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安全隐患

一:超市的十大安全隐患和整改建议 30分

电气线路老化;

消防通道阻塞;

使用大功率电器;

设置防火分区;

安装防火卷帘;

安装消防烟感、报警装置;

消费者集中购物,踩踏;

消防设置不全;

安装消防栓喷淋装置;

使用明火等

二:超市的十大安全隐患

一大:商品:内盗、外盗、收货错、收银错、称称错、系统计算、财务结算、商品埂然损耗。

二、人员: 员工在岗、上下班、顾客在店。

三、财物: 建筑、消防、自然灾害。

四、金钱: 现金、诈骗、结算。

五、系统

三:超市常见火灾隐患都有哪些?

一、“生命通道”不畅通目前,扬州市区的超市大大小小究竟有多少家,很难说清,不过,经常听到超市开业的消息。众多超市的开张,带来了商家的激烈竞争。“商场如战场”,有为数众多的超市老板为了在竞争中牟取最大限度的利润,甚至以牺牲安全作为代价,以此作为角逐的手段。如果这种恶性循环在超市界进行下去,顾客的安全将会受到极大的威胁。堵塞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锁闭、占用安全出口的现象在笔者走访的几家超市中屡见不鲜。特别是一些中小型超市,这种现象极为严重。超市的商品琳琅满目,超市的通道“曲径通幽”,九曲十八弯,身在其中,像置身于迷宫一样。堆如小山的货物使你分不清这究竟是卖场还是仓库。对于商家而言,“寸土是金”。有限的空间经过苦思宴想便成为“精明”商家手中的“充分利用,绝不浪费”。再则,“聪明”的商家为了便于管理这种自选经营的超市购物模式,把原来传统的商场中可以自由出入的两个门,改作一个门进而另一个门出,更有甚者将两个门改为一个门,在室内设置入口和出口。经过一番改造,超市的管理是方便了,但消防的逃生通道却被置于障碍。要是赶上节日或假期,这些地方人头涌动,特卖的小车占在道上,正常情况下出入超市都会感到很艰难,更何况一旦发生火灾,那岂不是必定会造成群死群伤事故?二、安全重地不安全大多数的超市都有仓库,且设置于店面的后方,形成前面经营后面存货的格局,在日常的营业期间,顾客很少有机会见到仓库的“芳容”,并且也不会有人去关心这些超市的仓库安全与否,好像这些与己也没有什么关系。其实,超市的仓库是消防安全的重中之重,很多商场、超市、综合消费场所的火灾都是由仓库引起的。“2.15”吉林中百商厦特大火灾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然而,众多的商家很是麻木,吉林中百失火似乎像是演电影,在他们的心目中仅仅是一个镜头,自己却依然是“涛声依旧”。在笔者暗访的几家超市的仓库中,发现其存在的火灾隐患主要有:一是货物堆积过多,通道堵塞,出口占用。二是无消防设施。三是部分中小型超市的仓库内没有办公室,值班人员休息室。四是员工的消防意识差,在一些超市的仓库里,笔者发现一些员工叨着香烟搬运货物,严禁烟火的警示牌对他们来说,置若罔闻,或许它仅仅是为了应对检查的。五是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未不防爆,火灾隐患严重。六是无任何消防设施和器材,一旦发生火灾,无从下手。“仓库重地,严禁烟火”的警示牌处处可见,可是如此淡薄的消防安全意识把“防火重地”变成了随时都可能爆炸的炸弹,好险!

四:超市的安全隐患有哪些?有什么预防措施?

摄像头是肯定要按装的,过道应该宽阔通畅,易碎物品应该小心放置,贵重物品应该加锁...

五:超市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谁管?

可以以此为借口要求终止合同~可以。

可以要求他们赔偿我们被砸坏的设施吗~可以

要求他们赔偿我们人员流失照成的损失吗~可以 要举证

他们将一层该成2层是违法吗,我们可以去告他们吗?可以举报投诉

你问错地方 这里是电脑专区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六:超市常见火灾隐患都有哪些?

