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局档案室搬迁的方案 求指教
公安局档案室里面的资料都是属于重要法律文件,许多都涉及个人隐私甚至国家机密,由于许多证据无法备份(禁止备份),因此绝不可遗失。搬迁方案真的很难一言而尽。个人建议:
1、领导组织,由局里副局长牵头组织搬迁;
2、由局里选拔跨部门、多人搬迁,不要找搬迁公司;
3、重要物证由专人看管搬迁;
4、及时清点,防止遗漏。
二:拆迁办审批安置合同还调土地档案吗?
重庆市区内,由工作组和一些中介机构先去和你谈判,达成协议后,签订协议,后腾空房屋,把档案连同协议经过签名,送到审计财务去审核,一般的话几天就好了。审核无非就是有没有按规章制度来,有没有超过补偿方案或者有没有算错。当然只要大方向没错就ok了
三: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能有哪些
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能,主要有:
1、审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建立拆迁档案
(1)审批。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并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文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事项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对需要拆迁的房屋所属地段、数量、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一一作出明确无误的界定,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2)建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还应对批准拆迁的范围,拆迁房屋所在地段、数量、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情况等拆迁资料一一登记在册,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并加强对档案的管理,以便于当事人、执法和司法机关随时查阅。
2、依法监督检查房屋拆迁活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也有责任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这一职责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具备拆迁人资格。
(2)监督检查拆迁人的具体拆迁行为是否合法,既不允许在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范围以外擅自进行拆迁,也不允许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期限之外提早或延迟进行。整个拆迁活动必须严格限定在许可证限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之内。
(3)监督检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间订立的拆迁协议,是否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
(4)对接受委托拆迁的专业拆迁单位进行资质审查,颁发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并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调解、裁决房屋拆迁纠纷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拆迁期限前,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往往很难就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面积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此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经当事人申请,应依职权进行裁决。
4、宣传解释的职能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积极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被拆迁人知晓拆迁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自愿积极主动地搬迁,以保证拆迁的顺利进行。
四: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拆除工程安全技术挡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1.0.1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确保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保障从业人员在拆除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拆除工程特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房屋附属设施拆除的施工安全及管理。
1.0.3本规范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的单位;本规范所称施工单位是指已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资质,可承担拆除施工任务的单位。
1.0.4建筑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爆破或拆除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严禁将工程非法转包。
1.0.5建筑拆除工程安全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一般规定
2.0.1项目经理必须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经理部应按有关规定设专职安全员,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0.2施工单位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现场勘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0.3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当临街的被拆除建筑与交通道路的安全跨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
2.0.4拆除工程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5施工单位应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0.6拆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
2.0.7作业人员使用手持机具时,严禁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转。
2.0.8楼层内的施工垃圾,应采用封闭的垃圾道或垃圾袋运下,不得向下抛掷。
2.0.9根据拆除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车通道,保证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3施工准备
3.0.1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检查督促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3.0.2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开工前15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登记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3.0.3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2拆除工程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设施分布情况资料。
3.0.4建设单位应负责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当建筑外侧有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3.0.5当拆除工程对周围相邻建筑安全可能产生危险时,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对建筑内的人员进行撤离安置。
3.0.6在拆除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检查建筑内各类管线情况,确认全部切断后方可施工。
3.0.7在拆除工程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安全施工管理
4.1人工拆除
4.1.1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4.1.2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4.1.3人工拆除建......余下全文>>
五:坟墓搬迁是什么情况下搬迁?
坟墓的搬迁在法律上没有专项的规定,基本上都是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条例》以及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拆迁办。
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余下全文>>
六:我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征地拆迁档案原件是由当地国土资源局存还是我公司
完整档案一般存国土局档案馆,部分资料一式几份的自己需要保存的。
其实大部耽重要资料都是一式几份,各关系人都存底的。
七:小区来了个拆迁公司,他应该有哪些证件呢? 15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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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6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余下全文>>
八:关于拆迁补偿 10分
当然有补偿,而且应该房屋拆迁补偿。 法律依据就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但具体补偿方案是由具体省市制定,略有不同。 下面是拆迁法,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面解读 第一部分: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解读:原“城市房屋”变更为“国有土地上”,概念更准确。此处仍为“房屋征收”,且只是国有土地上,对于集体土地上和征收,仍按以前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解读: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只有唯一的原因,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解读: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征收房屋的责任主体,以前是以行政许可的方式授与开发商。征收具体工作由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各部门分工、配合。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解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即彻底排除了商业性参与征收或商业性征收。在此基础上,受托人的行为的直接责任主体是该区域内的房屋征收部门。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解读:监督:上下级政府。指导:城乡住房建设部、财政、国土、发改委。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余下全文>>
九:一楼的有房产证的住宅,改成了店里,现在城市拆迁补偿方案与法律维权知识
产权登记的第一程序就是登记收件。登记收件表示主管机关接受产权人主张权利的申请。因此,产权人必须填写申请书,并交验有关证明、证件; 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收件。即接受申请书,收存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有关证明、证件。
02
勘丈绘图。它是对已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地产逐户、逐处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地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丘平面图,补测或修测房屋分幅平面图,为产权全面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
03
产权审查。对申请登记的房屋,经过认真细致的实地勘察和丈量制图,掌握了房屋全部实况资料以后,即可转入产权审查。 产权审查是以产权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家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墙界表、产权证 件、证明,逐户、逐栋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等整个复杂细致的工作过程。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产权审查是全面的、更为细致的产权审查,是经过了登记收件勘丈绘图后的产权审查。
04
绘制权证。对申请人申请的房地产,经过审查确认可以颁发产权证后,应及时转入制权证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绘制应颁发的产权证件。
05
收费发证。它是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最后程序,要求把应收的登记费收缴入库,把应发出的权证发放到所有权人手中。 发放产权证前,必须全面检查应发放的权证有无差错,是否已交纳契税。
06
个人购买商品房,办理房产证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 1、购房合同(正本); 2、购买发票(原件); 3、竣工决算书(原件); 4、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如果委托他人办理必须提供经过公正的委托书。
07
单位购买商品房,办理房产证需持: 1、购房合同(正本); 2、购买发票(复印件); 3、竣工决算书(原件); 4、单位介绍信(同时还需注明单位性质、委托何人前来办理); 5、《住房质量保证书》、《住房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