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谈你对宪法的认识
记住一句就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所有的法律都是子法,宪法是母法。
二: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法律的理解
法律是社会规范.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不是越来越藐视它,而刚好相反渐渐形成更多人选择诉讼的风气.
中国法制建设与法制健全国家相比只走过短短20多年的历程.
我们是应该希望随着经济飞速发展,还是消极认为刚好相反.
问题总是有,发达国家的问题或许也不比这里少多少.
存在问题不可怕,关键是人民自己的政府能否交出满意的答卷.
三:结合实际谈谈你对宪法基本原则的理解
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指的是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或者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国家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在宪法中予以确认,并且规 定了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
2、人权保障原则: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平等享有的权利。社会主义国家在本质上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在国家生活中处于主导的支配地位,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首要前提和直接表现,这就必然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确保公民能够享受各种权利和自由。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理所应当地在宪法中确认了人权保障原则。
3、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牵制、彼此约束、互相监督,以保障国家权力正常运行并进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4、法治也称法的统治 ,是指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治理的一种思想理念、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是民主制度,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不允许有任何破坏社会主义民主、侵犯公民权利的专制权力。
四:结合思修的学习,谈谈你对宪法的认识
什么是法律? 法律的作用是什么?对于一个初习法律的人来说, 这是两个想要搞清楚、需要搞清楚、又很难搞清楚的问题。本文是笔者对后一问题尝试作答的一点努力。
所谓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⑴国内有些学者认为法律的作用与法律的功能或职能不同,作用是功能的外化。我们认为,法律的作用这一概念来自西方,FUNCTION一词可译为作用,也可译为功能。这里,我们把法律的作用和法律的功能看作同一概念的不同用词。⑵
法律的作用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参与作用的法律种类不同,可分为法律的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整体作用是指某一法律体系所产生的作用;局部作用是指某些法律制度或法律部门所起的作用。例如刑法的作用,民法的作用,物权法的作用等等。按照法律所满足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法律对全社会的作用、对集团的作用、对个人的作用。从法欲所达到的社会效果的不同联系来看,法律的作用可分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从法作用的方式和对象来分,法律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⑶在这些分类当中,英国当代著名新分析主义法学家拉兹的分类尤为引人瞩目。在其名作《论法的作用》一文中,拉兹第一次根据法的作用的分类类型或分类原则,区分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其中法的社会作用又有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之别。直接作用又分为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⑷
由于拉兹对法律的作用的分类与阐释较为系统,所以为我国大多法学学者所继受。其中法的规范作用是由法的规范性决定的。法律制度是规范的体系,每一个法律的规定或规范,或同一个法律规范有某种逻辑联系,借助这种联系,它影响这一法律规范的存在、解释和适用,从而间接的加强规范的意义。⑸一般来说,法律通过规定“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不应做什么”,从而对人的行为有了特定的规范作用。如指引、评价、教育、预测等作用。法律的社会作用则指法律预期的或实际的社会效果。⑹它是外在的、突然的、中断的、并不确定的。因而“法律的社会作用的分析与分类则是在不稳定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任何肯定的分类指南可循。很难断定一种分类与分析是否穷尽了某种法律制度所起的各种社会作用”。⑺如社会法学派侧重法律的社会作用,自然法学派侧重实现正义,规范法学派侧重法的规范作用,功利法学派强调利益调整等。在此,本文欲就法律对社会秩序、利益、经济活动的作用加以阐述。
首先,法律对社会秩序的作用。
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它的基本特征,它与“无序”是相对而言的。无序就是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所存在的无连续性、无规律性的现象。亦即缺乏可理解的模式——这表明为一个事态到另一个事态的不可预测的突变情形。对我们周围的宏观世界所作的观察表明,自然界的运转存在
