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会章程

一:华民慈善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根据2004年3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华民慈善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理念和宗旨:慈善,作为一种思想观念、道德行为和社会事业,是人类自身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慈善事业既是国家倡导的一种光荣的公益事业,也是社会道德建设的一种高尚行为。慈善体现的是一种超越性的大爱,本质上是人人参与、人人享受的权利及义务。本基金会致力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秉承诚信、专业、规范、透明和高效的原则,探索发展中国特色现代慈善事业,建立一个体现企业及企业家社会责任的平台,以慈善事业推动社会和谐和进步。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亿元(¥20000万元),来源于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卢德之先生、李光荣先生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13号。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项目的业务范围:(一)资助老年机构建设及老年福利服务项目;(二)贫困大学生就业扶助;(三)救助孤寡病残等民政对象群体;(四)理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慈善项目;(五)其他捐赠人特别指定并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项目。治理结构第一节 理事及理事会第八条本基金会实行理事会治理结构制,理事会乃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不少于 7 名不多于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 3 年。理事任期届满的,可连选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的,应召开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第十条 理事会选举、增补新理事的任职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四)认同本基金会的理念及章程;(五)出资理事对基金会捐赠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伍仟万元(¥5000万元),独立理事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六)无法律规定不得担任理事职务的情况。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一)提出议案;(二)出席理事会会议,就章程规定的事项和程序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三)对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的文件、材料或数据等提出质询,并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做出说明;(四)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第十二条 理事的义务:(一)遵守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活动;(二)完成理事会、理事长交办的重大事务;(三)保守基金会秘密;(四)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代表理事会或基金会发言。第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条件:1、理事长必须为中国内地居民;2、若副理事长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其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3、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于担任基金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的情形。基金会理事长享有如下......余下全文>>

二:成立一个慈善基金会需要哪些手续?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三:慈善基金的成立条件

慈善基金会的实施与好处如果企业设立了慈善基金会,可以自行向社会捐款、捐物等。但由于企业慈善基金会的性质,所以没有权利向社会进行筹款筹物;企业进行大规模慈善投资,比如建立希望学校、希望公园、帮助残疾人中心等,需经过民政登记管理单位的申报允许,然后经过土地管理局的审批。既然慈善基金会是一个完全公益性的部门,那么是什么“好处”让企业如此热衷于慈善事业呢?根据西方经济学,公民和企业可以选择两种不同的途径履行纳税人的职责:他们可以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作为税交纳给政府;或者作为社会捐款捐献给慈善事业。两者没有先后,更没有差别。这样一来,个人和企业与其将税务缴纳给政府,由他们决定这笔费用的公共支出,还不如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回馈,直接用于公益或福利事业。由此得出“慈善好处”之一:企业个人不通过政府途径=免税。当然,慈善基金一直被西方企业津津乐道的好处不光只是“免税”,还有被西方企业家称为品牌的“软性广告”。在国外,每一个企业家都有一个观念:企业品牌不仅是企业财产,更是社会公共财产,从更大的范围上说,品牌甚至会成为一个城市、省份、国家、或者一个时代的象征。所以很多国外企业家十分乐意投入慈善基金,塑造“公益品牌”,使企业的“特色品牌”体现公益价值,提升亲和力,吸引消费者。再者对于企业内部,慈善基金会通过员工之间义务募捐,创造活动经费,帮助困难职工,增加全体员工的合作性,互动性,有利于创造“和谐、愉快”的企业道德文化。浙商慈善基金会知多少据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局介绍,目前登记在案的设有慈善基金会的企业共有15家左右:如浙江东盛印染有限公司、温州叶康松慈善会等。这个数字相对于浙江几十万家企业而言,实在是一个小小数,也就是说,有99.99%以上的企业没有设立过慈善基金部。既然慈善基金有那么多好处,但涉足这个领域的浙商为什么感到举步艰难呢?记者从浙江省慈善协会了解到,我国不健全的慈善基金法是导致慈善基金无法普及的主要因素。现在,这一问题已经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2004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基金法条例》;2005年11月制定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这两项法规和纲要的推出,为中国企业慈善基金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保证,也标志着中国企业慈善基金会的发展迈入了里程碑式的一步。然而,慈善基金会的发展会因为法规条例的推出,而变得从此一帆风顺了吗?答案是未知的。根据《基金法条例》和《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给企业和个人带来的的最大利益:“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慈善等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但据统计,全国民政系统今年共收到个人捐赠17亿,而个人退税率为零。里面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公益法规刚开始执行,和很多立法还不配套。可是记者却了解到,真正的原因是我国慈善基金会还未采用普会制度,所有的法规所制定的保障只有在国家级的10个慈善机构才能得到实行,《慈善基金法条例》等于给地方企业开了一张空头支票。在企业中,慈善基金会受到了“法人概念”的束缚,经济学中提出的法人概念几乎无法确定中国慈善基金会的法人地位。国外企业的法人,是严格按照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定律来划分的,公司属于社团法人,慈善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这两者是同等的级别。也就是说,慈善基金会应该是一个完全独立的部分,它可以不受政府和企业的行政管理。可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建立财团法人的概念,几乎所有的中国慈善基金会还是依托在公司的管理下,缺乏独立性。不仅如此,中国企业慈善基金会还要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余下全文>>

