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单价确定原则

一:如何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工程变更项目,如何确定变更单价成为监理工程师难以解决的问题。作者根据多年的公路建设管理经验,从工程管理角度出发,对单价确定作一介绍。1工程变更的定义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是指因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的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并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必要条件。2工程变更单价确定的原则1)如果工程变更的项目在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的,则变更单价采用原清单单价;2)如果工程变更的项目在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则变更单价应根据投标时的费率及交通部现行预算定额重新确定;3)如果投标时的费率和工、料、机价格不能满足编制预算的要求,可以采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价格信息,也可以采用承包人的采购发票作为编制预算的依据;4)对于规模小的工程,可采用计日工方法来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5)重新确定的单价需要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业主批准,如果审批不通过,则监理工程师应定出他认为合理的单价,并通知承包人,报批业主。3工程变更的定价方法3.1工程量清单中有单价的项目需调价的1)一般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有单价的项目

二:工程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进行确定

(1)若合同中已有同种价格,按合同中的该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若合同中只有类似价格,参照该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若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合理价格,经监理人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若双方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按合同有关争议条款处理。

三:合同变更时的定价和估价有什么规定

一.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二.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三.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本条条文说明指出,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四.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五.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六.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四:4,工程变更的单价确定有几种方法?各是什么? 5分

工程变更的单价确定有几种方法:

A、工程量清单内单价

B、合同内础定的单价计算方法

C、国家、部、省 市级机构颁布的概预算定额及价格参考书

D、参考预算及实际支出证明协商单价

E、计日工法。

五:合同价的变更确定

(1)、工程变更的分类由于工程建设的周期长、涉及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实际情况与招标投标的情况相比会发生一些变化。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的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按变更的起因划分,种类有很多,如:发包人的变更指令;由于设计错误:工程环境变化:由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出现,修改设计;法律法规或政法部门有新的规定等等。上述这些变更往往表现为设计变更,考虑到设计变更在工程变更中的重要性,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2)、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2.1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序。2.1.1 承包人(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变更工程价款,2.1.2 承包人(14天内)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2.1.3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议2.1.4 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或提出意议的,视为被确认。重大工程变更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时限由发(承)包人协商确定2.2签证的认可源:中华考试网 区分有效签证与无效签证,签证的时限、权限,签证与合同、签证间是否矛盾,确保签证的有效性。1、设计变更:由设计院出具设计变更修改通知,根据设计变更通知单单调整价款。2、监理签证:需弄清业主赋予监理的职责,例:合同中约定;监理工程师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工程质量监督、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关于调整材料价格、增加工程价款的签证是否有效?3、签证与合同的矛盾:实际工作中,有些工作的确是发生了,也按要求完成了,但不应该办理签证,例;投标报价中已考虑排水措施费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地下水的排水处理费用。2.3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照下列方法进行:2.3.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3.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3.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六: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什么办法确定

施工合同中综合单价法是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经综合计算后生成,其内容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措施费也可按此方法生成全费用价格)。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部分,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3、由于工程量变更,且实际发生了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各分项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的合价汇总后,生成工程发承包价。

由于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含量的比例不同,各分项工程可根据其材料费占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合计的比例(以字母“C”代表该项比值)在以下三种计算程序中选择一种计算其综合单价。

(一)当C >C0(C0为本地区原费用定额测算所选典型工程材料费占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合计的比例)时,可采用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合计为基数计算该分项的间接费和利润。

(二)当C

(三)如该分项的直接费仅为人工费,无材料费和机械费时,可采用以人工费为基数计算该分项的间接费和利润。

七:公路工程变更中如何确定变更单价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工程变更项目,如何确定变更单价成为监理工程师难以解决的问题。作者根据多年的公路建设管理经验,从工程管理角度出发,对单价确定作一介绍。1工程变更的定义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是指因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的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并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必要条件。2工程变更单价确定的原则1)如果工程变更的项目在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的,则变更单价采用原清单单价;2)如果工程变更的项目在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则变更单价应根据投标时的费率及交通部现行预算定额重新确定;3)如果投标时的费率和工、料、机价格不能满足编制预算的要求,可以采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价格信息,也可以采用承包人的采购发票作为编制预算的依据;4)对于规模小的工程,可采用计日工方法来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5)重新确定的单价需要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业主批准,如果审批不通过,则监理工程师应定出他认为合理的单价,并通知承包人,报批业主。3工程变更的定价方法3.1工程量清单中有单价的项目需调价的1)一般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有单价的项目

八:综合单价确定的依据?

