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钻孔桩加长变更索赔策划思路
没明白你具体意思,加长原因是什么?设计问题?
简单说一下吧,大概就是从人员、机械、管理角度么!
造成的比如:工期滞后、机械设备2次进场、由于加长带来的入岩等等!还需要一些信息才能知道是怎么回事!
二:在什么情况下,因施工方案的改变,可以取得索赔
当甲方提出设计变更,导致实际施工方案发生变化,依据合同的相关约定索赔条款,施工方可以提出索赔申请。
三:因建筑工程设计部门重新进行勘察设计,变更方案引起的误工费,怎么索赔
一般来说,有合同的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没有约定的,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四:甲方要求更改设计方案不采用乙方提供的材料,那么乙方是否可以要求甲方赔偿
可以要求赔偿;如果签有协议且协议对此情况有约定,按照协议处理。
五:施工方案变更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如何防止出现变更?
一、施工方案变更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一)在投标文件中,承包商就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比较完备的施工方案,但施工组织设计不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对此有如下问题应注重:1、施工方案虽不是合同文件,但它也有约束力。业主向承包商授标前,可要求承包商对施工方案作出说明或修改方案,以符合业主的要求。2、施工合同规定,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安全、稳定负全部责任。这一责任表示在通常情况下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如失误或风险)修改施工方案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负责。3、在它作为承包商责任的同时,又隐含着承包商对决定和修改施工方案具有相应的权利,即业主不能随便干预承包商的施工方案;为了更好地完成合同目标(如缩短工期),或在不影响合同目标的前提下承包商有权采用更为科学和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业主也不得随便干预。当然承包商承担重新选择施工方案的风险和机会收益。(二)重大的设计变更经常会导致施工方案的变更。假如设计变更由业主承担责任,则相应的施工方案的变更也由业主负责;反之,则由承包商负责。(三)对不利的异常的地质条件所引起的施工方案的变更,一般作为业主的责任。一方面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料现场气候条件除外的障碍或条件,另一方面业主负责地质勘察和提供地质报告,则他应对报告的正确性和完备性承担责任。(四)施工进度的变更。施工进度的变更十分频繁:在招标文件中,业主给出工程的总工期目标;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有一个总进度计划;中标后承包商还要提出具体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或同意);在工程开工后,每月都可能有进度调整。通常只要工程师(或业主)批准(或同意)承包商的进度计划(或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则新的进度计划就有约束力。假如业主不能按照新进度计划完成按合同应由业主完成的责任,如及时提供图纸、施工场地、水电等,则属业主违约,应承担责任。二、如何防止出现施工方案变更工程变更的产生会对工程本身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首先合同变更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先提出工程变更建议书,交由监理工程师审查,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此期间,建设单位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申请筹集资金等,大的变更可能需要重新委托设计。经过这些程序的运作,往往造成拖延工期的后果。此外,施工单位在组织设计完成新增加的的工作项目时,要从施工机械、原材料、技术力量等方面重新准备,这样也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施工工期。变更的另一个弊端体现在工程投资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常常对发生变更的项目费用不一致,施工单位会以某项工程的变更影响到其他项目为由提出索赔,有时建设单位为了工程进度不得已对工程价格作出让步,从而造成损失。为避免以上情况的出现,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前期工作要详实准确。一项工程的前期工作直接涉及到施工建设费用。接受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要对待建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范围以及供电、供水、对外交通等施工条件进行详尽的调查。在现场勘查时,除按照规程实施外,要对有可能引起争议的施工要素增加工作量。例如对地下水位、含水量等的测定除考虑当时的是的情况外,还要考虑到整个施工期可能出现的情况。设计图纸要翔实,工程量准确无误。施工组织设计符合施工季节及施工条件。2、施工合同应全面规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施工场地、施工季节对工程的影响。除按图纸确定合同内容外,应补充可能发生变更项目的特别条款。特别条款中对有可能涉及到的工程项目有明确的标价。这样一旦发生合同变更,便有章可循,避免不必要的麻烦。3、施工现场的组织要得力。当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现场进行管理后,建设单位应该积极创造......余下全文>>
六:公司裁员赔偿的问题 协议和单方的区别
第一、不要上公司的当,不要写什么个人原因离职,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辞职是没有任何补偿的,万一公司反悔,你什么都拿不到了;
第二、如果公司确实是因为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需要裁员的,可以提前30提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是N+1补偿。你工作8个月,补偿1个月工资,加上一个月代通金就是2个月工资。
第三、只有公司没有任何理由辞退你的时候,才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支付你2N的赔偿。
第三、辞退对你没有什么影响,和辞职一样,都是正常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福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七:路基施工遇孤石,设计未给处理方案情况下,是走变更,还是索赔?
