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终止条件的合同

一:附条件的合同中停止条件是指什么?

字完成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这是合同法明钉规定的,所谓强制性条款。

还需要当事人来约定吗 ??

所以理所当然的不是条件了,狠干脆改选D

不需要什么解释

一楼的

二: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都使合同消灭。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附解除条件,是行为人以意思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所加的限制性附款;合同的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不仅基于当事人约定发生,也基于法律规定发生。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自然解除,不需要当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合同的解除,仅具备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3)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对于将来失去效力;合同解除,合同不仅对于将来失其效力,有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合同终止的情况,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合同法》第六章规定: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

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

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偿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

,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

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

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

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

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

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

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

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

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

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

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

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

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

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余下全文>>

四:合同自动失效和终止区别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XXX之日起合同失效”,其法律后果即该日后合同对双方无法律效力,这与合同到期后终止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

一份合同,除非无效(“无效”与“失效”有本质区别),否则对合同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法庭上均可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五:附延缓条件合同?附解除条件合同?附始期合同?附终期合同?

举例说明吧

AB签订2011年10月1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合同的生效日期为2011年12月1日,那这就是附始期的合同。

AB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日期为2011年12月1日,那这就是附终期的合同,这种合同很常见。

AB签订一份借用合同,约定A出国的儿子回来之后该借用合同就失效,这就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因为A的儿子耽一定哪天回来,所以,这个叫做条件,而不叫做终期。

AB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如果A出国的儿子回来,那该合同自儿子回来日生效,这就叫延缓条件。

六: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否解除条件成就自行解除

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依据此条,答案就是:是。

七:什么是附期限生效合同,什么是附期限终止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自合同生效时生效,自合同终止时终止,只要是符合合同法的就行

八:附不能解除条件的合同是什么,求解答

就是上面写着哪几种情况不能接触合同的合同,也可以说在某些条件下无法解除的合同。比如某些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工作时因作业事故丧失了继续干这种工作的能力,那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接触劳动合同。

九: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和约定解除权合同中的条件有何不同?

附解除条件是条件成就时必须解除,而约定解除权合同的权利人可以不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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