对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的调整规定有以下两种方式: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条的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工程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数量应由监理人复核,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款的依据。   本条条文说明实质上与第2种“采用工程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规定一致。即: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工程价款。   (2)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幅度时应当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数量和价格送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认即自行采购材料,除发包人同意调整工程价款外,则不作调整工程价款。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进行调整。   上述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中,第1种方法一般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且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工程。第2种方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且每种材料使用量相对不太大的房屋建筑工程

九:变更后的工程造价应如何计算

一、准确理解工程变更的涵义及范围

所谓工程变更是指由于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改变及业主的需求变动,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引起的合同内容、范围发生变更情况。工程变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复杂性,一般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必要条件。对于工程变更范围,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去分析理解:①由于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变动;②由于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项目或内容被取消;③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④因设计变更或业主需要而导致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⑤为使工程顺利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类型的附加工作和必要工作;⑥因施工规范的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份规定的施工顺序或者时间安排的改变;⑦不可预见因素而带来的施工难度增加或减少;为便于工程合同和造价控制,针对上述变更情况,首先应寻求业主与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或施工签认单;之后在该工程结算过程中,方可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工程变更协议执行,这样才可能避免工程结算中的造价纠纷问题。

二、正确确定变更工程计价方法

(一)在变更工程结算中,对于采用固定单价的工程合同来说,在施工中若发生工程变更事项,其关键是如何正确确定其变更工程的结算价格,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基建工程结算中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变更工程施工的情况,正确地确定变更工程结算单价是一个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变更工程结算价值应区别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l、原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变更工程结算价值的确定

(1)若在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明的单价,变更工程的单价可按投标报价书中相应的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结算单价,再按甲、乙双方认可的变更工程量计算确定变更工程的结算价值。

(2)若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明变更工程的单价,根据施工中甲、乙双方签认或协商一致工程变更单价,按实际完成变更工程量确定变更工程结算价值。

(3)若工程量清单中又未列明,甲、乙双方施工中协商又未确定的工程变更单价,在工程变更结算中,应依据造价工程师参考类似工程定价方法确定的工程变更单价,按实际完成变更工程量计算确定变更工程结算价值,若承包商对于变更工程结算价确定存在疑问,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变更工程索赔。

2、原合同范围以外的变更工程结算价值确定

(l)原合问范围以外的变更工程项目,其性质和内容如果与原工程合同性质、内容完全相同,则工程变更结算单价可以采用原合同单价或投标报价书中的相应单价,确定变更工程结算单价,按承包商实际完成变更工程量确定变更工程结算价值。

(2)原合同范围以外的变更项目,其性质和内容如果与原工程承包合同性质、内容完全不同,则应由业主与承包商另签新的合同文件,重新协商确定变更工程的合同价值,按新增工程结算价值处理。因此,造价工程师可按实际变更工程量和新合同单价确定变更工程的结算价值。

(二)在变更工程结算中,对于采用固定总价的工程合同来说,如果在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事项与原合同范围内的项目,其性质和内容完全相同,在变更工程结算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于变更工程结算价值则不予确认,仍按原合同价值确定该工程结算价值。如果在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事项与原合同范围内的项目,其性质和内容不相同,在变更工程的结算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参考类似工程结算单价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重新确定变更工程结算单价,按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变更工程价值。

总之,对于工程变更事项结算在我国现行投资管理体制条件下,如何合理有效确定其价值,是一个值得造价工程师研究和商讨的问题,尤其......余下全文>>

十: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工程变更合同价款时,应遵守哪3条原则

(1)若合同中已有同种价格,按合同中的该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若合同中只有类似价格,参照该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若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合理价格,经监理人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若双方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按合同有关争议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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