设计一定要给方案的,否则只能停着打报告请示解决。
八:如何审核一个组织的基础设施和维护方案控制.答案怎么来的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1 总则
本标准为有下列需求的组织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a) 需要证实其有能力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
b) 通过体系的有效应用,包括体系持续改进的过程以及保证符合顾客与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顾客满意。
注1:在本标准中,术语“产品”仅适用于
——预期提供给顾客或顾客所要求的产品;
——产品实现过程所产生的任何预期输出。
注2:法律法规要求可称作法定要求。
⒈2 应用
本标准规定的所有要求是通用的,旨在适用于各种类型、不同规模和提供不同产品的组织。
当本标准的任何要求由于组织及其产品的特点不适用时,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删减。
如果进行了删减,而且这些删减仅限于本标准第7章的要求,同时不影响组织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或责任,方可声称符合本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idt ISO9000:2005)》 本标准采用GB/T19000中所确立的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所出现的术语“产品”,也可指“服务”。 ⒋1 总要求
组织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组织应:
a) 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及其在整个组织中的应用(见1.2);
b) 确定这些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
c) 确定为确保这些过程的有效运作和控制所需的准则和方法;
d) 确保可以获得必要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这些过程的运作和监视;
e) 监视、测量(适用时)和分析这些过程;
f)实施必要的措施,以实现对这些过程所策划的结果和对这些过程的持续改进。
组织应按本标准的要求管理这些过程。
针对组织所选择的任何影响产品符合要求的外包过程,组织应确保对其实施控制。对此类外包过程控制的类型和程度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加以规定。
注1:上述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包括与管理活动、资源提供、产品实现和测量、分析和改进有关的过程。
注2:外包过程是经组织识别为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但选择由组织的外部方实施的过程。
注3:确保对外包过程的控制并不免除组织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任。对外包过程控制的类型和程度可受下列因素影响:
外包过程对组织提供满足要求的产品的能力的潜在影响;对外包过程控制的分担程度;通过应用7.4条款实现所需控制的能力。
4.2文件要求
4.2.1 总则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
a) 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b)质量手册;
c)本标准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和记录;
d) 组织确定的为确保其过程有效策划、运作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包括记录。
注1:本标准出现“形成文件的程序”之处,即要求建立该程序,形成文件,并加以实施和保持。一个文件可包括一个或多个程序的要求。一个形成文件的程序的要求可以被包含在多个文件中。
注2:不同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多少与详略程度取决于:
a) 组织的规模和活动的类型;
b) 过程及其相互作用的复杂程度;
c) 人员的能力。
注3:文件可采用任何形式或类型的媒体。
⒋2.2 质量手册
组织应编制和保持质量手册,质量手册包括:
a) 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包括任何删减的细节与理由(见1.2);
b) 为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对其引用;
c)......余下全文>>
九:如何做好施工企业项目策划
一、合同主体的识别选择阶段
工程管理人员都知道,对于一个建设项目,选择了一个优秀的施工单位,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成功了一半;甚至项目经理的优秀称职程度,就决定了项目的最终结果。好的优秀的施工单位具有自己精专的优势领域,而普通的一般意义上的合格的施工队伍的施工往往具有不确定性,给工程的质量、工期和造价带来很大的风险。某单位的艺术楼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录用施工队伍,在技术标差异不大的情况下,只有一个资质最低的单位商务标合格,其他单位的报价都超出了规定的范围。低资质单位中标后,人员和施工机具无法按计划到位,质量和工期都大打折扣,投资严重超额,领导和群众都极为恼火。究其原因,是建设单位对承担施工任务单位的风险认识不足,危害严重性评估不够。还有的施工单位没有资质借用资质,有的低资质借用高资质,还有的私自转包、分包给低资质甚至无资质单位。应当说,建设领域较为普遍地存在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与合同执行主体不一致,即建设领域中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禁止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施工单位为规避这一法律规定,采取无施工资质或低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利用挂靠高施工资质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接施工任务,以至当前建设领域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一级施工队伍中标,二级施工队伍签合同,三级施工队伍甚至无等级施工队伍施工。由于挂靠方式的出现,合同签订单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实际承建单位却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及完成建设任务的能力。于是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纠纷增多,国家建设项目遭到一定的损失。
为了避免上述风险的发生,建设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参加投标单位的考察工作,对其身份、资格、能力进行认真审查确认。合同主体的审查是合同审查中首先要确认的问题,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是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履行的先决条件。就施工合同主体资格审查而言,建设单位签约前应首先对施工方资信等重大事宜进行细致调查,才能从源头控制风险。
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
1、签约准备阶段