四:浙江省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浙江省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促进教育方式,帮助弱势群体」为宗旨。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捐款。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教育厅。第六条 本基金会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平湖市当湖滨水广场 5幢1单元1401室,办公场所在平湖市新华中路318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从事能促使 「中国由人口大国成为人力资源大国」的各种以教育为主轴之爱心、公益、慈善活动。(二)捡回珍珠计划: 对各级学校,成绩特优,家庭特困无法就学的孩子,给予支助,使其能完成学业。(三)一个孩子一个蛋计划: 对贫困地区的学生,每天供吃一个鸡蛋,或其它营养辅助,使能有健康的成长。(四)捐建希望小学计划:在贫困地区捐建希望小学或增加其教学设备或奖励优秀教师 。(五)兴办非营利之教育机构;协助政府培训贫困地区之师资,提高教育水平。(六)配合政府推动先进之教育理念,介绍新思维之教育方法。(七)其它与教育有关之公益、慈善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德高望重,热心公益,慈善工作者。(二)有筹集公益, 慈善基金能力者。(三)主要捐赠人。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参加理事会议,行使理事会职权。(二)积极筹措基金会之财源。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副理事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者,得委请其它理事代表出席。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余下全文>>

五:慈善基金会的慈善基金会管理条例

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的性质、成立条件和程序都作了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基金会的成立门槛比较高。另外,《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机构。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对基金会资产进行保值增值。但基金会管理条例同时要求,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收入(接受募捐、资本运营收入)的70%。《条例》共设7章48条。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体系更加完整,可以说是对基金会登记管理法规的一次重新起草。《条例》至始至终贯穿了重培育发展,以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指导原则。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条例》着重体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重要特征。1.《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强调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基金会设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是《条例》的根本任务。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条例》作了许多明确规定。如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也必须受到保护。《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第33条又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2.《条例》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目前我国已登记的基金会大都是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即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两类,增设了非公募基金会这个新种类。允许以企业和个人的名义命名非公募基金会;对于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允许捐赠人的亲属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内在理事会担任职务。根据国外的经验,非公募基金会是一种引导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流向社会,特别是流向弱势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会财富实现再分配的一种途径,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从事公益事业,使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多渠道。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条例》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扶持鼓励的政策,在基金会的名称、登记条件、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为了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保护爱心资源,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平稳安定,对公募基金会的行为管理则相对严格。3.《条例》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基金会法律规定的管理范围。《条例》适应涉外民间组织管理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框架,依法进行登记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没有做国别、境内外限制。允许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华设立基金会,允许境外基金会在我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开展公益活动。这些规定,既解决了涉外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问题,为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为今后进一步修改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定涉外民间组织的设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问题,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实践探索。《条例》将境外基金会在华活动的管理纳入国内民间组......余下全文>>