一、“生命通道”不畅通

目前,扬州市区的超市大大小小究竟有多少家,很难说清,不过,经常听到超市开业的消息。众多超市的开张,带来了商家的激烈竞争。“商场如战场”,有为数众多的超市老板为了在竞争中牟取最大限度的利润,甚至以牺牲安全作为代价,以此作为角逐的手段。如果这种恶性循环在超市界进行下去,顾客的安全将会受到极大的威胁。堵塞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锁闭、占用安全出口的现象在笔者走访的几家超市中屡见不鲜。特别是一些中小型超市,这种现象极为严重。超市的商品琳琅满目,超市的通道“曲径通幽”,九曲十八弯,身在其中,像置身于迷宫一样。堆如小山的货物使你分不清这究竟是卖场还是仓库。对于商家而言,“寸土是金”。有限的空间经过苦思宴想便成为“精明”商家手中的“充分利用,绝不浪费”。再则,“聪明”的商家为了便于管理这种自选经营的超市购物模式,把原来传统的商场中可以自由出入的两个门,改作一个门进而另一个门出,更有甚者将两个门改为一个门,在室内设置入口和出口。经过一番改造,超市的管理是方便了,但消防的逃生通道却被置于障碍。要是赶上节日或假期,这些地方人头涌动,特卖的小车占在道上,正常情况下出入超市都会感到很艰难,更何况一旦发生火灾,那岂不是必定会造成群死群伤事故?

二、安全重地不安全

大多数的超市都有仓库,且设置于店面的后方,形成前面经营后面存货的格局,在日常的营业期间,顾客很少有机会见到仓库的“芳容”,并且也不会有人去关心这些超市的仓库安全与否,好像这些与己也没有什么关系。其实,超市的仓库是消防安全的重中之重,很多商场、超市、综合消费场所的火灾都是由仓库引起的。“2.15”吉林中百商厦特大火灾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然而,众多的商家很是麻木,吉林中百失火似乎像是演电影,在他们的心目中仅仅是一个镜头,自己却依然是“涛声依旧”。在笔者暗访的几家超市的仓库中,发现其存在的火灾隐患主要有:一是货物堆积过多,通道堵塞,出口占用。二是无消防设施。三是部分中小型超市的仓库内没有办公室,值班人员休息室。四是员工的消防意识差,在一些超市的仓库里,笔者发现一些员工叨着香烟搬运货物,严禁烟火的警示牌对他们来说,置若罔闻,或许它仅仅是为了应对检查的。五是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未不防爆,火灾隐患严重。六是无任何消防设施和器材,一旦发生火灾,无从下手。“仓库重地,严禁烟火”的警示牌处处可见,可是如此淡薄的消防安全意识把“防火重地”变成了随时都可能爆炸的炸弹,好险!

七:超市中散装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

超市中出售的部分散装食品大多是没有预包装的,很多无法清洗和去皮的食品上面没有任何遮盖物,就直接地暴露在空气之中。记者在一个没有任何遮盖物的散装食品区前看到,来来往往胆顾客不时地围在这些食品的旁边,低头凑近食品观察其外观,有位顾客还无意中打了个喷嚏。在某超市里,一堆木耳旁边直接堆放着去皮花生,中间没有任何隔离物品,在这两种食品的交界地带,木耳和去皮花生搞起了“大杂居”,大有相互融合,亲密无间的意味。食品区中的海鲜干货上都或多或少地有苍蝇飞来飞去,这种卫生状况实在令人担忧。

八:新食品安全法对于开超市的有什么要注意的

超市属于食品经营者,应符合食品经营者的有关规定。

如: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避免因盲目采购不安全食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旦造成食物中毒和人身伤亡事故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严格审查食品供应商的条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所采购的食品符合标准。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出厂产品的质量经过检验,符合相关要求的凭证,包括食品生产者自行检验后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和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疫合格证明等。食品进货检验记录应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义务。为了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危险,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尽早发现,将事故危害控制在可控范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义务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确定食品安全事故易发点、薄弱环节,明确科学、完备的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的控制措施、报告义务等。

九:超市里上班的促销员在超市因为超市的安全隐患发生意外说不是员工不算工伤

肯定是工伤,并且在工伤赔偿之后,还可以让超市赔偿。促销员算商家的员工,由商家支付工伤赔偿。

十:超市的安全管理员具体是做什么工作的啊? 20分

检查巡视各种安全隐患,及时向领导汇报,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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