签约准备阶段是全部合同工作的基础,加强这一阶段的调查工作对风险控制和合同管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建设方应做好对对方组织合法性,即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调查。虽然施工单位目前多是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的,招标前已经对对方的资质情况进行了审查,但是真正签订合同前再进行进一步的专业调查,堵塞一切可能的漏洞,防范风险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对方是建设单位的,应调查其是否是依法登记注册的正规同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如果是法人下属单位,应查清其法人单位是谁,其与法人单位是何种关系;如果是法人单位的代理,对方是分包商,我们应确认对方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条件,而且还要调查其是否确实具备相应施工能力。
2、签约协商阶段
协商是就未来将要订阅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交换意见,达成合同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在建设施工合同签订中一般表现为招标、投标和中标。在协商过程中,一定要把自己的意思准确全面的表达出来。并对对方的意思表示进行认真分析。根据《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招标文件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的内容对后续的中标签约和施工影响很大,必须予以重视。要注意分析招标文件中给定的项目性质、技术要求、工程相关条件以及给定的主要合同条款,对其超出自身条件和可能导致违法违规的要特别注意,应在标书中对其进行适当处理。
投标文件是非常关键的,除为中标服务以外,......余下全文>>
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和审查的基本程序
1.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承包单位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自审工作,再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A2,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2.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时间内,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批准。需要承包单位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的意见,退回承包单位修改后再报审。
3.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建设单位进行确认后备案。
4.承包单位应严格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如需对其内容做较大变更,应在实施前将变更内容书面报送项目监理机构重新审定。
5.对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新结构、特种结构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初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后,报送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其审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必要时与建设单位协商,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会审。
6.规模大、工艺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出图的工程,经建设单位批准可分阶段报审施工组织设计;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单位还应编制该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四、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原则
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充分考虑承包合同规定的条件、施工现场条件及相关法规的要求,突出'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
1、全面性。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GB/T50502-2009《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3.0.4条款规定《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基本内容: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法、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及施工管理计划等。
2、可操作性。施工组织设计各项主要内容如流水段是否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分阶段进行的划分、施工顺序是否符合逻辑关系、劳动力配置是否根据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计划、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是否按施工阶段分别绘制、是否根据施工地点实际气候特点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季节施工措施、各项交叉作业是否符合实际,合理可行等。
3、针对性。施工承包单位是否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的特点及难点,施工条件是否分析充分。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内容是否针对工程特点,如深基坑、大体积混凝土、高标号砼、预应力张拉、转换层、高大模板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易发生质量通病、易出现安全问题、施工难度大、技术含量高的分项(工序)等施工应作出重点说明。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有效,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限期工程的赶工措施是否可行,闹市区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和防止扰民措施等是否得当。
4、先进性。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杜绝采用落后、淘汰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
5、自主性。在满足合同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应尊重承包单位的自主技术决策和管理决策。
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监理工程师应着重从“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控制四个方面进行程序性和实质性的审查
1、质量控制方面的审查内容
(1)审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组织结构是否健全。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同《建
设监理规范》中关于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验以及工序报验制度......余下全文>>