六:河仁慈善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基金会名称、注册金额和住所:(一)基金会全称:河仁慈善基金会(Heren CharityFoundation,缩写 HCF)(二)原始资金:来源于曹德旺和曹晖捐赠的354900万元人民币等值股票。(三)基金会住所:福建省第二条 基金会宗旨:关注弱势群体,促进机会平等,推动社会和谐。第三条 基金会性质: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第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第五条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基金会遵循弘扬慈善精神,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理念,业务范围包括:(一)关注中国教育事业,扩大弱势群体受教育机会,提高其人文与科学素质;(二)资助欠发达地区和弱势群体,改善和提高其医疗保障水平;(三)资助并促进环境生态保护;(四)资助紧急灾害救助以及灾后恢复与重建。第三章 组织机构、法人代表及管理模式第七条 本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由11至15人组成。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八条 本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理事会闭幕期间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第九条 理事资格:(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二)认同并执行本基金会章程,保证有足够时间服务于理事会;(三)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够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四)具有较强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五)具有在某一专业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经历,在该领域拥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个人声望,且其专业素养能够切实服务于理事会和机构发展。第十条 理事产生与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理事连续3次未能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因主客观原因不能再履行理事职责的,应及时辞去理事职务,报理事会通过生效;(五)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由理事会有效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六)理事选举与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与义务:(一)了解基金会的运行状况;(二)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询;(三)查阅理事会记录和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四)按时参加理事会议并积极参与理事会的各项活动;(五)有权参与理事会各项事务的表决,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六)有权提请理事会审议相关议题,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建言献策;(七)推荐理事;(八)为基金会介绍资源,推荐志愿人员;(九)承担力所能及的理事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十)维护基金会的声誉,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基金会发言;(十一)监督秘书长工作,不干预秘书处行政管理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十二)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基金会的使命、战略和目标等;(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三)决定和批准年度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决定基金会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四)确定机构年度收支预决算,监督财务执行过程;(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制度、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项目等的管理政策,确保有效决策;(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余下全文>>

七:怎样成立公益基金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办理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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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找一个挂靠单位, 全国性的基金会的挂靠单位要副部级以上, 省(市)的基金会的挂靠单位要副厅级以上,

2) 全国性的基金会要央行批准!省(市)的基金会地方人民银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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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型企业爱心基金会如何成立

现在规范基金会的法律主要是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其中把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不同类型的基金会设立条件不一样,看你想要设立什么类型的基金会了。一般来说,设立基金会,要通过两个部门的审批,一个是主管部门,也就是业务相关部门的同意,比如你做医疗慈善的,就需要卫生部或地方卫生部门的审批通过;另一个是登记管理机关,也就是民政部或者地方民政部门。

如果设立公募基金会,准入门槛比较高,比较难以设立,还要分你是想设立全国性公募基金会还是地方性公募了。首先,它们两种的原始基金不同,全国性公墓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其次,他们的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不同,一个是国务院下属部位,一个是地方机构。

现在来说,储公募基金会的设立是比较容易的,但是,也有一定的资金要求,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如果您很热心慈善事业,想要设立基金会,建议您以别的方式。10万元做发起人是很困难的,你如果有渠道,可以想办法联系更多的企业或者通过内部渠道募集到更多的资金,由别人做发起人,您的企业可以作为此爱心基金会的理事之一,或者副理事长、秘书长之类的,理事会是由决策权的。但是,单凭10万元,是设立不了的。

另外,可以参考基金会管理条例:

baike.baidu.com/view/369234.htm?fr=ala0_1

您也可以在百度上搜索“非公募基金会”关键词,可以找到很多关于现在非公募基金会的现状分析,很有借鉴意义。

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给我留言。

九:如何成立慈善基金会?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办理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 -------------------------------------------------------------------------------- 1) 先找一个挂靠单位, 全国性的基金会的挂靠单位要副部级以上, 省(市)的基金会的挂靠单位要副厅级以上, 2) 全国性的基金会要央行批准!省(市)的基金会地方人民银行批准! -------------------------------------------------------------------------------- ,捐赠收入的规模逐渐扩大,......余下全文>>

十:慈善基金会应怎样成立专项基金,需要什么手续,是什么样的步骤?谢谢

基金会成立二级专项基金比较容易。

首先是捐赠者要设计好基金的服务宗旨,必须在基金会宗旨范围之内。

其次是与意趣一致的基金会商定创始基金的规模及使用办法,设计管委会框架及章程。

如果实在公募基金会下设二级基金,可以设定为公募性质。

向民政部门的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备案。

然后就可以在基金会的指导下开展活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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