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工作原则

一:法律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原则

《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二: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什么原则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三:反恐怖主义法明确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什么原则

您好!反恐怖主义法明确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先发制敌、保持主动,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治结合的原则。谢谢阅读!

四: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什么原则

抓住就毙,赶尽杀绝,这是对恐怖分子最有效的手段。

五: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防范为主、

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六:反恐怖主义基本原则是

是实施者对非武装人员有组织地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通过将一定的对象至于恐怖之中,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行为。反恐怖主义是为了和平,保护平民,政府组织对抗恐怖分子的行动,目前联合国有反恐怖主义委员会。

七:反恐怖主义坚持什么原则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防范为主、

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

保持主动的原则。

八: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实施具体办法有哪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在乌鲁木齐召开,该办法已于2016年8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新疆反恐维稳工作法治化水平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乃依木·亚森在发布会上指出,新疆是中国反恐怖斗争的前沿阵地和主战场,正处于恐怖活动活跃期、反分裂斗争激烈期、干预治疗阵痛期“三期叠加”的特殊历史时期。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制定一部适应新疆反恐怖斗争和法治新疆建设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将打击和有效防范暴力恐怖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推进依法治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财产安全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乃依木·亚森说,《实施办法》总结了反恐维稳好的经验,汲取实践中的成功做法,把行之有效的经验固化下来,突出立法实效,并明确了反恐怖主义工作机制,突出全社会共同责任担当,强化了安全防范工作,力争把违法犯罪行为遏制在预谋阶段,彰显了依法治疆的法治精神。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熊选国指出,《实施办法》在国家反恐怖主义战略框架下,明确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的基本原则,建立了在新疆统一领导下的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制度机制体系;建立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了工作责任制;建立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安全防范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对处置恐怖事件指挥体系;建立了跨地区、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新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实施办法》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进一步细化了法制教育制度的责任主体、具体措施和程序要求,强化了责任追究机制。

熊选国表示,《实施办法》的出台为新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进一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创造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完)

九:反恐怖主义坚持什么原则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十:应对恐怖分子都持有的原则和措施是什么

首先,中国要坚持自我原则:

第一,非政治化原则, 针对恐怖活动严重侵害无辜平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将其作为严重刑事犯罪加以打击,使其不能获得外交保护,也不能不被引渡,而不能将其作为政治犯;

第二, 协同作战、分工负责原则, 鉴于反恐怖斗争是一项系统工程,我国各有关部门(公安、铁路、民航、武警、海关、军队等)应形成协作分工、各司其职,共同防范与打击各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与国家利益的恐怖主义活动的协作机制;

第三,反恐应充分发挥联合国和安理会的重要作用。中国主张应尽快建立安理会主导的,公正、合理、有效的国际反恐合作机制,充分发挥联合国和安理会在打击恐怖主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 加强国际合作原则:虽然从事恐怖主义活动的人只是极少的一小撮,但由于恐怖活动所具有的特性,使它所造成的危害远远大于普通的刑事暴力犯罪,并影响到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国际关系等各个领域。 恐怖主义危害不因从事恐怖活动的人员减少而缩小。恐怖主义既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也不同于常规战争,它是一种“以小搏大”的极端不对称的暴力活动。这种“不对称”之所以极端,是因为它并不是军事作战中的不对称,而是恐怖组织有预谋地针对毫无防范能力的平民进行袭击的不对称。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国际合作,共同预防,有目的,有计划的遏制与打击。

然后,要解决现实的人力和资金问题:即要为有效开展反恐怖活动,中央财政应划拨出必要的经费,使公安机关能够配备必要的武器、通讯工具、交通经费和其他特别技术手段开展反恐怖斗争,主要解决三个问题:

(1)反恐怖人员保障问题,各地反恐局(办)对外负责协调反恐工作,对内是公安部(局)的一个机构

,需要有专门的反恐编制。

(2)经费保障问题。在分级管理机制下,经济状况好的地区反恐经费有保障,经济状况差的地区反恐经费则很难保障,故需要有专项的反恐经费。

(3)装备保障问题。

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反恐装备标准,在实践中应对不同的恐怖活动需要不同标准的装备,国家没有装备标准,反恐部门则没有依据配置装备,不能满足反恐实际需要。

以上三个方面在我国各省市反恐办是非常普遍的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反恐工作的开展,

因此,均应以立法形式加以规定。

再一方面,是要加强对重点目标的保护问题恐怖主义对人类造成巨大危害的一个重要特点,

就是它攻击的目标是无穷无尽的,任何人或物都可以成为它的对象。

还有就是我国应创新反恐手段,传统的手段已经落后于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我们现在还需要做的是关于反恐怖斗争的技术研制与开发、人员培训问题、反恐怖信息通报的问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的问题等也应该考虑,为反恐怖部门行动提供法律依据,使反恐怖部门在反恐怖斗争中有法可依。另外,我国加入《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以及《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后,打击恐怖主义已经是我国应尽的 国际义务。这样,必然要求我国反恐怖工作要和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协调起来,不能与之相冲突。 最后,就是要将强我们本国的反恐立法,进一步明确我国的反恐范围,明确对恐怖组织的刑事制裁,使反恐进入宪法,或者我国可以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主义单行法,明确规定出对恐怖主义犯罪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和“或诉讼或引渡”原则,并且要增设相关罪名,在量刑方面对恐怖主义犯罪作一些特别的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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