辩意见做成代理词,在庭审过程中提交法院书记员即可。
五:合同纠纷打官司封账户
可以申请法院财产保全。
但是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六:政府监管不利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吗
1、对于政府监管的失职,政府需要承担行政失职的责任,
2、对人民财产、人身安全构成直接伤害,则需要赔偿经济损失,
3、如果监管不利事实清晰,而且主要责任在于政府,你可以去该部门寻求赔偿。
七:人身损害赔偿办理法律手续亲属或朋友可以代理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综上所述,按照以上法律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
但是受害人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应当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 名称和住所、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授权委托书即告生效,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