着一定的规律性,如太阳东升西落、四季更替等。这多少都具有某些恒久不变的特征,这些特征使我们能认识它们、预测它们的效用并能为人类的目的而改造或利用它们。尽管在自然界也存在着某种例外或突变情形,但总体说来,自然界的秩序更具有普遍性。秩序压倒了无序,规则压倒了偏差,规律压倒了例外。如同在自然界一样,秩序在人类生活中也起着重要作用。秩序用于社会领域,即所谓“社会秩序”。抽象地说,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一定的组织制度、结构体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有规律性和连续性。在人类社会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一定的秩序。这些秩序都是通过一定的社会规范的调节而达到的。这些社会规范有习惯、道德、政策、法律等等。任何一种社会关系都需要社会规范的调整才能达到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英国社会科学家科恩(P......余下全文>>
五:谈谈你对宪法的认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就这么简单。
其他法律规定都必须按照宪法精神制定,不能违反宪法精神。
六:谈谈你对法律的认识(1000字左右)
对法律的认识
法律是善恶的标准吗?恐怕大多数人都不会认同。那法律究竟是什么?我接受到的教育告诉我: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以前没有考虑过,就这样稀里糊涂接受了,记得当时还觉得真的很有道理。
可是现在想想,虽然感觉就刑法来讲好像是这么一回事,但法律可不只有刑法啊。难道说婚姻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想不通。民法、商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也想不通。所以,法律应该不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而且“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样的说法也不太好,因为每每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不闯红灯就会觉得自己是个被统治者。一点不觉得光荣。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感觉,是因为这样的定义把法律看成是某一群体对另一群体的要求,而不是群体对自己内部成员的要求。曾经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也许确实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但如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走上了民主的道路,而我们也要建设法治国家,如今的法律绝不应该再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了。法律就应该是某一群体成员共同探讨后达成共识的该群体成员都必须遵守的一整套行为规范,也就是我说的该群体的善恶的标准。该标准规定其成员可以为一定行为、不可以为一定行为。可以为的行为对该群体有益,所以是善的,不可以为的行为对该群体有害,所以是恶的。这里最关键的一点是该行为规范必须是在该群体成员共同探讨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建立的。如果该行为规范不是经全体成员共同探讨并达成共识的,而只是该群体中一部分成员的共识,那么这一行为规范就不是该群体善恶的标准,而只是这一部分成员的善恶的标准。那么用该标准去约束另一部分人的行为就没有正当性,这时法律就成为了“阶级统治的工具”,那就不是民主,而是专制,与法治社会也是背道而驰的。
所以,有法律并不代表法治,法律全部得到落实也不是法治,只有要落实的法律确确实实经过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探讨并达成了共识,全体成员公认遵守该法律是对全体有益的,这样的法律得到落实才叫法治。也就在这个层面上,我说法律是善恶的标准。
当然,这只是理想层面的,现实中法律的制定如果一定要每一个社会成员亲自参与探讨并制定,那是不可能的,但法律的制定需要社会全部阶层、利益群体的广泛参与。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各方力量、利益的博弈是必不可少的,各种利益纷争只有在制定过程中得到充分探讨才能最终达成共识。因此,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如果没有争论,那么各方力量、利益一定博弈得不够充分;如果法律的通过没有任何反面声音,那么制定并通过该法律的群体一定只代表社会某一群体的意志而不是全体耿员的意志。
那能不能反过来说善恶的标准就是法律?不能。为什么?我觉得两者应该是这样的关系:善恶的标准包括了法律,但不仅仅是法律,法律只是善恶标准中的一部分。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要求国家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善恶的标准是法律,其他没有经过国家颁布的但实际上得到全体成员遵守的善恶的标准就不是法律,它可以是道德要求、习惯做法、彼此的共识等等。
当然,这些都是在法治的前提下。如果不是法治,而是专制,那么法律绝对不是善恶的标准,最多也只是制定法律的某一群体的善恶标准。
要社会全体成员都遵守法律,法律本身一定要得到社会全体成员的认可,而法律只有代表的是该社会全体成员的善恶的标准,才能最大程度的得到认可,也只有这样,全体社会成员才能从中获取最大的利益。所以,实现了真正的完全的法治,对大多数人来讲,遵守法律就会变得主动了。这时,法律的制定也会异常受到人们的关注。
[这方面的资料,网络上有很多,楼主拷贝一点读读,整合出自己的看法就可以了。]...余下全文>>
七:从2014年起,每年4月是国家宪法日,请你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谈谈对我国宪法的认识… 20分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一切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